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侦查活动监督与审判活动监督不平均现象分析
日期:2023-10-31 09:43  作者: 

侦查活动监督与审判活动监督不平均现象分析

——以基层检察院为例

侦查活动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体现监督职能的两大板块,也是检察机关对下考核的重要数据指标,长期纳入核心考核数据。

以笔者所在基层院为例,10年间两项监督数据发生了较大变化。第一,两项监督数量长期不均衡;第二,审判监督数量下滑尤其明显;第三,两项监督的总数来说,近五年较下滑趋势明显。

从统计表中可以非常直观的看出两项监督指标的数量问题,然而绝不意味着唯数量论,而是监督的质量涉及刑事活动违法事项的严重程度、提出纠正意见的合理可能性、被监督单位的接受度等等多个方面,甚至大面积存在业务系统数据迟填、漏填等而导致的回复不及时、无反馈等问题。从监督的质与量两个方面考量来说,明显过于宏大而不切实际,仅就其监督数量这一个点来分析基层检察机关两项监督业务开展不均衡的问题仍是可行的,也是比较恰当的。

上文提到的三种数据上的变化暴露出了几个现象:一是两项监督的重视程度发生改变;二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三者之间的关系发生改变;三是刑事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办案的注意力发生了改变。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司法改革中的部室合并引发的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合并。合并造成业务干警流失,该院合并后仅有的6名办案人员中,2名员额检察官、3名辅助均为原侦监干警,在开展审判监督方面能力不足、不善于发现监督线索。

二是检察机关主导的认罪认罚引起的基层检、法两家认识不统一。其中不仅有基层法院认为检察机关精准化量刑建议影响审判机关独立裁判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也有部分案件办案质量不高,沟通不畅,导致检察机关监督底气不足的因素。

三是员额制改革后,考核指标分散化,各办案组情况不一。自2017年首批检察官入额至今,仍无上级统一制定下发的检察官绩效考核标准,而由基层院自行探索制定。这一考核标准制定模式主观特性明显,对刑事办案尤为不利,大量刑事办案工作量未被计入,时常出现刑事部门检察官考核排名靠后的现象,严重影响办案人员积极性。

四是近几年案件逐年增加,新类型案件应接不暇,主要注意力集中于办案,对刑事监督关注不够。该基层院受案类型一改往年侵害人身、财产权的犯罪类型为主的特点,而以电信诈骗及其下游犯罪为主,此类案件常常涉案人数众多、资金转移追回难度大,导致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无暇顾及对审判活动开展监督事项。

五是考核方式及考核指标发生变化,与以往每年明确要求完成数量不同,现行考核以全市统一监督数量做平均数,据此确定考核排名。以全市相关监督数量为基数,而无相应目标任务量,导致办案人员在开展各项监督工作时无法做到前瞻性、统一协调性的任务化解。

两项监督数据的不平衡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工作中监督能力的不平衡、监督力度的不平衡、监督成效的不平衡,也因此而导致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定位关系发生不平衡。这一问题的解决仍需要上下级、内外联动才能有所推动,司法机关之间的良性互动仍然任重道远。(商洛市柞水县人民检察院 杜渭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