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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程序机制促进行刑反向衔接
日期:2024-04-25 11:47  作者:杨栋 张红艳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通常称为“两法衔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和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的反向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的重要举措。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释放最大司法效能的具体实践。

相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正向衔接而言,行刑反向衔接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细则、行政处罚标准不一、检察意见刚性不足等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深化行刑反向衔接内部贯通工作。根据最高检“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纵向一体化要更加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要更加紧密衔接”的工作部署,可制定内部衔接机制,形成行刑反向衔接监督合力。完善行政检察部门与刑事检察部门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反馈等程序,实现信息共享、案件互通等效果,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形成“线索双向移送、结果双向反馈”工作模式,实现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同时,可适时邀请行政检察部门提前介入。通过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的无缝衔接,有效避免行政处罚执行难的问题。

强化行刑反向衔接外部协作工作。目前,行政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只有原则性规定,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共同会签协作机制细化行刑反向衔接规定是有效的路径选择,通过会签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移送程序,确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的接收程序,强化了检察监督方式。除此之外,还可以借助开展“府检联动”工作,由政府统筹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共享行政执法信息和检察监督信息,共同完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机制。

细化处罚裁量基准。目前,实践中司法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处罚案件后行政处罚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细化处罚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的重要举措。因此,检察机关要对其辖区内一定时期常见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和定罚总结,以该段时期以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案件为样本,对违法行为性质、处罚裁量情节、处罚内容等进行分析,找出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差距及“同案不同罚”的原因。行政处罚先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在法定幅度内确定量罚起点,再根据其他影响违法行为构成的数额、次数、危害后果等事实,在量罚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处罚量确定基准罚,最后根据主动供述、立功等量罚情节按百分比调节基准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罚。通过统计三年来不起诉犯罪案件情况,对常见不起诉案件相关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出现行为与处罚不相当、“同案不同罚”。(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杨栋 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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