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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9-11-20 17:35  作者:柞水县检察院田园 

 

 基层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也是法律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改进、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笔者对**县检察院2019年的检察建议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提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建议工作的意见,为强化法律监督提供基层实践。

一、2019年检察建议工作总体情况

2019年以来,该院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33份,全部建议都被有关单位认同,其中收到回复28份,被采纳28份,采纳反馈率为84.8%,还有5份回复期尚未届满,正在积极落实中。从业务类别来看,检察建议工作发展呈平衡状态。今年以来共发出刑事检察建议7件占制发总数的21.3.%,刑事执检检察建议10件占30.3%,民事检察建议8件占24.2%,公益诉讼检察建议8件占24.2%;从发送对象看,被建议单位主要集中在政府职能部门及司法机关。今年以来,该院各部门先后向公安局、法院、教育局、退伍军人事务管理局等11个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其中向行政监管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9件占27.3%、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24件占72.7%;从发放形式上看,该院发出的检察建议均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送达率100%。综合来看,检察建议的回复情况总体较好,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尤其是该院职能部门坚持以办理实际业务为依托,有的放矢地发出的检察建议,大多收到了良好效果。如刑事部门积极落实“一号检察建议”,在办案中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线索,向教育部门发送检察建议,要求及时整顿自查家校联系微信群管理情况,被县教育部门采纳并认真落实整改,效果明显。5月份,凤凰镇清水村黄花沟存在占地堆沙,违法占用耕地,民行部门发现后及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建议凤凰镇镇政府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综合整治职责,要求违法行为人对违规堆放的沙石进行清理,凤凰镇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履职,6月份违法占地整改到位,恢复耕地5.03亩,公益受损及时恢复,有效维护国家、公共利益。

  •    二、 检察建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是检察建议类型单一。今年以来该院提出的检察建议主要集中在社会综合治理、规范司法行为、生态环境整治等方面,如刑事部发出的7份检察建议中6份都是针对公安机关办案案件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提出的,民行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多集中在破坏环境资源的刑事犯罪中。二是检察建议释法说理欠缺。在检察建议中一般只指出问题,并简单陈述提出建议的法律依据,但是对于该问题的危害及纠正的意义陈述不到,分析不透彻,要求不明确,往往导致收到建议的对象整改与要求存在差距,整改浮于表面。

(二)未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一是对检察建议规定学习不够深入,实践办案中适用不规范。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对检察干警履行法律监督的专业素养、调查协调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由于基层院长期存在的“案多人少”等矛盾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绝大部分干警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的学习不深不透。如对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学习理解不够出现混同,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常常遇到无法及时纠正办案人员的不规范行为的情形,此时应当提出有针对性的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但实践中我们往往是以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提出。如刑事部办理的王某某盗窃案,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违反刑诉法规定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且未在时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对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但违法情形已经发生无法逆转,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没有实际意义,对此我们可以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建议侦查机关规范执法。二是检察建议多为个案建议,没彰显出检察建议的整体效果。部分检察人员没有充分理解检察建议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的重要作用,一般只针对个案提出检察建议,内容千篇一律,且发现的问题和原因大多显而易见、比较直观,缺乏对犯罪原因和问题的深层次分析,总结提炼不够,针对系统、部门、行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极少,检察建议的职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三)检察建议跟踪督促不到位。部分办案人员对检察建议的后续工作不重视,存在“一发了之”的问题。在检察建议发出后,对其执行情况未做跟踪访问,监督执行,未主动向被建议单位征询意见,了解其执行情况和整改中存在的困难。客观上不仅造成了有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使检察建议失去了实际意义。如民行部检察建议回复后跟进调查不及时,第6、7号行政公益诉讼诉前建议在收到回复后,未及时跟进监督,查看现场核实是否真正整改到位。

三、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部分干警主观上重视不够,在工作中将主要精力放在对案件的剖析和研究上,认为提检察建议只是对案件进行事后预防的一个方面,没有认识到查办案件打击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减少和预防犯罪的发生,因而表现出对事后预防的轻视。

(二)调研不深入,查找问题不准。部分干警往往没有深入案发单位进行调查研究,找出犯罪的根本原因及存在的问题,而是就事论事,以检察建议的形式代替了事,当然也就提不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拿不出有效的措施。

(三)管理不规范,检察建议质量不高。一方面对制作的检察建议从格式、内容等方面缺乏严格的要求,有效的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干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发现问题,认真分析案发的原因,因而制作的检察建议质量不高。

四、整改措施

(一)强化对检察建议工作认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起着提醒、告诫、预防作用,提出检察建议应当立足检察职能,大力倡导“提前一步解决问题”、“问题解决在萌芽时”的工作理念,结合司法办案工作,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增强主观能动性,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提升法律监督履职能力。

(二)推进检察建议规范化建设。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工作规定》,确保检察建议质量高、效果好;组织全院干警对《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进行系统学习,明确检察建议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对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类型、文书格式、办理、审批等流程必须熟悉掌握和理解,做到检察建议工作程序规范,文字叙述规范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依据的事实正确无误,不断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二是积极探索“大数据+检察建议”新模式,充分运用检察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功能,发挥大数据统计的优势,定期开展检察建议质量统计分析,核查同地区、同部门、同行业类案,并展开深入的分析,挖掘深层次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发送检察建议,切实提高检察建议制作的实效性。

(三)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事前沟通机制,可以与被建议单位进行必要的充分沟通协商,共同剖析发案单位潜在的问题,使检察建议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建立事后回访机制,落实跟踪回访调查,特别是实地查看有否整改,整改是否到位,是否从机制上建立预防措施等,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三是建立保障机制,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报告情况,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其整改到位。建议可将检察建议抄送监察机关、人大、组织等部门,不断增强检察建议的刚性。(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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