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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实证研究
日期:2025-12-22 09:24  作者:商南县人民检察院 吕娜 

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融入基层治理的核心要义

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是构建法治化、精细化、协同化的治理体系,实现治理效能的系统性提升。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核心功能在于依托司法办案发现基层治理中的共性漏洞、制度缺陷和监管盲区,通过精准制发建议推动相关单位堵漏建制、规范履职,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职能融入基层治理的法治实践。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对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作出专门部署,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赋能基层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与传统治理手段相比,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具有鲜明的法治属性和能动特征:既立足个案办理又超越个案局限,聚焦类案背后的深层次治理问题;既坚持法律监督刚性又注重协同治理柔性,通过沟通协商推动形成治理共识;既追求即时整改效果又着眼长效治理建设,助力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治理目标,与基层治理现代化所追求的精准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要求高度契合,成为检察机关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法治载体。

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践困境

(一)制发精准性不足,贴合治理实际不够。 部分检察建议存在“模板化”“泛化”倾向,未能精准契合基层治理的实际需求。一方面,问题诊断不够深入,部分建议仅停留在表面现象描述,未结合基层单位的职能边界、履职流程和行业特点,深挖问题背后的制度缺陷与监管漏洞,导致建议针对性不强;另一方面,内容表述不够具体,部分建议对整改措施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的实施路径、责任分工和时间节点,未明确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撑,使得被建议单位难以有效落实。

(二)协同联动机制不畅,治理合力尚未形成。 基层治理涉及多部门、多层级协同配合,但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的落实缺乏健全的协同机制支撑。一是沟通衔接不够充分,部分检察建议在制发建议前未与被建议单位充分沟通,未说明建议的制发缘由、核心诉求和法律依据,导致被建议单位对建议的重视程度不足,存在消极应付现象;二是跨部门协作缺乏保障,针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复杂治理问题,未建立常态化的联席会议、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难以形成整改合力;三是外部支持机制不完善,检察建议的落实缺乏有力支撑,未纳入基层治理考核评价体系,使得建议缺乏足够的刚性约束,“重回复、轻落实”的问题较为突出。

(三)跟踪督导体系薄弱,长效治理效果欠佳 。当前检察建议的跟踪督导机制未能有效保障整改落实的持续性和实效性。一是跟踪督导不够常态化,部分检察建议在制发后未建立全流程跟踪机制,仅在收到被建议单位的书面回复后便终结流程,未通过实地核查、资料查阅等方式验证整改实效;二是整改评估不够科学,缺乏量化的整改成效评价指标,难以客观评估建议落实对解决治理问题、完善制度机制的实际作用;三是长效约束机制缺失,对整改不到位、拒不整改的单位缺乏有效的追责问责机制,导致部分问题整改后出现反复,难以实现长效治理。

三、优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一)规范制发流程,提升建议精准度, 以精细化流程管理筑牢建议质量根基。一是深化调查核实,制发建议前全面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通过实地走访、资料查阅、座谈交流等方式,充分了解被建议单位的履职现状、问题成因和整改条件,必要时邀请专业人士、“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调查,确保问题诊断精准;二是优化建议内容,明确建议应包含问题事实、法律依据、整改目标、具体措施和完成时限等核心要素,避免原则化表述,增强建议的可操作性;三是严格审核把关,建立严格的审核机制,对建议的合法性、针对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审查。

(二)构建协同机制,凝聚治理合力, 以制度化协同保障建议有效落实。一是健全沟通衔接机制,制发建议前与被建议单位充分沟通,说明建议的制发背景、核心诉求和实践意义,听取其意见建议;制发后及时跟进,解答疑问、提供支持,争取理解与配合;二是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建立检察、行政等多方参与的协同治理平台,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治理信息,协调解决跨部门整改难题;三是强化外部支撑机制,争取将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基层治理考核评价体系,借助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力量,增强建议的刚性约束。

(三)完善督导体系,提升整改实效, 以全流程督导确保治理长效化。一是建立常态化跟踪机制,将检察建议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实行“制发—回复—核查—反馈”闭环管理,整改期限届满前进行提醒督促,收到回复后及时开展实地核查,确保整改措施落地见效;二是构建科学评估体系,制定量化的整改成效评价指标,从问题解决程度、制度完善情况、治理效能提升等方面,对整改效果进行客观评估;三是强化刚性约束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通过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履职。

四、结语

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途径,其质效直接关系到法律监督职能向基层治理延伸的深度和广度。面对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新形势新要求,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从精准制发、协同联动、跟踪督导、能力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不断优化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工作机制。通过推动检察建议从“数量型”向“质量型”、从“办理型”向“治理型”转变,切实将法律监督效能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以检察履职助力构建法治化、精细化、协同化的基层治理体系,为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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