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挂案”的动态清理与长效防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抓手,更是规范刑事执法司法流程、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举措。立足检察职能,推动构建“清理有力度、防范有精度、长效有保障”的刑事“挂案”治理体系,既能切实解决案件久拖不决给当事人带来的困扰,也能推动刑事诉讼活动规范高效开展,契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检察机关需聚焦案件排查、协同处置、源头管控等关键环节,以精细化举措推动刑事“挂案”清存量、遏增量、防变量,实现从集中清理向常态治理的转变。
一、检察机关在“挂案”治理中的核心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在刑事“挂案”动态清理与防范工作中,肩负着精准监督者、协同推动者、长效引导者的核心职责。作为精准监督者,依托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法定职权,依法对刑事“挂案”开展核查,推动不符合追诉条件的案件依法终结,规范需继续办理案件的侦查流程;作为协同推动者,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单位的沟通衔接,统筹解决清理工作中的分歧问题,凝聚多方治理合力;作为长效引导者,通过梳理“挂案”成因、总结治理经验,推动健全源头防范制度,从根本上减少“挂案”产生。这一职能定位,既立足检察法律监督主业,也兼顾司法办案与社会治理的双重需求,助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 当前刑事“挂案”治理工作中的现状与提升方向
(一) 案件排查识别的精准度与全面性有待提升 。一是排查渠道相对单一,多以案卷审查、专项梳理为主,对侦查环节未移送审查起诉、长期未推进的案件,主动排查、全面筛查的力度不足,部分隐性“挂案”未能及时被发现;二是识别标准不够细化,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挂案”情形界定缺乏统一指引,在证据标准把握、追诉必要性研判上存在差异,影响排查质效。
(二) 案件协同处置的效率与衔接性有待优化。 一是部门沟通衔接不够顺畅,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在“挂案”成因认定、处理意见上有时存在分歧,缺乏常态化会商机制,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处置进度;二是处置流程不够规范,部分“挂案”经核查后,后续撤案、终止侦查等法定程序履行不够严谨,相关手续完善不及时,留存工作短板。
(三) 源头防范的长效性与针对性有待强化 。一是制度规范衔接不够完善,部分案件因证据固定标准不明确、管辖争议协调不及时、办案期限衔接不顺畅等因素引发“挂案”,相关配套制度仍需细化;二是长效管控机制不健全,对已清理完毕的案件缺乏后续跟踪回访,对同类“挂案”的共性问题梳理总结不够深入。
三、 构建刑事“挂案”动态清理和防范机制的检察实践举措
(一) 健全精准排查机制,筑牢源头治理基础。 一是拓宽排查工作渠道,整合案卷审查、线索受理、群众反馈等多元途径,依托案件管理系统,对超过法定办案期限未办结、久侦未结的案件开展全面筛查,做到应排尽排;二是细化排查识别标准,结合常见罪名特点,制定刑事“挂案”认定指引,明确不同情形下的核查重点、证据标准和处置方向,统一执法司法尺度,提升排查精准度。
(二) 优化协同处置流程,提升案件治理质效 。一是搭建常态化会商平台,定期与公安等相关单位召开联席会议,针对“挂案”处置中的分歧问题集中研讨,统一认定标准和处理意见,简化沟通流程,提升处置效率;二是规范案件处置程序,对经核查确属“挂案”的,分类施策推进处置,对不符合追诉条件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履行法定终结程序;对需继续侦查的,明确侦查方向、证据要求和办理时限,全程跟踪推进。
(三) 完善长效防范体系,推动实现标本兼治 。一是健全制度衔接机制,针对“挂案”高发领域和共性成因,联合相关单位细化办案期限管理、证据收集固定、管辖争议协调等配套制度,从制度层面堵塞漏洞;二是构建闭环管理体系,建立“挂案”治理台账,对清理完毕的案件定期开展回访核查,防止问题反弹;同时梳理类案典型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业务培训等方式,提升办案人员规范办案意识,从根本上遏制新增“挂案”。
四、 结语
构建刑事“挂案”动态清理和防范长效机制,是规范刑事司法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法定职责,以精准排查破解识别难题,以协同处置提升治理效率,以长效防范筑牢治本根基,既要扎实推进存量“挂案”清零见底,也要从严把控增量“挂案”源头防控,更要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效。通过持续完善治理举措、凝聚多方工作合力,推动刑事“挂案”治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精细化,让司法办案更有温度、更具实效,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实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