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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机关如何运用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
日期:2023-08-15 07:25  作者: 

弱势群体主要是指丧失劳动能力或缺乏生活能力的群体,他们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依靠自身的力量或能力无法保持个人及其家庭成员最基本的生活标准,需要国家、社会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帮助。他们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村劳动者。因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十分有必要积极发挥应有职能介入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下面笔者就如何运用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规范创新检察工作机制,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纠正执法工作不规范、不文明的行为,必须以加强规范化建设为切入点,积极探索建立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符合现代检察事业的发展规律,符合现代检察工作实际制度的管理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建立健全检察监督程序严密,服务意识、运转协调、制约有效、法律监督专业化,服务于人民的检察管理机制。配置合理渠道畅通,服务高效的执法保障。努力促进检察工作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健康轨迹发展,认真的、严肃的、积极的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检察机关在社会上取得人民的忠实信任,确实做好运用检察职能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二、从法律监督角度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必须端正执法作风,耐心解决好人民群众上访、上诉、申诉、控告的太度和情感的问题 ,做到“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克服人民群众强烈反映的“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增强工作效率,把服务意识贯穿到检察日常工作中去,切实解决弱势群体在生产、生活方面的实际问题与实际困难,真正使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体会到,告状有门路、生活有出路、生存有着落。尽快地摆脱弱势群体在社会上恶性循环的局面,使他们成为社会上的主人。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法律监督角度发挥监督职能,为弱势群体伸张正义,增强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机制,从事后监督转变为事前监督,积极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增强弱势群体对党执政能力的信任度,司法机关的透明度。

三、强化对弱势群体的“前端保护”

首先摸清弱势群体的构成事情,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即国有大型企业下岗失业的贫困阶层、“体制外”人员,农民工、即没有工作单位,和稳定收入人群,聚焦老年人财产权益和未成年人保护,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预防校园性侵犯罪等专项,依法保护弱势群体。针对弱势群体维权意识差、法律知识欠缺、对检察工作程序不熟悉,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能力低的现状,通过广泛深入社区、律所、法律援助机构等,定期发放检察职能宣传册,重点宣传民事检察受案范围、立案条件、抗诉条件等内容,加强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群众维权渠道。

四、注重发挥民事检察职能,持续办好检察为民办实事

强化立案监督,针对弱势群体当事人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立案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等情形,加强研判分析,坚持以法律为依托,寻找案件与法律的结合点,构筑弱势群体保护屏障。强化审判监督,对涉及弱势群体对法院判决不服的申诉案件,坚持从快原则,通过提请抗诉、支持起诉等方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执行监督。在办理涉及弱势群体的劳动争议、工伤保险等案件中,积极回应民生,通过检察建议,对法院判决执行不当的进行纠偏。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帮助“陷入纠纷中”的弱势群体依法维权,让申请人感受到司法温暖。

五、持续深化司法救助和公开听证,切实解决涉案弱势群体“后顾之忧”

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涉案人员,及时给予国家司法救助,让法治阳光温暖人心。用心用情办好弱势群体信访案件,对一些年老体弱、居住偏远的信访群众主动开展上门听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群众“家门口”。以社会治理为中心点,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法律监督理念,主动服务社会治理创新,注重由点及面,坚持从个案出发,向类案延伸,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活动,推动监管部门完善立法、建章立制,助力弱势群体保护。

总之,运用检察职能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应该有求必应热情服务,为社会弱势群体解决一些生活中问题有利于社会安定和稳定社会秩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第二检察部  周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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