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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安全检察公益诉讼探析
日期:2021-12-08 08:32  作者: 

  公共卫生,关系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是当今社会不容忽视的重大风险隐患,它不仅影响民生与社会稳定,更重要涉及国际关系与国家安全。无论从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还是重大疫情风险防控的必要,都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公益诉讼职能发挥作用,应作为一种贯穿始终的监督力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角度提出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为检察机关探索公共卫生安全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律依循。在疫情后,公共卫生安全从管理细则向治理转变,“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应当本着“参与、防控、监督”的思路构建公共卫生法治领域的检察职能作用。

一、公益诉讼检察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重要性

2003年、2020年,我国疫情防控阻击战都取得了决定性战略成果,特别是“新冠”疫情防控形势逐渐好转,疫情后期,表现出以下特征:一是疫情防控开始由“被动应对”向“主动防御”转变;二是疫情防控措施由临时性、强制性向长期性、稳定性转变;三是由“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的状况向“四梁八柱”的构建转变。由于人民检察院具备法律监督者和公共利益守护者的双重角色定位,职能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在中国特色法治体系中,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是“中国之治”的特殊职责,也是独特优势。在疫情后时期,居安思危,通过公益诉讼制度实现检察机关介入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间前移与空间延展,防患未然,促进公共卫生法治有序发展。

检察机关本质介入公共卫生领域是职能的必然延伸。一方面,野生动物、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失守,常常可以是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前导。生态环境和资源的恶化,进一步导致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加剧,也会诱发公共卫生安全突发事件。2003年“非典”、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与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前续行政监管失之于宽,连锁导致了后续公共卫生事件的集中爆发。然而,当前国家行政治理体系中,生态资源与环境、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的治理是相对独立且封闭的,需要一股能够纵贯起始的监督力量,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对不同领域、前后环节之间的行政监管部门进行“一体化”的监督与促进。检察机关在公共卫生安全领域启动公益诉讼制度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不可或缺。

二、公益诉讼检察对公共卫生安全的意义

强大的公共卫生体系不仅在于“治”,更在于“防”。拓展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是构建强大公共卫生体系,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的长久之需。

从风险治理来看,检察公益诉讼有助于扼制公共卫生安全的风险源头。一是公共卫生安全监管活动本身就隐含一种政府治理风险,如规范的盲点、行动的滞后、资源的制约等,检察公益诉讼能够发挥补充性的作用。二是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时间点先于个人利益,也要求以更加敏锐、迅捷的机制加以保护。三是刑事检察职能虽然能够发挥一定的惩戒、威慑功能,但风险治理作用极为有限,甚至是于事无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仅在检察职能中处于风险治理的最前端,而且也能够融入国家治理体系之中发挥制约与补充作用,成为风险防控的关键环节。从既有制度基础来看,公共卫生安全领域检察公益诉讼是既有制度的合理延伸。当前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所覆盖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水”“土”“大气”等范畴,均与公共卫生安全存在深度关联。

三、检察公益诉讼面向若干公共卫生安全

检察公益诉讼应以“防”“控”“治”三个方面,促进公共卫生领域的风险治理。

(一)加强源头预防。“防”在“控”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从长远来讲,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是公共卫生安全风险防范的源头治理,通过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来阻隔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是长治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27日发布《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检察机关积极稳妥探索拓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实际中,除非法捕杀这种直接破坏生态的违法形式外,其“下游”活动也是监管不足的地带,如人工繁育环节是关系利益的环节,都需要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加以关注。

(二)从严控制疫情扩散。在于确保疫情出现之初能够及时施控,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防治要比野生动物源头保护更为迫切,如果仅仅聚焦在食品检验检疫环节,则无法防范上游环节、非食用环节产生的疫情,检察机关在防疫环节启动行政公益诉讼有助于将动物疫病拦截在交易市场之外。二是生鲜食品安全。生鲜食品交易是疫病由动物向人体传播的关键环节,且这一环节流动性强、频次高、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更需要行政公益诉讼介入加强防控。

(三)疫情信息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疫情报送的监管职责,防止瞒报、谎报、延报信息。但信息的垄断与报送路径的封闭性,也是导致疫情信息迟延、失真的关键,也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介入也是一种多主体监督制约机制的体现。

公共卫生相关监管部门出现执法不严、怠于执法,导致公共利益受损情形,人民检察院在诉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执法;如逾期不履行或者纠正,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来对行政风险加以弥补。监督不是目的,风险防范才是目的。检察行政公益诉讼不是“越姐代庖”,不得对行政机关行为的自主性、有效性、合理性以及经济性进行不必要的干预。

实际而言,疫情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还有不确定性,作为检察机关应结合实践中的错综复杂情形,辅以重大疫情防控的检察经验,应拓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渠道,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从而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域公益诉讼的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依法治理效能。(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车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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