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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当前涉检信访工作的困难、成因及对策分析
日期:2022-02-23 11:01  作者:李保玺 张泰英 

 当前由于社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各种矛盾交织、民事、刑事犯罪,大量矛盾纠纷进入司法领域,导致涉法涉诉信访特别是涉检信访十分复杂。如何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面临的重大课题。结合几年的工作实践,从涉检信访面临的困难问题、引发涉检信访的原因以及解决对策,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困难   

 在新形势下,群众到检察机关信访,反映的问题不仅仅是涉检信访问题,所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有的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有的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办案不文明、不规范或者是办案质量不高引发的有的则是无理纠缠甚至是有定目的或个人目的近年来,院在涉检信访工作中,坚持与时俱进,疏堵并举, 源头治理,有效消除信访隐患,连续年实现了涉检信访良好的发展但是,在新形势下,涉检信访工作也面临一定的困难和问题 

()涉检信访行为发生的时间比较敏感
         接访过程中发现,群众上访一般选择在闲暇期、年末即将过年期间、“两会或国家重大活动敏感节点及两委班子换届期间或者其他敏感时期。从我院近几年群众信访情况表明“两会”期间、两委班子换届及其他重大事件期间群众上访举报、申诉量比较大。

涉检信访群众年龄普遍偏大

在信访工作中发现,涉检信访群众年龄普遍偏大,中老年人居多。涉检信访案件上访人大多处于50-60岁,甚至有的上访人年龄超过60岁。通常年轻的上访户较为明理,通过向其解释法律、 讲明道理,他们一般都能理解和满意,因此也很少发生越级上访。年龄偏大的上访群众,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情绪偏激,思想较为固执,不轻易接受外界观点,容易导致盲目信访。
        ()涉检信访呈现"现象
    访呈现”现象,即重复上访增多,无理缠访缠诉增多,信访不信法增多。部分群众对于自己台法权益受到损害但又不知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去维护,信“访而不信“法。没有想到要寻求正当法途径提起诉讼等形式解决片面认为只有把事情闹大引起领导的重视才能解决问题而有些上访人则是由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不细盲目跟风,举报申诉没有针对性,出现盲目检举、多头举报、重复上访等问题也有少量案件已经通过行政机关合法途径处理,当事人不服,仍多次向检察机关提出不合理要求检察机关就同一问题详细作了答复,多次进行释法说理,才化解信访人心中疑虑

(四)涉检信访息诉罢访工作难度

对于部分信访人申诉案件,由于申诉案件比较特殊,法律、政策性比较强,申诉人对复查结论不服,可能导致重复申诉、越级申诉的案件。有的申诉人对申诉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一旦结果不能达到他们的要求,就认为检察机关执法不公而缠诉,申诉人演化为上访人,导致不能息诉的情况发生。

    二、
         从上述涉检信访问题的基本特点分析,当前基层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执法办案环节存在瑕疵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办案环节上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有的办案人员不重视办案细节,案件程序上把关不严,出现,引发了涉检信访矛盾的发生。二是办案证据质量上存在证据缺失瑕疵。承办人员取证方面不扎实,只停留在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过分重视和依赖言词证据的取得和使用,忽视其他证据的收集和鉴别,使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不强也是引发上访的关键
        (二)信访接待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基层检察院控申部门承担着信访接待工作,人员配置不足,严重制约着信访工作的发展。部分干警对少量信访人的诉求只注重法律效果,而不注重社会效果,忽视了化解矛盾和息诉工作对来访群众进行释法说理和引导上做得不够有的检察干警工作方式简单,责任心不强,对待群众淡漠,业务能力不强,对信访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不能做出正确的解答和圆满处理,有一推了之的现象,使部分来访群众心中的疑虑难以消除。

