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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个善于”理念提升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质效
日期:2025-12-12 16:04  作者:郭明 

以“三个善于”理念提升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质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开展了一系列开创性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力度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变化。伴随未成年人保护建设取得的成就,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扎实稳步推进。为进一步推进办理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理念落实,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必须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三个善于”既是司法办案的认识论也是方法论,为新时代检察官办案提供了关键的思维方式与工作方法。检察机关应当深刻把握“三个善于”的法理内涵和实践要求,以“三个善于”理念提升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质效。 

一、强化问题意识,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以保证结果公正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除了通过一般的故意伤害等方式实现,还有实施强奸罪、虐待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猥亵儿童罪等主体或对象特定的犯罪手段。身份限定的罪名与不限身份的罪名相比,除了需要具备相同的客观犯罪要素基础,还要涉及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该项罪名身份的审查。在实践中,特定罪名身份的有无直接影响对受害未成年人的加害人的定罪量刑,不同司法部门对于身份审查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影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效果。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检察机关应当做到“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实质法律解释实现法律适用的正义结果,把起主导和支配作用的实质法律事实理出来、把握住,提升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治理成效。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226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中,被告陈某某与刘某某和孩子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母亲刘某某系同居关系,能否构成童某某的家庭成员是认定陈某某是否构成虐待罪的关键,检察院以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从而最终认定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数罪并罚的严厉结果,如此便通过对法律条文和法律概念的实质法律解释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实施严厉打击与惩治,实现法律适用的正义结果。

二、坚持推动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落地落细,推动事后救济保护向事中、事前预防治理转变

检察官在办案时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律条文的表面理解与机械套用,而要深入挖掘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治理念、价值取向。对于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除了通过一般标准的犯罪后果进行评价,还要考虑保护未成年人的预防成本和侵害未成年人而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例如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惩处和防范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包含办案机关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排查相关未成年人保护主体、场所是否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宾馆、酒店、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等经营场所是否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是否履行核实未成年人身份义务,网络平台是否履行网络保护职责,教育培训机构是否履行入职查询、是否对面临被侵害风险的未成年人履行管理教育职责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时处理、移送有关性侵害投诉或者案件线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严惩态势,从严把握非羁押强制措施、缓刑、减刑等适用,形成强大震慑,以上内容均彰显了我国对于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态度与决心,同时也提出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采取预防措施。

因此在实务中面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坚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理念。在法律适用中,应当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把握法律概念背后的实质法律内涵,通过政策方针的价值指引,让检察履职办案更好契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初心与目的,不仅仅在事后及时进行救济、严厉惩治,也要在事中积极推进问题解决、事前进行预防。

三、遵循法理情有机统一,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制裁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严厉打击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尽可能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检察机关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是通过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和刑事检察职能修复未成年人心灵创伤。为此,“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启示在于,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主动性,既要落实“依法从严惩处犯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办案方式的宽缓有度,明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根据工作实际,检察机关应当深化与公安、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的联动协同,凝聚工作合力,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一方面,应当坚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始终保持严厉态势,形成有力震慑;另一方面,应以未成年人心理修复为司法价值追求,发挥好家庭、学校、行政部门等多方主体的作用。通过构建“法律惩处+心理干预+家庭支持+社会融入”的救助体系,按照修复心理创伤、强化家庭支撑、铺就复学路径、构建长期能力的康复计划,让受害者切实感受到社会的关怀与帮助。

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中,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并非仅仅为了惩罚犯罪人,更重要的是为了实现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修复。为此,检察机关应当在惩处犯罪的基础上,设身处地为受害未成年人着想,通过多方主体协作,充分考虑案件处理结果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社会的影响,从而使案件处理结果符合公众的正义期望,同时也能让当事人及整个社会感受到法理与人情同在。(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郭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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