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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虽未离婚,孩子抚养费照付不误
日期:2023-08-08 08:54  作者: 

以案释法:虽未离婚,孩子抚养费照付不误

胡潇

“凭啥让我承担抚养费,我们又没有离婚!”王某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地说道。这是彬州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件抚养费纠纷案时的庭审状况。

争议焦点:子女主张抚养费,是否应该以父母离婚为前提条件呢?

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分别就读于某中学八年级、某小学二年级。平时李某在家料理家务并照顾孩子,王某在外务工,工资收入由自己保管。2023年1月20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并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两个孩子继续随李某生活,王某未支付孩子任何费用。因李某无收入来源,无法一人承受孩子各项费用,故起诉要求王某支付孩子部分生活费用。王某辩称孩子抚养费问题必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且双方未离婚,其有理由拒付抚养费。

    彬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具有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种抚养义务是法定的、无条件的、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并不是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李某和王某在分居期间,李某承担了抚育孩子及所有的日常生活支出,结合李某与王某的经济状况及本地的生活水平,判决王某自2023年7月15日起每月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各800元,直至孩子均年满18周岁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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