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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侵权类案件举报困境几点思考
日期:2013-03-19 00:00  作者: 

 渎职侵权类案件举报困境几点思考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策

一般刑事件线索来源有报案、相关单位部门移交、自行发现等几种。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在渎职侵权工作中,绝大部分的案件线索是侦查部门自行发现或者相关单位部门移交,群众报案举报的比较少见。一直以来,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面临的最大瓶颈就是线索发现难,反渎职侵权部门往往面临无案可办的尴尬局面。反渎职侵权工作要开展,发现收集线索成为首先要克服的问题。司法界对于如何做好渎职侵权类案件线索自行收集已经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做好渎职侵权类案件举报工作成为突破线索收集、案件来源瓶颈的又一关键。本人就渎职侵权类案件举报困境谈谈自己几点想法。

根据控申部门接访举报人工作情况分析,一般举报人举报的原因分为这么几点:一是因为自身的利益受到非法侵害,也就是说举报人希望通过举报不法行为事实来寻求法律保护,这一类大多为实名举报,提供的信息比较详实可靠;二是举报人处于社会公德心、公义感等因素举报和自身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违法情况;三是一些其他的因素。由于渎职侵权类案件本身固有的特性,受损害的往往是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而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受损害后往往不像个人利益受损害后拥有足够的及时的自救能力。例如,某人被打了,某人完全具有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能力,可以实施请求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渎职侵权类案件中的实施渎职侵权行为的人往往就是受损害的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监管者或者主管者,或者和被损害的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有千丝万缕的关系,也就是说存在损害人和受损失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维护者是同一人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身为损害人和受损失的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维护者双重身份自然是不会向检察机关报案或者举报的。这种侵害者维护者身份的叠加造成了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保护的弱化,同时也造成了当渎职侵权行为伤害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时无人举报的情形。当然,也存在着渎职侵权行为损害到个人利益的情况,只不过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在社会上的宣传力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往往受侵害的个人不会想到向检察机关举报报案,而会通过其他方式维权。渎职侵权类案件也存在着其比较隐蔽,公众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不清等情况,导致渎职侵权类案件举报匮乏这一结果。

要打破渎职侵权类案件举报困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采用多种方式创新型工作逐渐改变这一情形。一是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力度,向社会大众宣传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性;二是同渎职侵权案件多发行业建立密切的联系机制,加大联系密度,做好向渎职侵权案件举报潜在人群的宣传工作;三是在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尝试进行线人联系制度,培养反渎职侵权机关自己的线人,同时做好线人保护工作。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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