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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浅谈规范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日期:2012-11-30 00:00  作者: 

新刑诉法下浅谈规范捕后变更强制措施

户县人民检察院 武婉珍

逮捕是一种最严厉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逮捕条件做出了极其严格的规定,同时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也要求侦查机关及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批准逮捕后强制措施的监督还存在着严重缺位,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的案件任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时有出现。侦查机关在将逮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时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检察机关,甚至“先斩后奏”,导致程序上不合法、不规范等问题相当突出,既违背了法律规定和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初衷,也变相放纵了犯罪分子,影响了法律执行的严肃性。

一、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和第72条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可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中较轻的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或确实有严重疾病等特殊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依照法律已不适用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因此在逮捕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不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但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侦查部门缺乏法律依据将逮捕变更为其他较弱强度强制措施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由于社会危险性这一尺度立法中尚未有确切的衡量标准,某些侦查机关为部门利益或迫于人情压力,对逮捕后不应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违反法律程序变更强制措施;第三,一些侦查机关在法定办案期限内无法将案件办结,为防止解除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出逃或影响案件办理速度而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最后,对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缺位也是造成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乱而无序的重要原因。由于检察机关已对案件作出捕或不捕决定且迫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限制,因而往往容易忽视或无法深入细致的开展监督工作,造成了对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的缺位。

二、完善和加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的设想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从立法上对原刑诉法中检察机关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进行监督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但该规定依然未将检察机关的监督行为细化。例如,检察机关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从何时开始?必要性审查是否区分案件性质?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此条中的通知是事先通知还是事后通知,如不通知检察机关发现后又该做何处理?同时,新《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就检察机关在其他诉讼环节上变更强制措施如何监督作出规定,在具体实务操作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对于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

第一、严格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事前通知制度。由于新《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检察机关审查捕后羁押必要性时,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释放或变更,而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内日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是未规定公安机关释放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时的通知时间。笔者认为,应严格变更强制措施的事前通知制度,一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侦查机关认为需要变更强制措施时,应当在事前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并且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检察机关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经同意后方可作出决定,且在决定作出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同意变更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强制措施变动情况备案入卷,实行备案制度。这是因为强制措施的变更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而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必须严格审查变更事由,只有事前经原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再予以变更,才能与强制措施的严厉性相匹配,才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

第二、建立相应的违法追责制度,增强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法律约束力。众所周之,逮捕是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一旦做出批准逮捕或者决定逮捕,就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高,犯罪情节较为严重,所以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必须严格合法。对侦查部门不按程序变更或者徇私枉法,将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嫌疑人随意变更强制措施的现象,必须进行严格的违法责任追究。检察机关一经发现,侦查监督部门应立即向侦查部门发出违法纠正通知书,责令侦查部门立即纠正;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发现的执法人员违规操作进行严肃处理,发现有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情况,要交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处。对于侦查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不按程序通知、不及时通知等程序上的违法,应同样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协调本院监所监察室、看守所,建立刑拘嫌疑人进出所跟踪监督,从源头上监督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由于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单单依靠侦查部门自觉申请和通知。并不能从源头上保证监督强制措施执行的质量,而作为管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和驻所监察室,其对刑事拘留和逮捕人员的管理及掌握的第一手数据就显得意义重大了。通过看守所的嫌疑人进出所管理制度以及驻所监察室掌握的在押犯罪嫌疑人、释放犯罪嫌疑人等实时数据,可以清晰地掌握刑事强制措施及逮捕后的执行情况,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故建议侦查监督部门与看守所、驻所监察部门构成联动机制,协调看守所、驻所监察部门每月定期将嫌疑人进出看守所情况通报给侦查监督部门,对批捕后又做其他处理的人员进行重点登记通报,协助侦查监督部门跟踪监督,必要时可调卷审查,如此,对目前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较为混乱的局面一定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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