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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犯罪侦查难点及对策
日期:2012-11-30 00:00  作者: 

徇私枉法犯罪侦查难点及对策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策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报批不使其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总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事报批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徇私枉法是一种处罚比较严重的特殊渎职类犯罪。

在基层检察工作中,徇私枉法犯罪比较少见,这是由徇私枉法犯罪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一是,主体比较特殊,司法工作人员;二是,证据要求比较高;三是,其相对其他渎职侵权犯罪,更加隐秘;四是,这类主体人员的反侦察能力比较强,办案难度比较大;五是,查办这类案件的阻力大。这些原因导致了徇私枉法犯罪案件难以侦办,现简单谈谈侦办徇私枉法案件的一点心得对策:

由于徇私枉法犯罪线索比较隐秘,这就要求我们在案件线索的收集上下大工夫,细致秘密的收集线索。一般有以下渠道,从公共媒体上收集之外;保持同侦监部门、公诉部门和监所等内部业务部门经常性联系获取线索;经常性的同公安、法院等机关保持联系,了解其工作情况;有规律的调阅相关司法部门的各类案卷;获取线索后,一定要注意侦查谋略和隐秘性。由于徇私枉法犯罪的主题为司法工作人员,其反侦察能力、规避侦查比较强,在侦办过程中要注定完整细致的方案,从外到内、层层深入、步步为营,坚持保密原则;提高办案干警的证据收集能力。由于徇私枉法犯罪的特殊性,其关键证据很可能在不及时收集的情况下,难以再次固定收集,因此,在调查之前应该对参与办案的干警进行专门的证据收集能力培养,做好准备工作;抓住侦查要点,获取关键证据。徇私枉法犯罪的关键证据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初查对象徇私、殉情的证据和枉法的证据。要调查了解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者初查对象和原案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相互联络、交往、接受请托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过程等;所徇私情、私利的具体内容及其心理状态。特别要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或者出差对象在犯罪过程中留下文字性的证据;全面收集外围证据。徇私枉法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初查对象的口供突破比较难,这样,收集外围证据就变得相当的重要。利用外围证据的收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犯罪事实,甚至可以达到零口供定案;密切联系党委,积极向党委汇报案情,说明其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为案件的侦破造势,提前预防破除可能存在的办案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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