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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为例
日期:2025-12-16 08:25  作者:杨栋 屈江坤 

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为例

丹凤县人民检察院 杨栋 屈江坤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其健康成长深刻影响着社会长远发展与文明进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平等享有社会资源与服务的权利,是国家与社会肩负的重要使命。免费开放或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是保障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权益的核心举措,这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更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文化普惠、全面提升未成年人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权益的法律基础

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绝非无源之水,其根基深植于我国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之中。作为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核心原则,构建起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严密工作格局。其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此条款为未成年人享受免费或优惠待遇提供了最直接、最核心的法律基石。

该法条还进一步指出:“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网络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这为拓展优惠服务的广度与形式提供了坚实的法律支撑。

以上条文清晰界定了承担免费或优惠开放义务的主体,涵盖了各类主要的公益性、科教性、文化性公共设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对“应当免费开放”与“应当免费或优惠开放”的场所进行了明确区分,充分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以及对不同设施实际运营成本等现实因素的考量。优惠开放的内涵不应局限于门票减免,更应包含优质内容供给与文化滋养。“应当”一词的运用,明确昭示这是相关场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择性执行的倡导性条款。

二、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现状分析

政策覆盖面大幅扩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所列绝大多数公共文化设施已普遍面向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优惠措施。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及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常态化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则多在特定时段或对特定群体免费。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动物园、植物园及公园普遍提供票价优惠,影剧院和体育场馆因商业属性较强,多采用“学生票”形式,覆盖范围相对有限;部分场馆对学龄前儿童或特定节假日实行免费开放。

一是政策认知与执行不均衡。经济发达地区及城市中心区域落实到位,欠发达地区、偏远县城及乡村覆盖薄弱,存在设施匮乏或优惠名存实亡现象。国有公益性场馆执行严格,部分市场化运营场馆却在政策执行中打折扣,或以“特殊展览”、“热门场次”为由取消优惠。因缺乏全国统一的“未成年人”界定标准及优惠幅度细则,执行混乱与争议频发。

二是服务质量与内容适配性欠缺。部分场馆仅满足于“开门打折”,缺乏契合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认知特点与兴趣需求的优质内容供给及特色服务。场馆导览、解说及活动设计成人化倾向明显,互动性与趣味性不足。优质文化资源过度集中于大城市,基层及农村未成年人可及性低,线上优质资源的免费及优惠获取渠道亦未充分畅通。

三是保障机制尚待健全。免费开放与大幅优惠加剧场馆运营压力,非全额拨款单位尤甚,面临成本增加与收入减少困境,稳定充足的财政补贴或专项资金短缺,制约服务质量与可持续性。政策执行的日常监督与投诉处理机制不完善,对拒履优惠义务或变相设障行为缺乏有效惩戒。政府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协同机制不畅,资源整合不足,未能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知晓度与便捷性亟需提升。部分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对自身享有的优惠权利认知有限,或对具体政策及适用场馆不甚明了。部分场馆优惠凭证要求繁琐,线上预约系统对未成年人身份核验流程欠友好,影响参与体验及意愿。

三、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的落实措施

一要完善政策支持与法律法规。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未成年人”优惠标准:建议统一采用年龄标准(如18周岁以下凭身份证即可享受优惠),并规定最低折扣要求,具体化优惠幅度及适用规则。加强跨部门政策衔接,将未成年人免费优惠要求深度融入公共文化服务、教育发展、城市规划等政策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扩大免费范围、提高优惠幅度、延长开放时间、推行“文化一卡通”等便利措施。

二要强化资金保障与资源配置。各级政府应将未成年人免费优惠开放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设立专项补贴或奖励资金,重点向中西部地区及基层场馆倾斜。科学评估优惠开放对场馆运营成本的影响,建立合理透明的成本补偿机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服务供给。加强基层和农村地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动优质资源下沉,将未成年人服务内容纳入资金分配核心指标。

三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与多方协作。鼓励基金会、企业及社会组织开展文化赞助、志愿服务等多元化支持,引导专业社工机构参与场馆服务。加强宣传引导,提升家长对利用公共文化设施育儿的认识和利用能力。学校应将场馆参观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积极组织相关活动。

四要健全监督机制与成效评估。明确文旅、教育等部门为监管主体,畅通通过12345热线、网络平台等投诉渠道,鼓励媒体公众监督。对拒不执行或变相抵制优惠政策的场馆,依法予以通报、处罚。建立科学的政策实施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开展第三方评估,将结果与场馆评级、资金支持挂钩。构建未成年人进入公共文化设施的数据统计监测系统,为政策优化提供依据。

    四、结语

保障未成年人平等、便捷、高质量地享有公共文化服务,是其社会保护权益中不可或缺的核心组成部分,更是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的关键体现。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政策框架已基本建立,覆盖面显著扩大,但在政策执行的均衡性、服务内容的适配性、保障机制的健全性以及监督评估的有效性等方面仍存在明显不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法治先行、保障有力、服务提质、多方联动、监督到位。需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提供稳定充足的财政支持,引导和赋能公共文化设施提供更具吸引力、教育性的适龄服务,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并构建严密的监督评估网络,方能将法律赋予未成年人的宝贵权益真正从“纸面”落到“地面”,从“享有”迈向“优享”。唯有如此,才能为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营造更加友好、包容、充满活力的社会环境,为民族的未来奠定坚实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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