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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一男子因拘禁他人索赌债而失去自由和爱情
日期:2017-12-08 09:37  作者: 

近日,被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男子张x,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外逃三年准备结婚的张x最终被绳之于法,其因此葬送了自己的爱情和家庭。

2014年7月初,丹凤县竹林关一男子宋x赌博输钱后向张x借钱,张x借给宋军4万元,却让宋x写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并要求月底还钱。同年8月的一天下午6点多,张x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张x和张x(2)找宋x还钱,宋x说没钱后,三人开车先后将宋x拉到商洛市商南县开河、丹凤县新世纪酒店、仙娥湖酒店、西安市鱼化寨天怡酒店等地实施殴打,并控制宋军的人身逼其还债。直至第三日上午10点多,宋x的房屋购买人刘x替宋x还了钱,张x等人方让宋x离开,期间,宋x被剥夺人身自由40余小时。

宋x母亲听邻居得知宋x被人带走后,随即拨打110报警,张x和张x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过丹凤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二人被分别判处一年和十个月有期徒刑。但张x却一直负案在逃被上网通缉,直至在今年6月准备结婚时,因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证需要提供身份证等信息,张x担心自己的犯罪影响领证,在家人的规劝下准备回丹凤投案自首,但其回丹凤后并未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是吸上了毒品,在一天晚上伙同他人吸毒时被巡警抓获。

张x归案后,未婚妻家人坚决反对这桩婚事,张x不但失去了自由,也可能因此失去自己的爱人和家庭,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检察官说法:《刑法》第238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即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在本案中,张x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高利赌债,非法剥夺宋军的人身自由长达40余小时,成立非法拘禁罪,且在此过程中对宋x有殴打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另外,由于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领导作用,属于主犯,其最终被判处的刑罚要比张x和张x略高,做到了当重则重,罪刑相应,罚当其罪。(郭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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