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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赋能下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完善路径
日期:2025-12-17 14:57  作者: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吕娜 

一、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时代价值与政策遵循

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打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壁垒、实现精准治罪与有效治理的关键制度,涵盖“行政违法涉嫌犯罪移送司法”与“司法不起诉/免刑后移送行政处理”双重维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不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机制”,为新时代行刑双向衔接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实践中,完善该机制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核心内容,也是破解“以罚代刑”“以刑代罚”“不刑不罚”等治理难题的关键抓手。通过规范双向衔接流程,既能确保行政违法涉嫌犯罪行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维护法律权威;又能实现对未达刑事处罚标准违法行为的行政追责闭环,防止违法者“法外逍遥”,最终实现治罪与治理的有机统一,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二、当前行刑双向衔接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衔接标准不统一,定性与证据转化存在壁垒。 部分领域“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缺乏量化标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涉案金额、危害后果等构罪要件的认定存在认知分歧,导致“应移未移”“不当移送”等问题频发。同时,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标准差异明显,行政机关收集的检测报告、调查笔录等材料,往往因缺乏刑事诉讼要求的合法性、关联性佐证,难以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增加了案件查办难度。

(二)程序运行不规范,正向与反向衔接均有短板 。正向衔接中,部分行政机关存在“以罚代刑”倾向,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少数案件移送后,核心证据材料缺失、移送流程不规范,影响司法机关后续办案。反向衔接中,“免刑不等于免罚”的理念未完全落地,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缺乏刚性约束,部分行政机关怠于履职,导致行为人“不刑不罚”,形成治理真空。

(三)协同机制不健全,信息共享与监督合力不足 。行政机关、公安、检察等部门之间缺乏常态化协同机制,案件信息“数据孤岛”现象突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数据未能实时互通,导致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衔接漏洞。同时,联合办案、定期会商等协作形式流于表面,对跨区域、涉众型复杂案件缺乏同步调查取证机制;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多为事后监督,对衔接全过程的动态监督不足,监督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三、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的实践路径

(一)统一衔接标准体系,破解定性与证据难题 。联合行政机关、法院、公安出台重点领域行刑衔接指导意见,细化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保等高发领域的构罪量化指标,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建立证据转化统一规则,明确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需满足的刑事证明要求,规范检测报告、调查笔录等材料的收集、固定流程,确保行政执法证据能够依法转化为刑事证据。编制典型案例指导库,通过类案参考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减少定性分歧。

(二)规范全流程运行机制,打通双向衔接堵点 。正向衔接方面,推行案件移送“清单化”管理,明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材料范围、时限要求,对“应移未移”案件,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整改。反向衔接方面,建立“三步审查+双轨跟踪”机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审查行为人行政违法事实、应罚情形及再犯风险,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处理情况,检察机关通过台账管理、定期核对等方式跟踪执行进度。

(三)构建协同监督格局,强化机制运行保障。 搭建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整合行政执法案件库、刑事司法数据库,实现案件线索推送、证据共享、处理结果反馈等功能,对衔接异常情况自动预警。建立“检察—行政—公安”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会商会议,破解实践分歧;对复杂案件组建联合办案组,同步调查取证,避免证据灭失。强化检察全过程监督,将案件移送率、建议回复率、处罚执行率等纳入跨部门考核,对怠于履职、违规执法等行为依法追责,形成监督合力。

四、结语

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立足检察职能,以统一标准、规范流程、协同监督为核心,破解当前衔接工作中的突出难题,推动形成“行政违法精准处罚、刑事犯罪依法追责”的闭环治理体系。通过各方协同发力,让行刑双向衔接机制真正运转起来、高效起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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