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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的探索和发展
日期:2020-04-01 07:23  作者: 

“意定监护”并非新事物。自2017年10月1日《民法总则》实施以来,各地已陆续出现了不少“意定监护”案例。《民法总则》第33条明确规定了“意定监护人”制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个人或组织协 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一、“意定监护”的意义和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关于成年人全部或部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后如何确定监护人的监护立法停留在法定监护层面,而且是在事后,被动地将其确定为监护人。如果能够让当事人有机会事先做出选择和判断,按自己的意愿选定将来的监护人,这应该是很多人所希望的,尤其是那些孤老或子女不在身边的老人,万一发生意外,连个签字的人都没有。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比重不断增加,孤老、高龄、失能、空巢等一系列问题日益凸显, 随之面临着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老年人的安全监护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意定监护”制度的出台解决了老人家的后顾之忧,无疑是晚年最好的守护。然而,“意定监护”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还存在不少问题 ,如配套实施机制缺失尚未能得到普遍认可和使用,体系不完备,选谁当意定监护人,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等等。

二、“意定监护”存在的问题

1、体系不完备,宣传不到位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意定监护”业务的公证处为数不多,了解该业务的更是少之又少,前来咨询的大都是通过新闻了解“意定监护”制度的。上海的 “意定监护”普法宣传工作是走在全国前列的,而在其他省市,“意定监护”多还处在起步或准备起步阶段,真正办理的案例屈指可数,“意定监护”的积极意义未能得到有效宣传与利用。

2、谁来担任意定监护人

“意定监护”制定会给监护人增加很多义务,所以,有时候找到那个甘心接受麻烦并值得托付的人很难。尤其是孤老,往往因找不到合适的意定监护人而无疾而终。

3、谁来监督意定监护人

在我国,监护人权力很大。甚至拿捏着被监护人的生死大权,如果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或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境遇的,谁来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被监护人所担忧的。

三、完善措施

1、 构建和完善制度体系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结构呈现多元化,在法定监护人和意定监护人不同一的情形下,会造成职责不清晰,矛盾纠纷易发。所以,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构建完善操作体系。比如从意定监护协议入手,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律师事务所见证或公证处公证,确保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签协议前做好风险预警提示,让双方对违法的法律后果有明确预见。

2、加大“意定监护”普法宣传

加强普法宣传,鼓励与推动“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通过悬挂横幅、印发宣传资料,送法下乡等多种宣传方式,让人们逐渐了解并接受“意定监护”模式;同时,从制度上鼓励有善意的人当意定监护人和监督人,让老人老有所依。

3、加强政府在“意定监护”中的地位和作用

如果找不到合适的自然人作为意定监护人,那么政府可以通过培育及政策宣导社会组织担任老人的监护人,有效弥补老人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民政部门及居委会、村委会兜底担任监护人的不足。公益性的监护服务除了能够有效弥补托底保障老人的监护人缺失问题,也能为其他帮扶保障人家庭提供积极帮助,协助其子女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

4、健全监护监督制度

目前办理意定养老的公证处发挥着一定的监督监护人功能,但是仅凭公证处的职责定位和人员力量,难以全面承担起这种责任,所以建立监护监督制度迫在眉睫,在指定监护人的同时,明确监督人以及监督人的职责、权限。万一找不到合适的监督人,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通过建立职业或半职业的监督人,弥补委托人找不到监督人的空缺。(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李丹亭 黄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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