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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基层检察机关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的 实践路径与改进措施
日期:2025-12-22 15:36  作者:张婷 

张婷

行政检察作为“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格局的重要组成,肩负着监督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双重使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守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基层作为行政检察工作的“最后一公里”,在履职实践中仍面临诸多现实瓶颈。本文结合基层办案实际,立足新时代行政检察职能定位,梳理工作成效、剖析突出问题,提出系统性优化建议,为基层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提供实践参考。

一、基层行政检察工作的实践现状与成效

(一)监督领域全面拓展,职能覆盖持续扩大

基层检察机关已形成“诉讼内监督+诉讼外监督”双轮驱动的监督格局,在诉讼监督领域,聚焦行政生效裁判、审判程序、执行活动三大环节,包括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立案不当、超期审理等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在民生保障领域,破解虚假婚姻登记、根治欠薪、耕地保护等民生难题,为工人家属足额争取工伤保险待遇,激活治安管理处罚领域“正当防卫”适用,打响“与民同行”工作品牌;在行刑衔接领域,严格落实行刑反向衔接要求,对不起诉案件依法提出检察意见,防止“不刑不罚”。

(二)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办案质效稳步提升

各地基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务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在专项攻坚方面,全面落实最高检“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攻坚行动”要求,集中破解复杂行政争议;在协同协作方面,深化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动,部分地区建立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疑难会商等机制;在科技赋能方面,借鉴检察机关“小过重罚”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经验,运用数据比对、智能分析等手段提升监督精准度;在化解争议方面,综合运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促成和解等方式,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三)监督刚性持续增强,治理成效日益彰显

基层检察机关坚守法律监督定位,不断强化监督实效,对行政审判活动中的程序违法、裁判错误等问题,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依法纠正;对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怠于履职等情形,精准制发检察建议并跟踪督促整改;对跨领域、跨区域复杂案件,探索跨部门联合办案模式,形成监督合力。通过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动解决了一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二、基层行政检察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

(一)案源渠道不畅,线索发现能力不足

一是群众知晓率偏低,行政检察职能宣传不够深入,当事人申请监督意识不强,许多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未能进入检察监督环节;二是主动发现线索能力薄弱,基层院对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不充分,未能有效整合刑事、行政、民事检察数据及外部执法数据,线索挖掘仍依赖传统方式;三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缺乏常态化数据互通平台,案件移送不及时、不全面,导致部分监督线索流失。

(二)队伍建设滞后,专业能力存在短板

基层行政检察队伍普遍面临“人少事杂、专业不足”的困境,一是人员配置不力,多数基层院未设立专门行政检察办案团队,办案人员往往身兼数职,难以集中精力深耕行政检察业务;二是专业素养欠缺,行政检察涉及领域广、专业性强,要求办案人员兼具检察业务、行政法律、专业领域知识,但基层办案人员知识结构单一,面对自然资源、税务、知识产权等专业案件时力不从心;三是实践经验不足,部分干警存在“不会监督”“不敢监督”的情况,对复杂行政争议的化解能力有待提升。

(三)协同共治不足,监督合力尚未形成

一是协作机制虚化,部分联合文件仅停留在纸面,与行政机关的线索移送、信息共享、争议解决等协同机制执行不到位;二是认知存在偏差,少数行政机关将行政检察监督视为“找麻烦”,对检察建议重视不够,存在消极应付、推诿拖延现象,导致“回复采纳率高但整改落实差”;三是职责边界模糊,对跨部门、跨领域案件的监督职责划分不清晰,缺乏统一协调机制,影响监督效能。

(四)监督刚性不足,治理效能有待提升

一是检察建议刚性有限,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拖延执行检察建议的情形,缺乏有效的刚性约束手段;二是监督深度不够,多数基层院仍停留在个案程序性监督,未能通过类案监督推动源头治理,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分析研判不足,监督碎片化明显;三是争议化解难度大,部分行政争议持续时间长、涉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且缺乏有效的实质性化解手段,案结事不了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基层行政检察高质量发展的优化路径

(一)拓宽案源渠道,强化线索保障

深化宣传引导,通过新媒体平台、典型案例发布等多种形式,普及行政检察职能及申请监督渠道,健全线索举报奖励与反馈机制,提升群众参与积极性;

提升科技应用能力,全面推广成熟的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加强业务培训,引导办案人员“敢用、善用、活用”智能工具,实现线索精准挖掘;

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立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常态化数据互通平台,明确案件移送标准、时限和责任,完善双向移送,确保监督线索不流失。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素养

优化人员配置,成立专门行政检察办案组,充实办案力量,避免职能交叉分散精力;

强化能力提升,建立培训机制,重点加强行政法律、专业领域知识及大数据应用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建强人才储备,选拔培养兼具检察业务与行政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专业人才库,聘请行政机关业务骨干担任特邀检察官助理,为专业案件办理提供技术支持。

(三)健全协同机制,凝聚监督合力

完善常态化协作机制,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联合出台协作意见,明确会商流程、争议解决路径,对重大复杂案件实行“提前介入+同步审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

强化理念共识,通过联合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消除行政机关认知偏差,突出“监督不越位、支持不缺位”原则,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深化行刑衔接机制,严格落实《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构建“正向衔接+反向衔接”全链条闭环体系,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标准,规范案件移送和检察意见制发流程。

(四)强化监督刚性,提升治理效能

规范监督方式运用,精准适用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监督手段,对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检察建议的,依法启动后续监督程序,强化监督刚性;

深化类案监督,对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提升争议化解质效,综合运用公开听证、释法说理、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推动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对跨区域、跨部门复杂争议,探索联合化解机制,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基层行政检察工作是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基石,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职责。面对新时代新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必须坚持问题导向,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能力建设为支撑,以机制创新为保障,着力破解案源、队伍、协作、效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唯有如此,才能充分发挥行政检察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独特作用,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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