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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研究
日期:2026-01-23 08:51  作者: 

公益诉讼是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而公益诉讼职能的正确行使均依赖于检察机关对证据材料的调查核实,而调查核实权,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过程中“调查”和“核实”的权力。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公益诉讼线索中,通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但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运用调查核实权所使用的文书、调查核实的程序规范、取得证据的固定形式等工作机制仍需完善。同时,由于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多采用电话通知当事人谈话、查询银行账户等方式进行。这与公益诉讼案件所需证据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要求明显不相匹配。当下,检察机关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与完善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办案人员不适应公益诉讼取证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针对检察公益诉讼中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与完善,对其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建议进行研究,对促进其发展和完善,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一、公益诉讼中调查核实权内涵及特点

(一)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内涵

检察机关对法律监督权所及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以便了解案件事实真相,是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先决条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调查,也就因此成为法律监督权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因此,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法律监督权的衍生权利。

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是对法院裁判的正当性以及合法性、审判、执行活动是否违法进行核查,针对法院生效的民事以及行政法律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与有关工作的整个诉讼过程中的行为,侧重于“核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指按照一定程序,通过各种手段,如询问当事人与案外人、复制相关资料、勘验、鉴定等一系列非强制性措施,收集证据以及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调查的相关权能,侧重于“调取”。

(二)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的特点

1.必要性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系从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权派生出来的,是其进行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和实现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证据基础是从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卷宗进行查阅以及通过对案件当事人、案外人的问询、勘验、鉴定等非强制性调查与核实中获取。检察机关通过上述行为措施进行有关内容调查与核实来获取证据,就是通过对调查核实权的使用实现的。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是由公众选择并赋予的,也是检察机关进行公益诉讼职责履行的重要职权。因此,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具有一定的必要性特征。

2.合法性

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是通过有关法律文件被明确赋予的,并且所对应的法律文件中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行使范围以及程序、措施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因此,它具有明确的合法性特征。

3.主动性

检察机关通过对调查核实权的行使和运用,体现在检察监督职能履行中,对调查核实权的启动使用,是以对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或者是否存在受到损害的危险等情况进行核实,在一系列调查核实工作开展基础上,对案件作出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终结案件等处理决定,从而通过有关职权行使履行其相关职能,由此可见,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权具有一定的主动性特征。

二、公益诉讼调查核实权中面临的困境

(一)工作程序不明确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行政机关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但是对于不予配合的情形,并未提供救济性保障措施,这样的规定缺乏刚性。而公益诉讼过程中,往往在利益博弈比较尖锐的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难以通过介绍信、检察建议的方式有效破解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企业等单位和个人不予配合的难题。程序性保障措施缺乏,导致调查核实权不具有刚性法律强制力,加之被调查人、单位的不配合,使得调查核实有时候举步维艰。

(二)专业人员缺乏

在基层实践中,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在一个部门,案多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调查核实多采用电话通知当事人前来谈话、查询银行账户以及调阅卷宗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公益诉讼案件所需证据专业性强、涉及面广,且需要出庭举证,承担败诉风险,涉及权利义务更为广泛,对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的数量和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与当下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不适应公益诉讼证据广泛性、专业性等要求相冲突,实际调查核实工作存在诸多困难,调查核实获取证据的难度较大。当前,公益诉讼检察队伍人员少,员额检察官数量也少,业务能力尚不能完全适应调查核实需要,相关工作开展难度较大。

(三)调查核实手段单一

在基层工作中,传统调查核实手段比较简单,主要是通过调阅、复制相关行政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虽然赋予了勘验物证、现场和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调查核实手段,但以前一般很少采取勘验、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和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方式,运用不熟练,缺乏经验且未具体规定鉴定、评估机构、成本较高等原因,鉴定、勘验、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方式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困难,导致调查核实权的作用难以发挥,需要予以进一步细化明确。

三、完善公益诉讼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规定,明确调查核实权

对于调查核实权可以在《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普通的民事行政案件,所以对证据的要求就更高。而调查核实权对证据的获取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在后面的立法中,可对调查核实权进一步完善,将调查核实的启动、适用范围、具体方式、等进行详细规定,尽量减少适用上的困难,加强操作实用性。

(二)健全保障机制,加强刚性法律强制力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一再强调调查核实不得采用限制人身自由以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性措施,没有刚性强制力的调查方式显然不能约束不配合检察院调查核实的单位和个人。就要充分发挥好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发出的检察建议,不应一发了之,而是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落实、采纳情况,同时按照规定向上级检察院备案,争取上级检察院的支持,形成调查核实的合力,从而有效保障调查核实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专业化培训,配齐配强办案力量

一是要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人员配备,补充人员。公益诉讼工作难度和强度都较大,尤其是基层检察院要高度重视,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配齐、配强人员,同时也要根据工作的难度和强度综合平衡性别比。二是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专业培训。注重检察干警对涉及环保、食品、国土资源等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可以通过邀请专门执法人员、相关专家授课、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提升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知识储备和办案水平。

总之,在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对调查核实权的运用与完善研究,有利于促进有关工作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益诉讼中的调查核实落实和操作提供充分的支持,促进其履职效能不断提升。因而,检察机关运用好调查核实权,既不越权,也不畏首畏尾,克服调查核实权在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寻求完善调查核实权路径和机制。(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杨守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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