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政策,贯穿刑事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其核心要义在于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法律监督等环节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路径。当前,司法实践中在政策理解、适用标准、落实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从检察视角探索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依法准确落地。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检察履职中的核心要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检察履职的核心要求,体现在“精准把握、依法适用、效果导向”三个维度。从“严”的层面,要求检察机关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从“宽”的层面,要求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的犯罪分子,依法从宽处理,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相济”的层面,要求统筹把握宽与严的尺度,既不能片面强调从严导致打击过宽,也不能片面追求从宽导致失之于软,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宽严互补,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在检察实践中,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对检察机关办案能力的考验,也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通过依法从严打击严重犯罪,能够彰显法治权威、震慑潜在犯罪;通过依法从宽处理轻微犯罪,能够减少社会对立、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通过宽严相济的精准适用,能够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治理效果,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检察履职中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困境
(一)政策理解存在偏差,适用尺度不够统一。 实际工作中存在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要义理解不深的问题,导致实践中适用尺度不一。一是“重严轻宽”或“重宽轻严”倾向,存在“打击犯罪优先”的固化认知,对从宽情节的考量不够充分;另一种是过度强调“司法善意”,对具有从宽情节但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一味从宽,忽视法律刚性;二是政策适用标准模糊,对“严重犯罪”“轻微犯罪”的界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指引,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适用幅度把握不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执法司法尺度差异;三是与相关政策衔接不畅,对扫黑除恶、常态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专项工作中的从严要求,与认罪认罚从宽、等政策的协调适用不够精准,存在政策执行“碎片化”问题。
(二)案件审查不够精准,宽严适用针对性不足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对宽严情节的审查判断不够全面精准,导致政策适用缺乏针对性。一是审查重点失衡,部分案件审查过于侧重事实证据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影响宽严适用的关键因素研判不足;二是从宽情节审查不细致,对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流于形式,对赔偿谅解、被害人意愿等酌定从宽情节收集不全面,影响从宽适用的准确性;三是从严情节把握不精准,对累犯、惯犯等从严情节的审查不够严格,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群众反映强烈程度等酌定从严情节考量不充分,导致从严打击未能直击要害。
(三)配套机制不够健全,政策落实效能不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缺乏完善的配套机制支撑,影响政策效能发挥。一是内部协同机制不畅,检察机关内部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沟通协作,对同一案件的宽严适用意见缺乏统一协调,导致政策执行前后不一致;二是外部衔接机制不完善,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之间缺乏对政策适用标准的共识,在逮捕必要性审查、量刑建议采纳、社区矫正衔接等环节存在分歧,影响政策落实效果;三是说理机制不健全,在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等从宽处理决定时,对政策适用理由的阐释不够充分,难以让当事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理解认同,甚至引发质疑。
三、提升检察履职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质效的实践路径
(一)深化政策理解,统一适用尺度。 以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推动检察人员准确把握政策内涵、统一适用尺度。一是加强政策解读培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纳入检察人员常态化培训内容,结合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深入解读政策核心要义、适用标准和边界,破除“重严轻宽”“重宽轻严”的思维定式;二是制定细化适用指引,针对常见犯罪类型,明确“严重犯罪”“轻微犯罪”的认定标准,细化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的适用条件和从宽幅度,统一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执法司法尺度;三是强化类案指导,建立宽严相济政策适用类案检索机制,要求办案人员办理案件时检索同类案件的政策适用情况,确保类案类判、同案同罚。
(二)精准审查案件,提升适用针对性。 以精细化审查为核心,确保宽严相济政策精准适用于每一起案件。一是构建全要素审查体系,在案件审查中,除审查事实证据外,重点核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自首、立功、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宽严情节,形成全面的案件审查报告;二是强化从宽情节审查,严格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等方式核实情况,全面收集赔偿谅解协议、被害人书面意见等材料,确保从宽处理有事实依据;三是精准把握从严边界,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犯罪,以及累犯、惯犯等,依法从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避免“一刀切”从严,充分考量个案具体情况。
(三)健全配套机制,强化落实保障。 以制度化建设为支撑,推动宽严相济政策落地见效。一是完善内部协同机制,建立检察机关内部宽严相济政策适用协调机制,由业务部门牵头,统筹公诉、刑事执行检察等部门意见,确保政策适用前后一致、上下贯通;二是健全外部衔接机制,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召开常态化联席会议,统一政策适用标准,建立案件移送、证据收集、量刑建议采纳、社区矫正衔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三是优化说理阐释机制,在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提出量刑建议等决定时,在法律文书中充分说明宽严相济政策的适用理由,包括宽严情节的认定、政策依据、社会效果考量等,同时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向当事人、被害人及社会公众解读政策,争取理解支持。
四、结语
全面依法准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职责。面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深化政策理解为基础、以精准案件审查为核心、以健全配套机制为保障,不断提升政策适用的精准性、规范性和实效性。通过持续发力,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真正落地生根,既依法严惩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又充分体现司法温度、促进社会和谐,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