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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家人闹矛盾点火烧仓库,法不容情依法被逮捕
日期:2017-04-03 20:07  作者: 
 

与家人闹矛盾点火烧仓库,法不容情依法被逮捕

 因与家人闹矛盾心中不满,竟在自家仓库点火泄愤,最终造成大火,烧毁财物价值11万余元。近日,岐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犯罪嫌人杨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杨某某今年31岁,2014年至2015年间因盗窃、偷开他人机动车等行为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15年上半年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家人认为其不自食其力,在外小偷小摸,给予多次机会仍不改正,遂不愿与其共同生活,与杨某某分开吃住。2016年5月21日下午,杨某某又与家人发生了争吵。5月23日凌晨,杨某某睡觉醒来,想到家人对自己的“种种不好”,气氛难耐。为了发泄心中不满,杨某某在仓库内将仓库放置的半桶机油泼出,并用打火机将仓库内堆放的玉米皮点燃,见火势变大,杨某某也感到害怕,但是自己离开,未叫家人救火。大火造成仓库及仓库内放置的1台拖拉机、2台旋耕机、1台播种机、30吨无烟煤等物品被烧毁,经鉴定烧毁财物共计价值112685元。杨某某家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将杨某某捉获,其对自己行为供认不讳,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本案中,杨某某虽有放火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因仓库周围无其他居住人员和建筑物及可燃堆积物,因此尚未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检察机关以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将其批准逮捕。另外,要提醒大家:一是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获取钱财,自力更生,不能在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总是依靠家人救济, 更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二是在与家人发生矛盾时,一定要冷静处理,分析对错和行为后果,切不可意气用事,过激行为很容易造成违法犯罪结果发生;三是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毁坏家人、亲属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也构成犯罪,要受到法律惩处。( 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贺佩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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