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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机关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实践与探索
日期:2025-10-11 10:27  作者: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商南县人民检察院扎实开展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监督活动,通过全面摸排底数、构建协作机制、实施精准监督、加强宣传引导,持续强化县域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力度。但在实践中,该领域公益诉讼仍面临立法支撑不足、线索渠道不畅、专业能力薄弱等难题。为破解困境、提升办案质效,需从完善立法、拓展线索、建强队伍等方面发力,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走深走实。

一、商南县检察院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实践

商南县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6处,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37处,8个红色革命旧址列入陕西省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国有博物馆1处,馆藏可移动文物约281件(套);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64项,其中省级4项。针对县域内部分文物古迹受损、文化遗产保护缺位等问题,商南县检察院立足公益诉讼职能,以专项行动为抓手,探索形成“系统保护、协同联动、精准治理”的工作模式。

(一)高位推动、全面摸排,打响系统保护攻坚战

商南县检察院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列为重点工作,以“全链条部署、全方位排查”夯实保护基础。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将专项保护活动定为“一把手”工程,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项工作专班,明确公益诉讼部门牵头职责,构建“检察长统筹、专班推进、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任务有序落地。二是深化部门协作。主动对接县文旅局、住建局等部门,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组建3个由副检察长带队的寻访调研组,同步开展实地踏查、政策学习与线索排查,全面掌握县域内文物分布、保护现状及非遗传承情况,建立“文物+非遗”保护台账,实现资源底数“一口清”。三是细化推进机制。制定《“寻保传”专项活动实施方案》,明确寻访范围、监督重点、办案规范,建立“一案一档”“月度调度”制度,形成“任务部署—推进落实—效果反馈”的闭环管理,确保专项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二)机制创新、协同联动,筑牢长效保护防护网

为破解“单打独斗”困境,商南县检察院通过制度创新推动保护工作规范化、长效化,构建多方协同的保护格局。一是规范内部流程。以专项方案为抓手,细化线索排查、案件受理、调查取证、检察建议制发、整改跟踪等全环节工作标准,明确各节点时间要求与责任人员,实现“从线索到整改”的全流程监督,避免监督“断链”。二是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联合县文旅局、住建局、公安局、环保局出台《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的意见》,建立信息共享、办案联动、定期会商、联合宣传4项机制,打破部门壁垒,形成“检察监督+行政监管”的保护合力,该机制已获市级检察院推广。三是完善监督整改闭环。创新“寻访—评估—监督—建议—验收”工作模式,对排查发现的问题线索,由专班集中研判,区分“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推进”三类情形分类处置;对制发的检察建议,实行“跟踪督办+整改验收”,通过现场核查、资料审核、“回头看”等方式,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见效,杜绝“一发了之”。

(三)精准监督、闭环治理,提升司法保护实效性

聚焦文物安全与非遗传承核心需求,商南县检察院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实现 “靶向发力、精准护遗”。一是构建司法保护新格局。创新“寻访排查+立案监督+检察建议+跟踪整改”联动模式,整合公益诉讼、刑事检察等职能,将文物保护与红色资源传承、非遗活态保护相结合,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司法保护屏障。二是筑牢文物安全防线。对县域内4处省级、6处市级、37处县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实现寻访全覆盖,精准发现问题线索7件,立案4件,制发检察建议4件,目前3件已整改到位、1件稳步推进。例如,针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叶氏宗祠屋顶坍塌、防火设施过期等安全隐患,向县文旅局制发检察建议后,推动该局争取150余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主体修缮与灭火系统改造,并明确文保员巡查职责,全面提升文物安全防护能力。三是激活非遗传承活力。针对非遗“后继乏人”问题,通过问卷调查、传承人座谈等方式发现,全县64项非遗中30余项无固定传承人,30余名传承人中70岁以上占比超1/3。据此立案1件、制发检察建议1份,并撰写《商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建议》调研报告,推动县文旅局建立非遗保护长效机制——通过数字化技术记录非遗技艺、举办传承人培训班、搭建非遗展示平台,为非遗传承注入新生力量。

二、基层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面临的难题

从基层检察机关工作情况来看,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仍存在三方面突出困境,制约职能作用发挥。

