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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探析
日期:2013-04-01 00:00  作者: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探析

白水县检察院 郝亮亮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案件评查作为促进检察队伍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契机和强化内部监督一项重要手段来抓,案件评查是创新案件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从我院案件评查现状入手,剖析了以往案件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并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案件评查工作,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体系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一、我院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现状

我院案件管理中心于成立于2009年1月份,案管中心自成立以来就肩负着案件评查的职责,到目前,已评查各类案件789件1466人。案管中心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和审查,积极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确保案件质量。通过我院几年实践,发现该项工作机制对强化内部监督、保证案件质量和公正执法起积极作用,有利于检察权的更好发挥。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做法:

1、明确案件评查标准。按照案件评查制度要求,我们制定了案件评查的标准:一是评查案件实体处理是否公正。即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执法办案部门是否严格依法办案,处理结果是否公平公正;二是评查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即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适当,程序是否合法、适当;三是评查法律文书是否准确、严谨、齐全完整;四是评查办案过程中信访接待、处理工作是否妥善、到位,是否存在耍特权、对群众诉求冷硬横推、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2、设置科学的评查方式。在评查方式上,一是设置量化评查指标体系,制作自侦、批捕、起诉等案件质量评估表,实行个案质量评估百分制,一案一表,逐项打分,逐案登记。二是采取承办人自评,科室复评,案管中心全面审核评查的方式进行。即各科室组织案件承办人对照质量评估表进行自查自评,查漏补缺,及时补正案卷材料,之后由科室复查,科室负责人与办案人员交叉评查、共同评查,纠正存在的问题,最后由案管中心全面评查审核。三是阅卷评查与网上审核相结合。通过查阅案卷材料,核实网上办案流程,评查案件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是否在法定时效办结等。

3、实行案件评查通报制度。2012年以前我院采取半年与年终两次评查,评查后认真分析总结,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详细写明实际问题及理由依据,形成评查报告,并将评查结果向市院和全院干警通报。2012年我院实行月评查季通报制度,即由案管中心每月对自侦、侦监、公诉等部门所办结案件进行评查,季度末召开案件评查通报会,将评查结果反馈全院干警,并通知有关部门整改。

4、日常评查与县政法委“百万案件评查活动”相结合。如2012年2月,我们对我院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侦监、公诉、自侦等部门已办结共106件案件进行了评查。2012年6月,根据白水县政法委“百万案件评查剖析专项活动”的要求,我院成立了案件评查剖析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检察长雷敦祥任组长,副检察长樊顺全任副组长,抽调侦监、公诉、民行、案管中心等科室经验丰富、业务过硬的骨干为成员,对县政法委委托的王思动2人强奸案等15件案件进行了评查。通过二者结合,既评查了我院办理的案件,也对公安、法院办理的案件进行了评查,丰富了案件评查的范围与内容。

5、案件评查与干警执法档案相结合。2012年,我院积极开展执法档案与案件评查活动,院领导高度重视,严格要求。我们在案件评查过程中认真打分,将案件评查结果作为干警个人执法档案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干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加强了内部制约,强化了诉讼监督。案管中心在案件评查中不仅进行了内部监督,同时能发现公安、法院刑事诉讼中的违法问题,及时将情况反馈给业务部门,为业务部门的法律监督活动提供信息来源。二是规范了执法行为,提高了办案效率。案管中心及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促使办案人员按时效办案,有效预防和杜绝了案件超期,不断提高了办案效率。三是提升了办案质量,促进了队伍建设。案管中心定期进行案件评查,依据量化的考核标准,从实体到程序环节一一核查,调查确认办案质量等级,将评查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增强了办案人员的质量意识,提升了检察队伍执法办案水平。

二、目前基层院开展案件评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大多基层院看案件评查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案件评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

