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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检察辅助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建设现状
日期:2025-03-20 09:58  作者:张晗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对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形成了以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为主体的职业体系。其中,检察辅助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等)作为司法办案的重要支撑力量,其职业发展通道的建设直接影响检察机关整体效能和队伍稳定性。本文结合当前改革实践与政策文件,对检察辅助人员职业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并提出优化建议。

一、检察辅助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的初步成效

(一)分类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根据司法改革要求,检察辅助人员与员额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边界。例如,检察官助理的职责包括协助审查案件、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性工作,其职级序列从五级助理到特级助理逐步细化,与公务员职级对应,初步建立了晋升框架。

(二)职级晋升制度逐步落地

2019年《关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职级设置管理的通知》实施后,检察官助理职级与公务员职级并行,基层人员晋升空间有所拓宽。例如,广西崇左市通过统筹使用检察官助理与行政人员的职级职数,缓解了基层职数不足的问题。

(三)专业化改革试点推进

部分领域如检察技术人员的职业通道取得突破。2022年最高检完成首批50名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套转工作,为技术类辅助人员提供了独立的职业发展路径,增强了职业荣誉感。

二、当前职业发展通道建设的主要问题

(一)晋升空间受限,待遇差距明显

尽管职级并行制度已推行,但基层检察院仍存在“职数少、晋升难”的困境。例如,一名检察官助理可能需多年才能晋升一级,而员额检察官的晋升速度更快、待遇更高,导致辅助人员产生“同工不同酬”的心理落差。此外,部分地区因财政限制,绩效奖金分配未充分体现工作强度,进一步削弱了积极性。

(二)职业定位模糊,身份认同感低

检察辅助人员普遍面临角色困惑。以检察官助理为例,其实际工作常涉及案件审查、出庭支持等核心业务,但因制度限制无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长期处于“辅助”与“准检察官”的矛盾定位中。部分司法行政人员因无法转入检察官序列,职业焦虑加剧,甚至出现向司法警察序列流动的现象。

(三)考核机制不完善,激励效果不足

当前考核标准偏重业务量,缺乏差异化设计。例如,刑事检察助理的考核重点在案件质量,而公益诉讼助理需侧重调查取证效果,但现有评价体系未能充分体现这些差异。此外,考核结果与职级晋升、绩效奖励的挂钩不够紧密,难以形成有效激励。

(四)培训与流动机制欠缺

针对辅助人员的系统性培训不足,尤其是新入职人员缺乏实务能力培养。部分基层院因经费限制,难以开展脱产培训或跨部门交流,导致人员能力提升缓慢。同时,跨院遴选机制尚未普及,人员流动渠道狭窄,加剧了职业倦怠。

三、优化职业发展通道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职级晋升与待遇保障机制

细化职级比例:根据基层院案件数量动态调整职级职数,避免“一刀切”。例如,对案件量大的地区适当增加特级助理比例。

强化绩效激励:建立与工作难度、质量挂钩的奖金分配机制,探索将调研成果、创新举措纳入考核指标。

(二)明确职业定位,增强身份认同

授权适度扩展:允许资深检察官助理在检察官指导下参与更多核心业务(如独立出庭举证),为其积累检察官素能提供实践机会。

建立荣誉体系:设立“优秀检察官助理”“技术能手”等称号,通过表彰增强职业荣誉感。

(三)构建科学考核体系

分类制定考核标准:刑事检察助理侧重案件质量与效率,公益诉讼助理侧重社会效果,技术类人员侧重信息化应用成果。

引入多元评价主体:除检察官评价外,可增加同行评议、服务对象反馈等维度,提升考核客观性。

(四)强化培训与流动机制

定制化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实务技能轮训,对资深人员提供检察官素能提升课程。

推动跨区域流动:在市一级统筹检察官助理遴选,允许跨院竞争入额,促进人才优化配置。

检察辅助人员职业发展通道的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既需要顶层设计的持续优化,也离不开基层实践的创新探索。通过完善职级晋升、强化职业认同、健全考核机制,方能激发辅助人员队伍活力,为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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