(一)基础立法与保障制度存在短板

一是立法支撑不足。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均未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起诉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作出具体规定,基层检察机关履职时缺乏统一、刚性的法律依据,易出现“同案不同办”“履职无据可依”的情况。二是法律适用偏差。2024年11月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已为文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专门法律支撑,其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有关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公益诉讼,且清晰界定其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分属不同范畴,但实践中部分地区仍存法律适用偏差。此前,部分地区为推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将其纳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范畴。

(二)监督线索来源与检察建议落地存在梗阻

一是线索渠道有广度但挖掘缺深度。尽管基层检察机关已建立“刑事检察移送+行政部门提供+群众举报+自行摸排”的多元线索渠道,但实际运行中线索量极少。以商南县检察院为例,近年来刑事检察部门、文物行政部门移送线索及群众举报线索均为零,仅靠检察官自行摸排,难以覆盖县域内分散的文物点位,导致案件办理面临“无米之炊”。二是检察建议提出易落地但整改遇梗阻。部分文物存在保护责任主体模糊、涉及多部门管理的问题(如古村落保护涉及文旅、住建、乡镇政府等),易出现“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的局面,检察建议提出后整改责任难以压实;同时,基层文物保护普遍存在人员短缺、专项经费不足等问题,即便行政机关认可检察建议,也因“无钱办事、无人落实”导致整改流于形式,监督刚性弱化。

(三)检察队伍专业能力难以适配保护需求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既需区分可移动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标准,又涉及文物年代鉴定、病害评估、非遗技艺传承等专业知识,而基层检察队伍普遍缺乏相关储备。一是被动学习现象突出。承办检察官多为“办案中补知识”,仅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临时查阅法规、咨询专家,对文物保护行政机关的审批流程、技术规范(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不熟悉,难以精准判断行政履职是否违法;二是调查取证能力不足。因缺乏文物测绘、材质分析等专业技术知识,在固定文物受损程度、非遗传承缺失等关键证据时面临障碍,需依赖外部专业支持,但协作机制尚未常态化,影响办案效率与质量。

三、完善基层检察机关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难题,需从立法、线索、队伍三方面协同发力,推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提质增效。一是协同深化,筑牢法治根基。202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检察机关可对文物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为该领域公益诉讼提供了核心法律依据。二是推动细化,破解实操难题。最高检应联合国家文物局,结合修订草案实施进度,加快制定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司法解释,明确原告资格、诉讼请求类型、救济模式、程序启动条件等关键内容,解决“原则性规定多、实操性条款少”的问题;三是激活基层,转化实践价值。基层检察机关可结合办案实践,梳理典型案例(如文物修缮监督、非遗传承保障等),总结实操难点,为司法解释制定提供实践支撑,推动法律规定从“有依据”向“可操作”转变。

(二)强化法治宣传,拓宽线索渠道

构建“主动摸排+社会参与”的线索获取体系,破解“线索匮乏”困境。一是扩大社会知晓度。以专项监督活动为抓手,通过“两微一端”、短视频平台、地方报刊、社区宣传栏等载体,结合典型案例解读文物保护公益诉讼职能,让群众了解“何为文物公益诉讼”“如何参与保护”;二是畅通参与渠道。公开案件线索举报电话(如12309检察服务热线),依托“益心为公”志愿者平台、人大代表联络站等,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文化志愿者参与文物踏查,引导群众主动举报损害文物和文化遗产的行为。例如,商南县检察院通过“益心为公”平台动员群众参与,已收集有效线索2条,推动形成“社会协同、全民参与”的保护格局。

(三)建强专业队伍,深化协作联动

以“外部借力+内部提能”提升专业能力,强化协作支撑。一是引入外部专业力量。聘用文物行政部门业务骨干、博物馆专家、非遗传承人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为案件办理提供文物认定、价值评估、修复建议等专业支持,破解“专业不懂”难题;二是深化常态化协作。依托建立机制,与行政部门形成在线索通报、案情研判、联合调研等方面高效协同;针对文物保护专项行动,实行“检察监督+行政执法”协同模式,检察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与监督保障,行政机关发挥专业执法优势,必要时开展联合踏查、联合整改,实现“法律监督”与“专业保护”的优势互补,夯实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公益诉讼工作根基。(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周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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