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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职务犯罪初查阶段技术侦查权的现实必要性和理想构架
日期:2012-11-22 00:00  作者: 

浅谈职务犯罪初查阶段技术侦查权的现实必要性和理想构架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策

在这几年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作为一名普通的侦查员,我深深的感觉到初查阶段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感受到缺乏技术侦查力量的自侦工作是多么艰辛。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无对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作出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技术侦查唯一的政策依据是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侦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检察机关在侦办自侦案件时,对贪污贿赂案件与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可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现实工作中由于多种原因检察机关对现代技术手段的利用往往是很难的,很少的,这造成了办案中的很多困难。技术侦查权缺失的职务犯罪侦查权是不完整的侦查权,作为一名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员,从基层办案角度说说职务犯罪初查阶段技术侦查权的现实必要性和理想构架。近年来,由于职务犯罪呈现出案情复杂化、作案手段隐秘化、反侦察能力强的特点,职务犯罪侦查越来越偏重初查工作。虽然初查不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的法律程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自侦工作越来越倾重初查阶段,往往绝大多数工作在初查阶段就完成了。重视初查阶段的工作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工作的现实需要,是多年来自侦部门工作积累的经验所决定的。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在我国,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在初查阶段,检察机关一般秘密进行,并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初查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其中第六章第二节叙述了初查这一非必要法律程序的主要内容,其中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初查阶段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职务犯罪工作前倾,我们深深的感觉到,初查阶段的侦查措施太薄弱,主要表现在缺乏技术手段。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这种缺失不利于检察机关打击腐败,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打击职务犯的职责。

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初查化,致使在初查阶段合理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成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现实需要,十分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的侦破。而构建一个合理合法,将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和谐统一的初查阶段技术侦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初查阶段的技术侦查制度必须健全完善法律化。也就是将在初查阶段使用技术手段法律化,这样就保障了初查阶段技术侦查制度的合法化和稳固性。而初查阶段技术侦查手段的稳固性是保护人权的法律保障之一,避免了在初查阶段随意使用技侦手段而侵害人权。

其次,初查阶段的技术侦查制度必须细致化,也就是具体规定到每一个措施实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这是初查阶段技术侦查措施实施的现实需求和实施样板。

再次,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初查阶段的最大特点是秘密,在初查阶段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更要保持秘密性。必须有相应的法律制度和工作程序保障采取技术手段获取的信息的安全性。

最后,在初查阶段通过技术侦查手段取得的证据的证明效力要进行划分,对于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信息要转化成在法律层面上的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违反初查阶段技术侦查制度取得的证据要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技术侦查权,所以此文仅为学术研究)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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