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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耀州区检察院办理首例审查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案件
日期:2012-08-20 00:00  作者: 

各界网讯(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 党增明  张小耀) 为了认真学习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做好新、旧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工作,近日,陕西铜川耀州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审查继续羁押必要性的案件,为新刑诉法的实施积累了经验。

犯罪嫌疑人赵某于2012年6月25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行驶时,因超速、违章超车,致有效路面外一行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出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经过侦查,查清了赵某的犯罪事实,将赵某刑事拘留,并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

耀州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的犯罪事实、案件证据、法律适用及逮捕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未达成协议,被害人一方情绪激动,有涉法上访苗头,为了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该院对赵某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

公安机关对赵某执行逮捕后,耀州区检察院收到了犯罪嫌疑人亲属递交的取保候审申请书,请求对赵某变更强制措施。经过调查了解得知:犯罪嫌疑人赵某被执行逮捕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犯罪嫌疑人一方一次性支付被害人一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32万元,民事赔偿已落实到位;被害人家属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对赵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予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得知这一情况后,该院参照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羁押的性质和目的的立法 精神,及时启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经过调阅案卷、提审犯罪嫌疑人、询问并征求被害人家属意见,检察机关认为,赵某涉嫌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已经固定,当事人双方民事赔偿协议自愿、有效,犯罪嫌疑人赵某真诚悔罪,被害人家属对其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赵某不会出现逃跑、自杀等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形,被害人家属也不会出现涉法上访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赵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对赵某已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根据“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两扩大、两减少”的刑事政策,耀州区检察院遂建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了我院的建议,将赵某的强制措施及时变更为取保候审。

目前,犯罪嫌疑人赵某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社会各界对我院的做法反映良好。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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