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活动的重要制度支撑,核心在于通过法治化、规范化的监督与协作,实现“监督不越位、协作不缺位”,提升刑事诉讼质效、维护司法公正。当前,机制运行中仍存在协作靶向性不强、监督闭环未形成等现实问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需立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以下简称“协作办公室”)实体化运行实践,聚焦线索移送、依法适时介入、整改跟踪等关键环节,探索精准化、可操作的优化路径,推动机制更好地发挥作用。
一、检察机关在机制中的核心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中,核心承担“精准监督者、高效协同者、规范推动者”三重职能。作为“精准监督者”,依托协作办公室集中受理侦查活动违法线索,通过专项监督、类案监督等方式,纠正侦查活动中的程序违法、证据收集不规范等问题;作为“高效协同者”,与公安机关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在重大案件依法适时介入、证据标准统一、类案问题会商等方面形成合力;作为“规范推动者”,通过制发指引、案例研讨、业务培训等方式,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推动侦查活动规范化、标准化开展。这一职能定位既契合《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的要求,也符合刑事诉讼“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
二、当前机制运行中的改进空间
(一)协作机制靶向性不足,实质化协作有待深化。一是协作事项聚焦不够,当前协作多集中于案件移送、期限监督等常规事项,对新型犯罪证据标准统一、重大案件侦查方向研判等核心问题的协作缺乏针对性;二是会商研判机制不健全,对侦查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如电子证据固定、新型罪名定性等,缺乏常态化会商平台,导致执法司法尺度不统一。
(二)监督体系刚性约束不够,全流程监督未形成。一是监督方式较为传统,仍以书面审查、口头纠正为主,缺乏实地核查、数据比对等实质性监督手段,对侦查活动的动态监督不足;二是整改跟踪机制需进一步完善,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发出纠正意见后未建立常态化核查机制,部分问题“整改一次、反弹一次”,监督闭环未形成。
(三)支撑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机制运行效能受限。一是信息共享深度不足,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业务系统数据未实现实时互通,侦查进展、证据清单等信息传递仍依赖人工移送,效率较低;二是专业能力需进一步提升,部分工作人员对新型犯罪侦查流程、专业领域知识的掌握不够充分,在依法适时介入、证据审查中难以提供精准指导。
三、深化机制实质化运行的检察实施举措
(一)聚焦核心事项,提升协作精准度。一是明确协作重点清单,结合辖区犯罪特点,制定清单,将电信网络诈骗、涉众型经济犯罪等新型犯罪证据标准统一、重大案件依法适时介入、类案问题整改等列为重点协作事项,避免“泛化协作”;二是健全会商研判机制,定期召开一次常态化会商会议,聚焦侦查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针对新型犯罪,联合制定证据收集指引,统一执法司法尺度。
(二)构建闭环监督,强化监督权威性。一是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综合运用书面纠正、实地核查、听证评议等监督手段,对重大违法线索,联合公安机关执法监督部门开展专项核查;对类案监督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制发检察建议并督促公安机关开展专项整改;二是完善整改跟踪机制,建立“线索受理—监督意见—整改落实—核查反馈”闭环台账,对纠正意见的落实情况实行“一案一跟踪”,整改期限届满后通过查阅案卷、实地走访等方式核查整改效果,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启动二次监督或移送相关部门追责。
(三)夯实基础保障,筑牢机制运行根基。一是深化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动公安机关业务系统与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系统数据互通,实现侦查进展、证据材料、强制措施等信息实时查询;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权限、安全保障措施,确保数据传输规范安全;二是强化专业能力建设,组建由刑事业务骨干组成的专业团队,定期开展侦查业务、新型犯罪法律适用等专题培训,通过案例研讨、联合练兵等方式,提升检察人员的侦查监督与协作能力。
四、结语
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提升刑事诉讼质效、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须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以协作精准化、监督闭环化、保障系统化为目标,持续推动机制实质化运行。通过聚焦核心协作事项、构建全流程监督体系、夯实基础保障,实现监督与协作的有机统一,推动公安机关规范侦查活动、检察机关提升监督质效,共同筑牢刑事诉讼第一道防线,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