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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日期:2021-11-30 10:24  作者: 

论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及完善

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党典章

 

司法救助工作,既是政治责任,也是司法职责近年,基层检察院在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司法救助工作在救助的范围、数量、标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解决了一大批群众的燃眉之急,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和检察为民形象。但在工作实践中,由于这一制度确立的时间不长,在救助条件、标准、资金等方面还存在些许问题和不足,可操作性还有待改进,从而影响了司法救助作用的全面发挥。本文旨在从司法救助工作实践出发,浅析当前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

      检察机关现有司法救助制度起源和发展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200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首次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点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机制”。2009年中央政法委等八部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全面展开。2011年高检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意见》,对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2014年3月26日,高检院出台《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若干意见》,将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救助等统一为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制度在检察机关正式确立。

     近年来,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呈现总体初具规模、逐年加速发展、成效日益显著的良好态势。2017以来,笔者所在的检察机关共救助刑事被害人16人,发放救助金27元,救助人数和救助金额同比都呈上升趋势。2021年正在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件,其中当事人申请救助1人,占受理总数的20%,检察机关依职权发现4件,占受理总数的80%。被救助对象对检察机关的工作比较满意,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但与此同时,正因为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工作是在近三四年才得以迅速发展,且这一制度确立的时间不长,在救助条件、标准、资金等方面还存在些许问题和不足,可操作性还不强,从而影响了司法救助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二、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存在问题 

  (一)案源筛选缺少内部联动,影响救助的及时性。虽然《细则》中明确规定,控告申诉部门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具体办理部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也只纳入控申部门的年终考核,但是控申部门在接待信访、办理刑事申诉等案件中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非常少。而需要救助的对象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这类案件大多在检察院的案管、侦监、公诉等部门办理,控申部门无法第一时间掌握其具体信息,如果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需要及时救助的受害人难以及时被承办救助的部门所掌握,导致错失救助机会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缺少长效救助机制,导致救助金来源、救助手段单一化。《细则》规定对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而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受限于地方财政经费,救助金额多为五千元左右的小额救助,即使是对因案件原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也最多救助五万元。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在被害人重伤害或死亡案中,这类救助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限:如对一些因长期、连续的反复治疗而需要巨大花费的当事人来说,一次性救助所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了创伤,只是提供经济救助化解不了对当事人的伤害。 

  (三)缺乏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深入宣传,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了解甚少。在实际工作中,多是检察机关先在工作中调查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有些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不甚了解,出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因担心其接受了国家司法救助会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刑罚而放弃申请,还有的认为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是对其所受损失的赔偿,认为金额应该不少于其所受的损失。

三、完善基层检察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建议

     (一)转变救助观念

     徒法不足以自行。有了相应的制度规定,转变基层检察院干警的思想认识就显的尤为突出、尤为重要。基层院党组首先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将司法救助工作纳入党组年度工作计划,站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强化权力救济和促进司法公信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防止司法救助制度被冷落、被边缘化。同时将其与案件质量相挂钩,进一步增强干警工作主动性,及时履行救助告知义务,对工作懈怠、未履行告知程序的,一律纳入本院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将评查结果记入干警执法档案,用制度、机制摒弃干警怕招麻烦思想、畏难情绪等。与队伍建设相结合,司法救助制度适应了加强权力救济的现代法治发展趋势,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检察干警要将学习中央文件精神融入到创建学习型检察院过程中,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到位。

  (二)完善救助规范

     机制建设是工作规范运转的基础。基层检察院亟须规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救助条件、标准、资金等方面。首先,应抓紧时间设立专项救助资金,专款专用,规范资金划拨渠道,为救助工作的开展开辟“绿色通道”,防止救助时间集中、救助效率较低的情况。其次,应进一步细化救助标准。基层检察院受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影响,救助的标准不尽相同。在实践中,建议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分等级、分标准进行救助,确保救助的公正和实效,防止为数量而救助、救助标准随意的情况。第三,就救助条件中的“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的证明标准、证明材料、证明部门进一步科学明确、细化,规范实践中申请材料不统一、把关不严的情况。

    (三)健全评价体系

      正确的评价体系能够引导司法救助工作科学健康地发展。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相应的评价体系是救助金达到一定标准的单一考核机制。基层检察院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情况下,为追求考核数量,消极运用救助金以外的救助方式、突破标准救助的现象还不时存在,救助的公正性和社会效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笔者建议,改变单一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司法救助与思想疏导、心理治疗、社工帮助、法律援助、诉讼救济、就业、就学、低保等相衔接,在救助金达到一定救助标准或不符合资金救助但满足其他救助条件的情况下,还应评估该案件当事人是否还面临其他生活困难。将对仍面临生活困难的当事人是否做了妥善处理也纳入到评价体系之中,建立多元化、科学的、综合的救助评价体系,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和救助的效果。 

(四)加强司法救助宣传

    利用宪法宣传日、法治宣传周等活动,通过散发宣传资料、法制讲座、展板、信息宣传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将国家司法救助、救助的对象、救助申请程序、申请应提交的资料、救助成功的案例等向群众宣传,提高群众主动提出申请救助的意识,让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不因对司法救助不了解而错过救助;还可借助检务公开工作平台,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作为重要的宣传阵地,上挂救助须知,对司法救助的范围、救助程序、救助所应提交的资料等内容进行宣传,并开通网上实名申请救助系统,对网上提交的申请救助资料进行记录,后进行调查了解,对符合救助条件联系申请人通知其提交纸质材料到检察院,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也要答复申请人,并认真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增强群众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总之,我们不应该孤立的看待司法救助工作,而是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将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工作相衔接,实现司法救助与乡村振兴的无缝对接。检察机关要完善制度,运用各种手段、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国家司法救助中去,不断完善和发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维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实现公平正义 ,切实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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