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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农资金渎职犯罪侦查的认识
日期:2013-11-20 00:00  作者: 

对涉农资金渎职犯罪侦查的认识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李月明

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出台了一系列支农、扶农、惠农政策,投入了大量的物资和资金进行新农村建设,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但与此同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现象也在涉农惠民领域滋生漫延,严重损害了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形象,也侵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近几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加大了对涉农资金的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取得了斐然的成绩,保障了资金的安全。但是,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具体为:

(一)线索发现难。涉农资金透明度低、处于下流的农民对涉农资金的运转和操作情况更是无从知晓,致使案件线索来源狭窄、渠道不畅,加上渎职犯罪本身就比其他职务犯罪更具隐蔽性,人民群众不易掌握犯罪标准和了解情况,主动向检察机关反映有关涉农领域渎职犯罪方面的情况相当少。

(二)侦查难度大、成本高、时间长。涉农资金是自上而下的流向,在侦查中往往要深入农户家中询问取证。农村地区地域的广阔和住户的分散以及分到每户的资金量少、户数多,这就导致了侦查成本高、时间长。加上涉农领域渎职犯罪主体大多是具有较高文化素质和活动能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手段具有多样性、隐蔽性、智能性的特点,反侦查能力较强,关系网厚,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易订立攻守同盟、转移侦查视线、涉案的当事人也不会轻易谈及案情,这些都为涉农领域渎职案件的取证增加了不少难度

(三)法律适用难度大。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发生大多存在责任人众多、介入因素较多、因果关系链条复杂导致因果关系证实难度大。另外,在损失认定上,对于涉农资金被截留挪用用于盖楼、购车、发放临时工工资、发放奖金、吃喝招待等,这些被挤占挪用的资金是否能够认定为渎职犯罪中的危害后果?以上因素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通过对涉农资金监管中渎职犯罪行为特点的分析,结合工作实际,就查办涉农资金中渎职犯罪案件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强联系,全面了解涉农资金现状

要加强与各类涉农资金监管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农业、移民、扶贫、水利、林业、民政、交通等相关涉农管理部门的沟通,特别注重与财政部门、纪委、审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全面系统地收集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及时了解和掌握涉农资金的资金类别、法律依据、主管部门、使用对象、工作规程等情况,并认真地逐条学习,熟悉资金的用途及使用资金的审批手续等,分析研究其内在规律,探索发现易发案部门、环节,努力发现各类资金监管中渎职犯罪案件线索。

(二)找准切入点,从摸排损失入手

根据现行《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失就没有渎职犯罪,所以深入排查掌握是否存在损失是我们摸排任何渎职犯罪案件所必需开展的工作,查办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渎职犯罪案件也不例外。在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查办中,首先落实资金的使用是否落到了实处。如退耕还林补贴资金,我们要落实该部分资金是否真正用在退耕上,对于退耕还林补贴,我们要落实这部分资金是否真正补贴到农民手中。如果查实这部分资金均没有落到实处,回过头来我们再看资金的真正用途和去向,看这部分资金是被截留挪用了还是被侵吞了。需要注意的是,摸排该类损失,不能简单地去看看账目是否做平了,不能仅仅根据帐面记载的用途来确定资金的真正用途和去向,而应当通过实地调查确定。

(三)以点带线,以线盖面挖掘线索

以点带线就是要通过对已掌握的某一线索进行初查,在初查中尽可能扩大线索,以促进线索的滚动发现,力争挖出窝案串案的线索;以线盖面就是以“系统查、查系统”的模式,对某线索所涉及的整个系统领域进行全面地收集线索,特别是已查办的某一类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认真分析剖析,从中发现这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发案环节、犯罪手段、特点、规律,对这类线索,不能就事论事,而要触类旁通。要注重经营线索。对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不宜马上初查的,要进行必要的经营。对这类线索,不能局限于眼前的利益,而要注重长远的发展。

(四)紧抓资金流向,摸准发案节点

当前涉农案件涉案数额小、取证成本高、查处难度大、隐蔽性强的实际情况,在查办案件中把梳理资金流向,定发案节点,作为发现、查处涉农犯罪案件的主渠道。针对基层领导、站所负责人和村级干部对支农惠农资金的发放有着得天独厚的决定权,且相互间存在盘根错节的复杂关系,加之资金审批、资金发放及使用、工程承包和验收缺乏监督,管理漏洞大,极易造成渎职失职现象。重点采取从资金下拨源头与抽查受补农户对比,摸清资金发放情况,对资金每个发放环节进行清理,查找资金是否被“抽血”、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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