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群体合法权益而设立的重要救济机制,体现了司法温度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基层检察院作为司法救助的“第一线”,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多元化的救助模式。本文从实践探析、现存问题及优化路径等方面对基层检察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展开分析。
一、基层司法救助的实践探析
(一)构建协同机制,破解“单一救助”困境
内部协同配合,刑事、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中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线索,及时移送控申部门,确保线索应移尽移。部门协作联动。以控申部门为主导,联合其他内设部门,形成“线索发现—调查核实—救助审批—跟踪回访”的全流程协作机制,提高救助效率。外部联动协作,与残联、妇联、民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搭建信息互通共享平台,精准识别残疾人、困难妇女、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需求,实现线索互移、协同救助。联合救助与多元帮扶,加强与相关单位协作就行,与民政、人社、司法等部门形成工作合力,为救助对象量身定制多元帮扶方案,通过提供心理咨询,协调人社局安排公益岗等措施,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无缝对接。
(二)数字赋能,提升救助精准度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应用,逐步构建智能化救助平台,主动对接综治中心视联网系统等平台,整合数据资源,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与检察机关内部案件数据交叉比对,通过模型分析潜在救助对象,精准筛选救助对象,实现线索主动筛选。
(三)分类施策,实现“应救尽救”
精准对接不同群体需求,从教育、心理、生活、医疗等方面提供靶向救助,实现“一人一策”的个性化帮扶。对未成年人,开展全方位帮扶,在发放救助金的同时,协同教育部门及学校解决就学问题,联合社工组织、妇联、志愿者协会开展心理疏导,筹集资金改善未成年人居住环境及就学费用。对困难妇女,构建长效帮扶机制,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等专项活动,对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妇女,及时协调社会资源延续关怀,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效衔接。对残疾人,强化医疗与残疾保障,积极对接医疗机构、残联等部门,对因案致身体残疾的,引导被救助人向区残联申请残疾评定,协助做好残疾评定与医疗救助。
二、基层司法救助的现存问题
(一)救助线索发现机制不完善
外部线索来源受限,部分地区群众对司法救助的知晓度低,被救助人主动申请率极低,部分群众因误解对司法救助的了解度不高,如担心影响案件处理或民事赔偿权利不愿申请,导致大量符合条件的案件未被及时发现。内部协作机制不畅,部分基层院对司法救助的重视度不够,存在办案部门与控申部门之间线索移送机制不完善,部分符合救助条件的案件线索未能及时流转,导致错失救助时机,同时,因数据安全等客观原因,检察系统与其他部门的数据壁垒未完全打破,无法通过大数据筛查精准发现救助线索,尤其对外来人口等特殊群体的救助覆盖不足。
(二)救助标准与资金分配不均衡
202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实施了《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工作细则》),专门规定了救助对象、救助范围及救助程序等内容,为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按照《工作细则》规定,司法救助金额的确定,以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不超过36个月的工资总额,但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导致实际救助力度悬殊。对于每个基层院来说,司法救助金额存在遵循本院先例、标准“一刀切”的问题,体现不出个案差异和特点。救助资金来源过度依赖财政拨款,在司法救助案件增多、司法救助资金有限的情形下,存在“摊薄”救助金额的现象,导致部分案件救助金额无法覆盖被救助人的实际困难。尽管《工作细则》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确定救助金的具体数额时,需综合考虑被救助人的具体情况,但对计算标准、计算依据等没有明确说明的问题,致使司法救助的标准不够统一。
(三)后续跟踪与效果评估缺失
救助资金使用监管不足,部分被救助人未按要求使用救助资金,如将救助资金用于非生活必需或与救助目的无关的支出,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导致资金使用效益无法保障。对救助对象生活状况跟踪不到位,对被救助人的后续生活状况、经济改善情况、心理恢复情况等缺乏持续关注,无法及时提供进一步帮助或调整救助措施。社会救助衔接效果评估缺失,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虽然建立了衔接机制,但对是否真正实现综合救助、是否有效解决被救助人的长期困难等问题缺乏跟踪和分析,导致部分被救助人仍处于困境。长期跟踪机制不完善,对被救助人的跟踪时间较短,通常仅在救助金发放后短期内进行简单回访,缺乏长期跟踪计划。对于一些因案致贫、致残的被救助人,其困难可能在救助后仍持续存在,需要长期关注和支持,但目前的跟踪机制难以满足这一需求。这些表现反映出基层检察院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对后续跟踪和效果评估的重视不足,影响了司法救助的精准性和长效性。
三、优化基层司法救助的路径建议
(一)完善立法与制度设计
明确救助标准。在《工作细则》框架下,细化地区差异化标准,将医疗支出、家庭负债等动态因素纳入考量。建立资金多元渠道,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模式,鼓励企业设立专项基金,探索公益众筹等新形式。
(二)强化技术赋能与数据治理
强化数据安全措施,构建全国统一救助数据库,打通检察、民政、人社等部门数据壁垒,利用AI算法预测高风险群体。开发智能辅助决策系统,将案件类型、受害人年龄、家庭结构等参数纳入量化分析,减少人为裁量偏差。
(三)深化多元共治与社会参与
推广“检察+N”协作模式,将救助对象纳入乡村振兴、教育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形成“资金救助+政策扶持+技能培训”组合拳。培育社会组织力量,支持公益律师、心理咨询师参与救助,通过志愿者平台引入专业志愿者提供长期陪伴。
(四)健全监督与评估机制
建立救助效果回溯制度,通过定期回访、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量化救助对象的经济改善、心理恢复等指标。强化内部监督,对推诿、拖延等行为追责,确保“应救尽救”。基层检察院的司法救助实践,既是法治温度的具象化表达,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未来需进一步强化制度创新、技术赋能与社会协同,推动司法救助从“被动救济”向“主动治理”转型,真正实现“一次救助、长期关怀”的目标。(于晓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