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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检察院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的几点做法
日期:2022-02-21 13:57  作者: 

自2017年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开展以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牢牢把握“公益”核心,依法履职尽责。截至目前,共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6件,其中,2018年1件,2019年3件,2020年5件,2021年7件。办理了非法狩猎案11件,失火案3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2件,非法狩猎案件居多,占据“半壁江山”,起诉后法院均支持我院全部诉讼请求。该院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此项工作:

一是加强内外协作,拓宽案件线索。对内加强与案管、刑事检察部门配合,依法立案审查,进入公告程序,在公告的一个月期内,如有适格主体主动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便支持起诉,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由该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外加强与公安、林业、农业、环保等部门协作,及时发现案源,提前介入,适时与办案机关进行座谈、研判,对资源危害程度进行分析,引导行政执法部门在接触案件之初便注重对生态损失等证据的收集。同时,与法院就案件管辖、事实认定、诉讼请求等方面加强沟通,争取法院的支持,该院办理的16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院均支持全部诉讼请求,支持率100%。

二是公益诉讼与刑事检察齐发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公益诉讼部门应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沟通协调,尽量将诉前公告、检验鉴定现场勘查等问题在起诉之前解决,确保同步起诉,同时判决,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诉讼依附于刑事诉讼,特别是基层院没有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所以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然要求其与刑事诉讼并案审理,同案判决,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判决之前起诉至法院。为了解决诉讼效率,尽量能同步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对符合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及早了解案情,做好提前介入,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在十日内或者十五日内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诉前公告期限是三十日,如果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时才进行诉前公告,可能导致公告期未满而无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故公益诉讼部门需要做好与公安局、刑事检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在涉损害公益的刑事案件立案后或者批准逮捕时及时通报公益诉讼部门,确保同步起诉,一起开庭,一起判决,公益诉讼检察与刑事检察齐发力,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

三是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积极探索打造“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品牌。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本着起诉不是终结,生态环境修复才是最终目的,强化释法说理、落实宽严相济政策,积极推动惩罚性赔偿和认罪认罚两项制度的顺畅衔接,在提升检察机关量刑精准度的同时,确保公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2021年,该院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在“三有”争创中打造“认罪认罚+生态修复”品牌的实施意见,即在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类犯罪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督促案件当事人及家属积极做好补植复绿、土地复垦、增殖放流、森林管护等替代性修复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落到实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该院打造的这一品牌已获省市院高度认可。

四是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该院创新公开赔礼道歉方式,让行为人不仅要当庭道歉,还需将道歉信公开张贴在行为人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公告栏及案发地点,让身边人深刻认识到以身试法的严重后果,以儆效尤,从而达到办理一起案件,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进而为丹凤县平安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李丹亭  黄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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