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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案件线索研判要点简析
日期:2013-07-24 00:00  作者: 

渎职案件线索研判要点简析

礼泉县人民检察院 张密锋 张策

渎职案件存在线索发现难,举报少、犯罪行为隐蔽、案件主体身份特定和损失后果起点高等特点。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获得一个案件线索非常的不容易,如何对线索进行研判,以利于线索初查、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纠显得尤为重要,是案件办理好的关键。对案件线索的全面正确的研判不仅仅存在在线索摸排的开始,也适用于线索摸排、初查和侦查的全过程,具有动态性和全程性的特点。根据渎职犯罪的构成,并结合大量线索摸排侦查事务经验,总结了几点线索研判要点。

损失后果无疑是渎职案件查办的前提,或者说是引发条件。从大量的侦查实务中来看,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部门获得线索就是因为得知了某某地有了个什么样的损失,或者是人员伤亡,或者是经济财产损失,从而展开摸排、侦查。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中,第一条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损失后果内容的立案标准。(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伤亡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人数3倍以上的; (二)造成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的得出渎职案件损失后果方面的具体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是比较特殊的一类犯罪,其主体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主体范围相对狭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点事毫无疑问的,但也有所扩展。根据两高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七条的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解释》规定,渎职犯罪的主体不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含了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主体问题的明确,无疑解决了具体办案中面临的问题,对侦查取证具有很大的指导作用,推动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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