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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日期:2025-10-11 08:47  作者:姚萌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此类案件不仅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更带来伴随其一生的严重精神创伤。在法律层面,如何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全面有效救济,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尚存诸多争议与不足,深入探讨此问题对保护未成年被害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一)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抚慰和康复作用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遭受性侵后精神创伤较成年人严重,常出现恐惧、焦虑、抑郁、自卑、失眠等症状,部分被害人甚至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更有甚者出现自杀行为,严重影响其成长发展。精神损害赔偿可通过经济补偿给予被害人精神抚慰,缓解其精神痛苦,帮助修复受损心理。同时,赔偿款能为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经济支持,使其有能力寻求专业心理咨询、治疗等康复服务,助力被害人走出心理阴影,恢复身心健康,回归正常生活。

(二)对加害人的惩戒和预防犯罪功能

要求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实质是增加其犯罪成本,对其犯罪行为进行进一步否定与惩戒。当加害人意识到犯罪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经济赔偿时,其行为将受到一定约束与威慑。这一制度亦向社会传递明确信号:性侵未成年人必受严厉制裁,从而发挥遏制此类犯罪、预防社会风险的作用。

(三)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和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是现代法治基本理念。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若仅对加害人施以刑事处罚,而不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难以全面弥补被害人损失,有违法律公平正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特殊关注,使被害人获得更充分的法律救济,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

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的逐步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曾对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但这一状况近年已发生改变。20213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将此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调整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预留了空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为未成年被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坚实的实体法依据。

(二)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

近年各地司法机关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领域积极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例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支持智力残障未成年被害人,向多次实施奸淫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最终判决赔偿3万元;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在12岁女孩被强奸案中,判决四名被告人赔偿12万元精神抚慰金。这些案例表明,司法实践已开始认可并支持此类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为制度完善奠定了实践基础。

(三)社会观念的转变和支持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公众对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关注度持续提升,对被害人的同情与支持日益增多。社会观念逐渐达成共识:精神损害赔偿对未成年被害人至关重要,应在法律层面给予其更充分的保护与救济。这种观念转变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与舆论支撑。

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存在的争议问题

(一)一般不予受理例外情形的界定模糊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精神损害赔偿,但对一般之外的例外情形未作明确界定。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何种情况应认定为例外并支持赔偿请求,缺乏具体判断标准与操作指引。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理解与做法不一,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公正性。例如,对于性侵情节较轻、未造成明显精神疾病的案件,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存在争议,不同法院可能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

(二)精神损害赔偿标准难以确定

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因无明确参考依据与计算方法,极易出现数额随意、不确定的问题,进而导致同案不同判。实践中,部分法院判决的抚慰金数额过低,难以充分弥补被害人精神损失;另有法院因缺乏标准,难以作出合理判决。如何综合考量性侵行为性质、情节、后果、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加害人经济状况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三)赔偿执行难度较大

即便法院作出精神损害赔偿判决,执行过程仍面临诸多阻碍。部分加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赔偿,或故意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而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往往经济条件不佳,急需赔偿款用于治疗与生活,执行不到位将导致被害人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此外,加害人服刑期间的赔偿执行问题,以及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协调衔接,也存在争议与操作难点。

四、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

(一)明确一般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

应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明确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形。可规定:只要未成年被害人遭受性侵,无论是否造成明显精神疾病,原则上均应支持其赔偿请求;对于性侵手段恶劣、次数频繁、持续时间长,或造成被害人自杀、自残、患上严重精神疾病等严重后果的,应依法加重赔偿数额。同时,列举性侵行为手段、持续时间、被害人年龄与身心状况等具体判断因素,为司法实践提供清晰指引。

(二)制定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借鉴民事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与经验,结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制定专门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量四项核心因素:一是性侵行为严重程度,包括手段残忍性、情节恶劣性、后果危害性等;二是被害人精神损害程度,需由专业心理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意见;三是加害人经济状况,确保赔偿数额具有实际可执行性;四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与生活标准。可设定赔偿数额幅度范围,赋予法官结合个案情况的裁量权,同时通过规范裁量基准、加强审判监督等方式,避免同案不同判。

(三)建立健全赔偿执行保障机制

为确保赔偿判决落地见效,需构建完善的执行保障体系。一方面,强化诉讼阶段财产调查与控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加害人转移、隐匿财产。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对确无赔偿能力的加害人,由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先行对被害人予以补偿,待加害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再向国家偿还。同时,加强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衔接,将加害人赔偿履行情况纳入量刑情节考量,激励加害人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乎被害人切身利益与未来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明确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破解现存争议,落实完善建议,有助于构建健全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一制度不仅能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救济,抚慰其精神创伤,更能彰显法律公平正义,强化对加害人的惩戒与犯罪预防,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持续完善。未来,在法律发展与司法实践中,需持续关注此问题,不断优化制度措施,切实守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姚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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