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关于基层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现状的几点思考
日期:2023-09-28 09:14  作者: 

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是专门负责案件管理的综合性业务部门,主要承担案件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在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职责由综合业务部承担,本文结合案件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对如何做好案件监督管理,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当前工作存在困难和问题

(一)案件管理部门地位有待进一步提升。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案件管理工作会议指出,案管部门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中枢。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检察院主要精力集中在如何努力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等“四大检察”上,对案件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二)案件受理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行以来,上级检察机关对案件受理的规定过于笼统、模糊。司法实践中,案件管理部门只是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法律文书是否规范、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押等进行程序性审查,有时候还要刑检部门进行初步审核,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三)案件管理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配合有待进一步提高。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中履行着“管理、监督、服务、参谋”的职能,担负着案件质量管理监督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与业务部门配合需进一步提高。如业务部门对案卡的填录、法律文书的公开、重要案件信息公开、案件评查等工作认识不到位,往往认为这些工作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要求配合与不愿配合的矛盾日益显现,案管部门“管理”“监督”职责“有名无实”。

(四)案件管理部门队伍力量有待进一步强化。在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配置员人员少,如本院仅有两名干警,却承担着案管、统计、检委会、听证、检务公开、理论研究等工作,“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亟需加强案管队伍力量。

二、案管工作对策及建议

(一)树立服务意识。一是加强沟通协调。一方面,要与各业务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既有监督又有配合,联合开展专业培训、业务指导等,把系统填报、文书公开等工作的直接责任、审核责任、监督责任讲清楚、压到位。另一方面,要与综合部门加强互动,做好结果转化、责任追究,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二是改进案件管理通报。注重案件管理通报整改,定期通报业务数据,提醒各业务部门各办案数据走势趋向,提醒检察统一业务系统不规范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规范化。

(二)树立监督意识。一是把牢“进口关”。不断强化监督理念,进一步强化案件管理的把关作用,在受理案件时逐条对照受理范围、卷宗装订规范、文书制作格式、涉案财物移送等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当面向办案人员说明理由,待案件符合规定后及时进行受理。二是严把“流程关”。对案件的强制措施、办案期限、权利保障、案卡填录、信息公开等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控,发现问题及时提示、跟进,确保案件程序合法、规范。三是改进案件管理通报。注重案件管理通报整改,定期通报业务数据,提醒各业务部门各办案数据走势趋向,提醒检察统一业务系统不规范问题,进一步促进司法规范化。

(三)树立数据意识。一是数据研判水平有提升。突出研判重点,完善核心业务数据向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研判转变,力求更加客观、准确反映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情况。二是常规态势分析不放松。把每月常规性态势分析作为服务领导决策的中心工作,会同业务部门,开展常态分析,着力在数据分析的深度上下功夫。

(四)树立质量意识。一方面是,充分运用业务数据通报、案件质量通报等形式,通过对本院各项业务指标的分析,深入查找问题、短板出现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促进业务部门重点发力、精准发力。另一方面是,以素质能力为核心,强化案管队伍力量。在强化案管队伍力量的同时,坚持实战、实用、实效导向,通过集中培训、网络培训、业务竞赛等多种形式,因材施教、分类培训,有针对性地培养一批专家型和专门型案管人才。(杨秀梅)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