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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保护的现状、困境与优化路径
日期:2026-01-21 14:44  作者: 

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保护的现状、困境与优化路径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杨守香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其保护传承事关文化根脉延续与国家文化安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在非遗保护领域具有独特职能优势与责任担当。本文立足检察实践,梳理检察机关参与非遗保护的实践探索,深入剖析当前面临的困境,从而提出优化路径,旨在为构建更加系统、高效、可持续的非遗检察保护体系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参考,助力激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生命力。

一、非遗保护的紧迫性与检察职能的契合性

(一)非遗保护的紧迫性

非遗保护具有很强的紧迫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存环境变化对非遗项目的冲击。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人口减少和原有宗族关系解体,许多非遗项目依赖的传统生存环境受到冲击。比如一些民俗活动、传统技艺等,因缺乏相应的环境和受众,逐渐式微。

二是传承人老龄化与后继乏人。非遗依托于人而存在,靠口传心授延续。但当前传承人老龄化现象突出,一些小剧种如扽腔、渔鼓戏等,有的仅有一两个传承人,有的甚至没有传承人,且年轻一代对学习非遗技艺的意愿不强,导致许多非遗项目面临传承断层的危机。

三是过度商业化与不当开发。在经济发展的浪潮中,非遗面临着过度商业化和盲目跟风的问题。部分非遗项目被随意贴上标签,传统技艺沦为廉价符号,过度包装的文创产品和仿制品充斥市场,导致非遗的精髓和原真性受到破坏。

四是数字化挑战与机遇并存。数字技术为非遗保护带来新路径,但也存在权利归属与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制度盲区、标准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如果不能有效解决,将影响非遗数字化保护的成效。

五是文化多样性的维护需求。非遗是民族文化的生命之根,承载着历史记忆、文化基因和精神血脉。保护非遗对于维护文化多样性、增强民族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具有重要意义,一旦消失,将是人类文化多样性的重大损失。

(二)非遗保护的检察职能契合性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与公共利益代表,在非遗保护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职能优势,检察机关可从法律监督、公益保护等角度,为非遗保护提供司法支撑,具体体现在以下关键层面:

一是法律监督属性与非遗保护的法治需求契合。在法律执行监督方面:非遗保护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检察机关可监督行政机关(如文旅部门)是否依法履行非遗项目审批、传承人认定、保护资金监管等职责,纠正监管缺位或执法不严问题。在司法保护衔接方面:针对破坏非遗的刑事犯罪(如非法倒卖传统工艺制品、故意损毁非遗场所等),检察机关通过批捕、起诉等职能,推动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形成保护合力。

 二是公益诉讼职能与非遗公共利益保护契合。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若行政机关对非遗传承场所被侵占、传统技艺被非法商业化利用等行为未及时制止,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督促其履行保护职责。例如,针对过度开发非遗项目导致文化原真性受损的情况,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或诉讼推动整改。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对侵害非遗公共利益的行为(如未经授权商业化使用非遗符号、破坏非遗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等),检察机关可代表国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主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责任。

三是跨区域协作与非遗系统性保护契合。部分非遗项目(如民俗活动、传统音乐等)具有跨地域特征,检察机关可通过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如黄河流域、长江经济带非遗保护协作),打破行政壁垒,联合多地司法机关共同打击跨区域非遗侵权行为,实现系统性保护。 

检察机关以“公共利益代表”的角色介入非遗保护,既能通过法律监督弥补行政保护的不足,又能以公益诉讼机制填补民事维权的空白,为非遗的“活态传承”提供司法保障,实现文化保护与法治建设的双重价值。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保护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保护呈现出积极发展的态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护机制不断完善。多地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工作机制,如三都县检察院联合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部门制定《关于办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加强协作实施意见》,为非遗检察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公益诉讼实践增多。检察机关积极通过公益诉讼保护非遗。例如,洛阳市检察机关不断加大通过公益诉讼形式保护本地文化遗产的力度,相关案件涉及多种类型文化遗产。黑龙江省逊克县检察院针对“鄂伦春族萨满服饰”“俄罗斯族巴斯克节”等20余个省、市级非遗项目保护传承问题,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

三是跨区域协作有所突破。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检察院与西安市莲湖区检察院跨区域协作办理非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开创了跨区域保护非遗的先河。两地检察院还联合出台《关于加强跨区域知识产权协作保护工作机制的意见》,建立包含线索移送、信息共享、调查取证协助等17项内容的协作清单。

四是保护领域逐渐拓展。检察机关对非遗的保护从传统的技艺、民俗等方面,逐渐拓展到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如陕西省检察院以非遗作品著作权纠纷案为起点,在全省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检察监督专项活动。延安市检察院启动“非遗传承人法律护航计划”,为百余名非遗传承人建立档案并提供“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五是专业团队建设加强。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立足区域文化特色,打造“塞检护遗”知识产权办案团队,以专业化办案、系统性保护、融合式治理为核心,构建非遗知识产权综合性司法保护。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保护的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保护在实践中面临多重困境,这些问题制约着保护成效的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关键层面。