从我院实际可以看出多数基层院存在对评查必要性认识不一问题。基层院办案任务十分繁重,业务部门检察干警整日忙于办理案件,个别案件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程序或者实体性的问题,对于案件评查工作认为是在“找茬”,在思想上对案件评查有所抵触。另外,案件评查人员思想上存在顾虑,因评查人员大多为本院的工作人员,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中的积极性不高,不愿评定不合格案件 ,导致评查力度不大。

(二)案件评查的方法不科学

在目前的案件评查中,不少评查人员将评查重点放在法律文书及卷面瑕疵和案件的程序性审查等比较容易发现的问题上,但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够。出现该问题的原因,一是参与案件评查的人员很大部分不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办理并不熟悉,无法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二是评查人员所要评查的案件太多,没有时间深入仔细的研究每一个案件。三是评查的案件一般是已经办结的案件,在实践操作中演变成了一种事后的监督,无法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错误。

(三)评查激励机制不健全

在实践中,有些地方对案件质量的高低没有奖罚机制或者没有按规定执行,这种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办案人员没有对案件评查引起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案件评查的效能。

三、完善案件评查工作的有效措施

(一)由案管中心专门负责案件评查工作

将案件评查工作作为案件管理的长效机制,由案管中心专门负责,案管中心评查案件直接对检察长负责。案管中心至少配备一到两名品行良好、熟悉检察业务的工作人员,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进行常态化、专业性的评查。要定期举行培训班、研讨会等,为评查人员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确保他们虽不在办案一线 ,仍能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法学前沿动态,提高其专业素养。最后,要设置科学评查标准,明确案件在实体处理是否公正、程序是否合法、执法办案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纪违法问题。

(二)程序评查与实体评查相结合

对案件进行评查时,应当首先检查案件文书有无文字书写错误等卷面瑕疵,进而检查案件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有遗漏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的权利、是否告知了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等,最后再评判案件在定罪、量刑的实体性问题上是否存在疏漏或者错误之处。并将评查的每一项内容都详细记录,评查完后,撰写评查剖析报告。

(三)采用“三位一体”方式开展案件评查

设置科学的评查方式方法,可采取日常评查、专项评查、重点评查“三位一体”方式展开评查。一是日常评查。由案管中心每季度末组织业务科室对当前办结或正办理案件开展评查,将案件评查纳入日常工作范围。常规评查采取“四步”评查法,即:承办人自我评查、部门内部互相评查、主管检察长复评、案管中心全面审核复查。二是专项评查。依据办案实际情况及政法委组织的“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就当前司法实践中突出问题的案件、上访案件、上级指定案件等深入开展案件专项评查。三是重点评查。在开展日常评查的基础上,重点评查基层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撤销案件、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无罪判决、以及督办、社会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案件。

(四)建立科学的奖励和考评机制

应该对办案人员进行精神与物质的双重奖励,激起办案人员办案积极性和工作责任心。评查形成的考评格次及公正廉洁执法情况一律记入档案,作为干警评先评优、晋职晋级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每年定期举行案件办理质量评优活动,评出本院的办案质量能手、办案快手等,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热情。对于在评查中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及时移交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四、对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几点意见:

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对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意义重大。今后,我们在案件评查工作中更应有所创新,使案件评查机制规范化、科学化。

1、实行案件季评查季通报制度。即各业务部门每季度末将所办结的案件报送案管中心进行质量评查。因公诉、自侦案件时效较长,月评查有时不能保证评查工作顺利进行,通过季度评查及时总结办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2、加强案件质量评查管理制度。将案管中心对各业务部门的案件评查情况纳入案件管理考评细则,依据考评细则量化分值,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3、创新案件评查方式,保证评查结果公正客观。案件质量评查是一项创新工作,我们要在评查方式上下功夫,保证评查人员的专业化、评查活动的透明性、评查结果的客观性。

4、实行执法考评制度。对各部门的执法考评情况,由案件管理中心负责,通过实行内部执法考评,不断规范检察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综上所述,对案件流程管理、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卷宗装订、执法情况等进行评查,有利于杜绝一切违反法定程序的现象发生,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检察人员业务水平和能力。同时,对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案件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整体执法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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