 (三)群众法律知识欠缺,举报申诉没有针对性
   在基层院接待和处理信访案件中,有部分诉求是涉及案件管辖问题的上访,仅有少量的涉检信访矛盾。有的当事人由于对法律政策了解不深不细,举报申诉没有明确的针对性,于是出现盲目检举、多头举报反映问题。按照刑法管辖规定的解释,对反映的问题明显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按规定将此类信访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举报人又来检察机关反映,认为是检察机关推诿,造成重复来访。有的群众将本属于法院管辖的问题,多次来我院要求解决,释法说理后,其仍然认为检察院有权利管辖其反映情况。我院从法律的角度向上访人释法明义最终缓解了上访者的对立情绪。
         (四)当事人无理纠缠,重复投诉,拒不罢访
         在基层院信访接待中,有个别举报人或当事人由于对处理案件的期望过高或法律认识模糊,无视信访有关规定,以利用信访达到个人目的和利益无理缠访,间歇性投诉,这也是形成涉检信访的一个因素。

 三、对策
         针对当前基层涉检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为从源头上处理和预防涉检上访问题的发生,找到化解对策,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要把处理涉检信访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作来抓。一是坚持并强化检察长接访工作,在重大疑难的首次信访中,检察长接待能够增强来访群众的信任感能够有效平息事态,助推案结事了提高接访的成效。二是实行领导包案责任制,对于重点涉检信访案件,坚持领导包案,明确领导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三是积极开展检察长带案下访巡访工作,探索建立带案下访、定期巡访工作新机制。对各类信访苗头,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协调化解工作,切实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把涉检信访人员稳控在当地。
       (二)规范执法行为,提办案质量

严格执法、秉公办案是减少涉检信访最有效的方法,也是治本之策。案件质量存在瑕疵和缺陷是引发涉检信访的主要因素,只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在执法活动中要坚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严把案件质量关。办案过程中要强化对行政、民事案件的监督,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在办理刑事案件件中,办案人员要提高证据意识,注重保证案件质量,并在规范执法行为上下功夫。完善案件监管机制,深入剖析执法环节中细微问题的处理情况,最大空间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
         ()加强与律师队伍的沟通与协调,引导律师发挥积极作用
         律师在涉检信访案件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他们既可以引导上访人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又可以误导群众走上访、闹访之路。上访人心理上往往认为律师是帮助自己的人,因此会言听计从,而对检察机关的解释和说理,却很难接受。 可见,律师的负面作用不容忽视,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律师队伍的协调与沟通,充分发挥律师的正面作用,减少非正常访的发生几率。2021年我院积极探索创新方式,联合司法局印发《关于建立检律协作定期会商机智的意见》,推行以律师为第三方的特殊身份介入疑难复杂信访案件的息诉工作,为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开辟新的路径,收到良好效
         ()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稳妥处置终结案件
         对于符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涉法涉诉案件,依法终结后,应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向政府、信访等有关部门通报,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有关部门应不再受理批转。对依法终结的案件, 地方党委、政府应建立稳控处理机制解决。在党委的协调、政府的支持下,整合公安、司法行政、乡镇政府、社区等各方面力量,按照属地原则,综合治理做好上访人的稳控工作。尤其是对些无理缠访、闹访的人,要依靠相关部门来依法进行惩戒,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对上访人合理的要求,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综合治理等手段,统筹解决当事人在生存、生活面临的困难,使信访案件实现真正终结。
         ()加强宣传引导,让群众树立正确的涉检信访观
         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抖音等渠道做好宣传,以案说法,以案释理,让群众了解关于涉检信访方面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创新宣传,结合每年的“宪法宣传“平安创建”活动,深入到各个乡镇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宣传覆盖面,通过与群众面对面接触,收集社情民意,为群众解答控告申诉方面问题,接受法律咨询,矛盾排查化解,增强宣传效果。同时要整合部门优势,坚持做到涉检信访工作全院一盘棋,信息资源共享,对群众提出的一些疑难问题,要经过探讨后有理有据的统一答复,避免多头答复本着对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区别性质,因势利导依法公正地处理好上访问题对无理上访、缠访以及破坏社会秩序的依法予以处理,以维护法律尊严。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李保玺 张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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