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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行反贪法律文书格式存在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日期:2013-01-17 00:00  作者: 

对现行反贪法律文书格式存在问题及完善的思考

 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董煜鹏

反贪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依法履职并以检察院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它是反贪部门行使法定职权的重要凭证,是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工具,是查办案件的客观记录,是承办案件质量的重要载体和反映;是总结经验和复查案件的重要依据,也是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材料。反贪部门现行的法律文书格式主要是按照2002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格式来制作的,使用时间十年有余。日益发展的反贪工作实践证明现行的反贪法律文书格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反贪工作发展的需要,影响反贪工作有序开展。怎样制作反贪法律文书,使其及时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缝衔接,并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贪工作,应当引起反贪检察官思考。

 笔者认为,认真研究现行反贪法律文书格式中存在问题,根据办案需要及时制定和完善反贪法律文书,使其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实用美观,与时俱进,对于促进反贪部门公正执法、文明办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树立新时期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度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    现行反贪法律文书格式存在主要问题

(一)初查阶段法律文书缺失。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依法对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的过程和活动,初查是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前置程序。启动初查程序,意味着反贪检察官可以走访和询问相关人员,可以核查相关会计账务与档案资料。但从现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格式来看,却没有初查阶段可以适用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法律文书,给案件线索的初查工作带来了困惑,影响了执法的规范性,导致程序瑕疵,容易出现瑕疵证据,甚至造成执法尴尬,为案件质量埋下隐患。

(二)法律文书的格式、名称不统一。格式规范、名称统一的法律文书,既能体现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规范办案,更能反映反贪检察官的法律执业素养,同时也展现出法律文书应有的严肃性。但是从现实来看,各地检察院反贪部门使用的有关法律文书却是样式名称各异。例如,反贪部门用于查询银行存款的程序性法律文书,有的检察院反贪部门使用的是《协助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有的用的是《协助查询银行存款汇款通知书》;而有的则使用《协助查询银行存款通知书》;文书字号更是百花齐放,法律文书的印刷纸张大小不一、参差不齐,有失国家机关文书的美观性和严肃性。

(三)部分法律文书设计过于繁琐,缺乏实用性。法律文书的主要作用在于体现执法的程序价值,承载执法的相关实质内容。法律文书格式的设计应当体现出简单实用规范这一特点。然而,从现行反贪法律文书的实际应用情况来看,存在着部分法律文书格式过于繁琐、联次过多、缺乏实用问题。例如,对于反贪部门办理的案件,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本院按法定程序开出拘留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同时由公安机关开具《拘留通知书》(家属联),通知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既符合办案程序规定,也很顺畅自然;而现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格式中却另外设计了人民检察院《拘留通知书》(家属联),不知道这一联在实际中如何使用,有何作用?总觉得设计这一联有画蛇添足之嫌。

(四)反贪法律文书没有与时俱进,缺乏明显的时代性和鲜活性。反贪法律文书承载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双重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现行的反贪法律文书格式看,缺乏鲜活性和时代特色,过于呆板,没有与时俱进。具体表现在:

1、现行反贪法律文书没有可供下载使用的电子版。基层检察院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检察院反贪部门,现在仍然以使用纸质的法律文书为传统,不利于节约资源,更不利于办公办案自动化、信息化。

2、现行部分反贪法律文书中没有相关保密规定,不利于案件保密。检察院反贪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经常需要请求工商、税务、银行等相关部门协助查询有关信息。虽然在请求查询之时,办案人员反复叮嘱协查单位及其相关知情人员要保守工作秘密,但在实际中协查人员泄密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是因为现行的部分程序性法律文书中缺乏相关的保密规定和责任追究,导致相关知情人员思想麻痹,引不起足够重视。

3、现行反贪法律文书中没有附有相关法条及内容,不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法律文书不仅是执法办案活动的重要凭证和载体,而且具有普法宣传之辅助功能。现行反贪法律文书没有附有相关法条及内容,削弱了其应有的普法作用,不利于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

4、现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有关反贪业务方面的法律文书格式使用了十年之久,没有及时修订完善,没有与时俱进。对反贪部门工作创新以及经社会认可的司法改革方面取得的成果,虽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使用,但却没有设计出相关的法律文书,造成法律文书格式和司法实践应用不同步。例如,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国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就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但至今却没有设计和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告知书》这一程序性法律文书。

二、完善反贪法律文书格式的对策和建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新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是制定反贪法律文书格式的主要依据,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就完善反贪法律文书格式,使之与时俱进,充分发挥法律文书的重要作用,提出如下对策和建议: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认真开展专题调研,针对反贪部门案件初查实际情况,进行充分论证,尽快制定出适合初查阶段工作需要的实用性法律文书格式(样式),促进规范办案,提高案件质量。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对现行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规定的有关法律文书进行认真审核和清理,推陈出新,进行补充和完善。对不能适应反贪工作需要的过时法律文书格式及时进行清理废除;对格式内容不够完善的法律文书,迅速进行修订和完善;根据反贪工作新形势要求,需要设计新的法律文书格式的,应当积极设计出内容新颖、格式完善、美观严肃的文书格式,并要与时俱进。并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法律文书格式(样式)详录,以便工作之需。

 (三)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制定《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式)制定标准及规范办法》,对全国检察机关使用的法律文书的名称、格式、内容、规格等要素作出统一规定,确保法律文书应有的统一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也便于立卷归档。

(四)建议在修订后的反贪法律文书格式(样式)中增加相关的保密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以增强案件查办过程中的保密性;对法律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款,同时还应把引用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条文内容完整地附注在法律文书的文尾或附页上,以供当事人全面了解案件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增强法律文书的说服力,向群众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检察机关法律文书的公信力。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在检察局域网上建立检察法律文书(包括反贪法律文书)电子版信息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和升级完善,方便下载使用,推动办案办公自动化和信息化建设,避免传统方式造成浪费,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办案成本。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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