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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日期:2012-11-29 00:00  作者: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策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了重要部署,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新的高度。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我们国家基本健全了法律制度,建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但是距法治高度发达还有一定的距离。一个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必然具备完善科学的立法体系,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和有效的司法体系。

一个完善科学的立法体系是建设法治高度发达社会的立法保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是保持法律制度稳定持续的坚实后盾。我们国家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承担着我国法律制定修改的任务。在几十年的工作中,健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特色法律体系,取得了伟大成就,完成了有法可依的任务。在新的时期,我国的立法工作面临着与时俱进,推动法治建设科学性的重任,任重道远。法律制定修改的科学性是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的主要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为民、公平正义和效率的完美结合。

建设法治政府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体现,也是一个社会是否建成高度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简单说来法治政府就是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依法行政和受法律监督,这里面包含三层意思。在现阶段,政府依法成立是没有问题的,主要的问题就是政府依法行政和受法律监督的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如果没有完全做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会存在极大的缺陷和漏洞。简单说来,政府依法行政就是政府必须合法的行使行政权,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权就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受法律监督是指政府的行政权行使违法与否的判定和法律制裁的实施。近些年,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各级政府的各种行政行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地方政府违法征地,行政执法违法等等,这些政府违法的行政行为极大的打击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从现实看,政府的很多违法行政行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制止,法律对政府的制约还是处在一个不太高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监督职责主要是由各级人大来承担,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人大履行职责不力,其监督职能并没有达到理想化的程度,如何完善各级人大法律监督职能机能成为一个重大课题。行政诉讼是政府公权力侵害公民权利的法律救济,也是公民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有利保障。人民法院承担着审判的重任,在现实中民告官能取得胜诉的情况并不多见,有时,就是胜诉了,拿到判决的当事人往往也很难维护自己的权利。

司法制度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渠道,一个具备高度公信力的司法体系是建设成高度发达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阶段,我国的司法机关公信力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遇到纠纷等等问题时,人们往往没有将司法途径看成是最有效的途径。在西方发达法治社会,当人们的利益受到侵害,第一个想到的是请律师维护自己的权利,人们对法律有一种天然的信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必然呼唤司法机关具有很强的公信力。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各种障碍,是一个长期历史进程,需要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让科学立法、法治政府和提高司法公信力这三个方面有机统一,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键,是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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