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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办理渎职侵权类案件的取证
日期:2013-05-03 00:00  作者: 

证据是确定刑事案件事实和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犯罪情节轻重等问题的关键,是办案工作中的核心。新刑诉法在证据方面有了新的规定,对依法取证、证据的形式要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证据是司法人员认定渎职侵权犯罪事实的唯一依据,侦查人员取证能力的高低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提高对证据的收集固定能力是新刑诉法对办理刑事案件的的重要要求。因此,提升侦查人员取证能力是办理好渎职侵权类案件的关键。

在立案侦查前的初查阶段,办案部门对涉案的人员及所在单位的情况和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行业规定、单位制度、文件等。对涉案单位的单位的性质、人事情况、财务情况、各部门的职责、具体的运行等状况了然于胸成为取证的前提。避免侦查方向不明确,避免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涉案单位利用侦查人员对其行业陌生对侦查收集固定证据造成困难。根据对案情和涉案人员及所在单位的的初步了解制定证据目录。证据目录是指将查清案情可能需要收集固定的所有证据,证据目录根据案情的变化随时进行调整。在初查过程中将实际收集固定的证据和证据目录进行对比,将证据的收集固定清晰化、脉络化,随时发现证据收集固定中出现的问题。避免收集到的证据针对性不强、证明力不够。在渎职侵权涉法多样性、犯罪隐蔽性、关系复杂性面前,理清头绪,明确目标,抓住重点,针对性地进行取证。要坚持立案前,秘密收集证据。渎职侵权案件犯罪嫌疑人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人员,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反侦察能力,因此秘密收集证据在实际办案中显得尤为重要。

在立案后结合立案前收集的证据及掌握的情况,制定侦查方案、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必须重事实证据,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在侦查取证思路上,要强调按犯罪构成设计取证方案,扎实开展取证工作,增强针对性,实现及时性,为有效侦破案件和以后的成功诉判打牢基础。在侦查取证范围方面,首先要全面收集帐证、物证、书证,及时转化固定视听材料证据;其次,要及时收集同案人或知情人、证人言词证据;第三,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及时固定。在取证方法上,要坚持动态取证与静态取证并举,正面取证与反面取证相结合,既要重视口供,更要重视其他证据的印证;既重视讯问、询问、查帐等一般静态取证,更要用现代科技手段对反侦查活动等进行动态取证。要及时处理证据冲突、形成证据链。在实际办案中,存在收集到的证据不全面和收集到的证据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同一份证据存在矛盾没有及时排除的问题。侦查过程中全面、及时、准确的收集证据,使证据与证据之间形成锁链,是解决证据矛盾的法宝。在办案过程中对收集到的证据及时分析其证明力及有效性,及时排除证据与证据之间的矛盾、同一份证据中存在的矛盾。避免证据的冲突,形成证据链。要合法收集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证据被收集后,能否发挥其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作用,进而最终被作为定案的依据,其形成的合法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收集固定证据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种类,避免因其表现形式上的瑕疵而导致失去证明力。如避免证人书面自述性形式同询问笔录的混淆,致使证据失去应有的证明力。收集证据的法律手续要完备,避免因遗漏或缺少某些法定环节而失去证明力。如收集物证、书证时,要记名持有人、数量、特征等情况后,由持有人、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要签名等,以此证明证据获得程序及来源等客观过程。形式合法性有瑕疵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仍有自身的价值和作用,在调查核实其它证据和排除怀疑中,对形成司法主体内心的确信发挥积极的作用。在证据的收集固定中尽量避免证据的形式瑕疵,做到收集固定的证据具备其应有的证明力。(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王伯仪 张 策 )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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