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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湖检察院强化驻所检察谈话工作
日期:2020-03-31 07:44  作者: 

为了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秩序,莲湖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不断加强驻所检察谈话工作。

驻所检察谈话制度,作为日常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开展的重要形式,可以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监督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深挖余罪漏罪及检举违规违法线索,在刑罚执行和场所活动监督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相关规定,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听取情况反映,提供法律咨询,接受递交的材料等。

目前,该院在驻所检察工作中,日常的谈话制度包括了初入所谈话、未成年人谈话、在押人员主动约见检察官谈话等。谈话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驻所检察室依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在新的一年里该院驻所检察官将强化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提升驻所检察人员自身监督意识,树立主动监督的理念,做到敢于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法现象,予以指正,发现严重违法违规现象,向公安部门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维护在押人员的权益。发现监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谈话针对的人群,除了初入所、外伤、未成年人必谈以外,涉及面适当拓宽,比如针对被使用械具、禁闭等管教方式较高的在押人员,进行谈话,了解原因,适当做一些思想工作,坚持法治教育、道德引导等方法相结合。对于弱势群体更应给予适当的帮助和关怀,使他们在接受管教的同时,内心能够真正悔悟。

二是把握谈话时机,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解释。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在押人员的心理压力、思想情绪都有所不同,驻所检察官应区分不同办案阶段,要把握谈话的时机。当在押人员接到判决书后,及时与其谈话,能够及时了解掌握其对刑事判决的认服态度,告知上诉权利,防止出现限制被告人上诉或出现冤假错案的问题。此外,许多在押人员的受教育程度较低,在谈话过程中对许多专业的法律词汇无法理解,例如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的告知,有没有检举立功的行为,检察官都可以通过谈话用通俗易懂的方式予以告知。(潘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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