一是法律体系与制度供给不足。一方面,立法层级与操作性局限。当前非遗保护主要依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该法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司法适用标准(如非遗原真性认定、侵权损害量化等),导致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难以精准界定“公共利益受损”的情形。另一方面,跨领域法律衔接不畅。非遗涉及知识产权、文物保护、民俗文化等多领域,而《著作权法》《商标法》对非遗符号、传统技艺的保护存在空白(如传统工艺图案难以被认定为“作品”),检察机关在处理商业化侵权案件时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二是监督职能与保护需求的适配性矛盾。一方面,行政公益诉讼的监督边界模糊。非遗保护依赖文旅、市场监管等多部门协同,但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的认定标准不清晰。例如,对传承人补贴发放不及时、非遗项目申报审核疏漏等行为,难以界定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争议。非遗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但现行法律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范围。如针对非遗传统技艺被恶意抢注商标、民间文学作品被非法改编等行为,检察机关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仍存争议。

三是专业能力与保护复杂性的落差。一方面,非遗专业性知识存在壁垒。非遗项目(如传统医药、民族音乐、手工技艺等)具有高度专业性,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需判断“原真性”“文化价值”等核心问题,但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支撑,难以对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作出准确评估。另一方面,数字化保护的技术短板。非遗数字化保护涉及数据采集、版权确权、区块链存证等技术,但检察机关在电子证据固定、数字权益认定等方面能力不足,尤其对网络平台上非遗作品的盗版、盗用行为,取证难度极大。

四是跨区域协作与基层执行的现实障碍。一方面,地域保护壁垒突出。非遗传承常跨越行政区域(如黄河流域民俗、方言戏曲等),但检察机关跨区域协作机制(如线索移送、联合办案)尚未形成标准化流程,导致跨地域侵权案件(如非遗符号被异地抢注、传统工艺被跨区域盗用)难以高效处理。另一方面,基层保护力量薄弱。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案多人少、专业团队缺失的问题,尤其在民族地区、偏远山区,对非遗项目的底数摸排、传承人动态跟踪不足,导致监督滞后(如非遗场所被侵占、传承人权益受损后才介入)。

五是商业化开发与原真性保护的平衡难题。一方面,公益诉讼的价值权衡困境。部分非遗项目(如传统手工艺、民俗表演)需通过商业化维持传承,但过度开发可能破坏文化原真性。检察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难以界定“合理利用”与“侵权损害”的边界(如文创产品对非遗元素的改编尺度、旅游开发对民俗活动的干扰程度等)。另一方面,利益相关方协调难度大:非遗保护涉及传承人、企业、地方政府等多方主体,各方诉求冲突明显(如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传承人注重技艺纯粹性),检察机关在推动公益诉讼时,缺乏有效协调机制,易引发保护措施与民生需求的对立。

六是公众认知与社会参与度不足。一方面,非遗保护的司法认知薄弱。多数传承人、普通公众对“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不了解,缺乏主动寻求司法保护的意识,导致大量非遗侵权行为因“无人举报”未被检察机关发现。另一方面,社会协同机制缺位。检察机关与非遗保护协会、学术机构、民间组织的合作仍停留在个案层面,未形成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技术支持网络,难以整合社会力量构建“司法+行政+社会”的多元保护体系。

非遗检察保护的困境本质上是文化保护特殊性与司法职能局限性的交织。要突破这些瓶颈,需从立法完善、专业能力建设、跨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等多维度入手,在法治框架下实现非遗“活态传承”与司法保护的精准对接。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检察保护的优化路径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推动立法修订。推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明确增设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授权检察机关在非遗遭受损害或面临损害风险时提起公益诉讼。另一方面,细化地方立法。地方可结合自身非遗特点和保护需求,制定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明确非遗保护的具体举措、各部门职责等。

二是加强协同合作。一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与文化旅游、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协作配合机制,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执法检查等方式,形成非遗保护合力。另一方面,借助社会力量。与非遗保护协会、专家学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合作,借助其专业知识和资源,为检察保护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是强化监督职能。一方面,拓宽监督线索来源。通过设立举报热线、信箱、网络平台等方式,广泛收集非遗保护领域的线索。同时,加强与基层社区、非遗传承人等的沟通联系,及时发现问题。另一方面,加强公益诉讼检察。针对破坏非遗项目、侵犯传承人权益、违法使用非遗专项资金等行为,依法及时提起公益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非遗保护的正常秩序。

四是提升保护意识和能力。一方面,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多种形式,如举办法律讲座、制作宣传视频、发放宣传资料等,向社会公众普及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加强检察人员培训。组织检察人员参加非遗保护相关的培训课程、研讨会等,提升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检察保护职责。

五是利用科技手段助力保护。一方面,建立非遗保护数据库。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非遗保护数据库,对非遗项目的基本信息、传承情况、保护现状等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另一方面,运用智能监测设备。在非遗项目的传承场所、展示场馆等安装智能监测设备,对环境、安全等方面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风险。

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化、文化自觉的提升和科技手段的进步,非遗检察保护体系将日益完善,逐步实现从个案监督到系统治理、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预防、从司法保障到价值引领的深刻转变,为守护中华民族文化根脉、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贡献更坚实的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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