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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单位犯罪在农村基层组织的表现形式
日期:2013-11-26 00:00  作者: 

浅论单位犯罪在农村基层组织的表现形式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李月明


我国刑法总则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关于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而不是对单位犯罪概念的规定。即该条规定只是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可能主体范围,而没有完全概括单位犯罪所需的全部要件。司法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通常是包涵在刑法总则第30条规定的“团体”或“企业”范围之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这一条解释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实际上认为,只有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这两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更是进一步明确地指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为了单位的利益,强调的是主观层面的目的或者动机,落实到客观结果,就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所以,法院在处理和认定单位犯罪时强调,从概念上有三个把握的要点:第一,必须以单位的名义;第二,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第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村委会属村民的自治组织,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第二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村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农村设立的基层机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村党支部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重大问题都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农村经济合作社则属于村民的经济团体,负责对本村的经济事务进行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的工作机构-合作社管理委员会,而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机制,条例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各地做法不一。

从上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可以看出,村委会、村党支部、村经济合作社都有对村内经济等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这就容易造成职权划分的混乱,同时由于兼职情况的普遍存在,也很难区分具体成员的某一行为究竟是以何种身份进行。单位意志不同于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也不能简单等同于单位所有成员意志的总和。正如有学者指出:“只有团体中的独立个人形成共同意志,共同意志又进而有机形成团体意志的,团体人格方具有独立人格”。虽然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这里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的是个人刑事责任,所体现的也不可能是单位意志。单位意志一般表现为单位决策机构的决定,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决定,或者经决策机关批准的经办人的行为等。究竟什么部门或个人能够代表单位意志,要结合涉案单位的具体情况,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单位规章、内部规定、个别情况下甚至还要结合单位的惯例或者习惯性做法来认定。

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应坚持“实体违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并行”的标准,即首先这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刑法有相应的单位犯罪的规定,其次该行为符合除犯罪主体外的其他所有犯罪构成要件,再次该涉罪行为和单位的业务活动有关联。然后再来判断主体要件,即是否存在单位犯罪故意,或者该犯罪行为是否是体现了单位意志。而这个判断标准即为“程序合法性”,也就是要求该行为必须是按照单位认可的决策程序实施的,包括法律规定的程序、单位制度规定的程序、单位通常习惯采用的程序等。这里之所以包括“单位通常习惯采用的程序”是因为某些单位确实存在违背制度或法律规定,但单位一直予以认可的程序。比如某机关明确规定拍卖涉案资产必须经机关领导全体会议多数同意,但实际情况是一直由机关负责人单独决定,其他机关领导也从来没有异议。如果某次该负责人在进行拍卖活动中进行犯罪,则构成单位犯罪,当然,单位事后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农村基层组织联合决定的,属于单位犯罪。由于农村村落的狭小和人口的有限性,许多地方通行村委会、村支部、经济合作社等多个机构联合作出村庄重大事务的习惯。毫无疑问,因为多个组织中有一到多个主体拥有对村庄事务的决定权,该决定体现了单位的意志,构成单位犯罪。但不能由此断定所有参与决策的单位都构成犯罪,比如一起滥伐林木案件,村委会成员多数表示反对的,则至少该村委会不构成单位犯罪。有基层组织职务的个人涉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判定是否属于单位犯罪。如果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单位规章、内部规定、结合单位的惯例或者习惯性做法,该人有权代表单位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则构成单位犯罪;如果不能代表单位,则不构成单位犯罪。当然,如果其一直代表单位决策业务活动,虽然不符合单位集体决策的规定,但单位一直给予默认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如果单位对本次涉罪行为明确且及时表示反对的,不属于单位犯罪。身兼多个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的个人行为涉嫌单位犯罪的,根据其行为时的身份判定。即在本人行为能够代表其所任职单位意志的前提下,根据其本人主观心理故意决定其所代表的单位,当然判断标准不限于个人陈述,还可以结合相关书面证据等材料以及相关单位的规定和通常做法,比如某村委会主任兼村支部书记一直负责本村征地工作,如果私自将本村土地拍卖而村基层组织没有反对,而相关协议是以村委会名义签署的,则村委会构成单位犯罪。个人盗用基层组织名义实施犯罪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基层组织不构成单位犯罪。犯罪利益的归属究竟属于个人或者集体不影响单位犯罪的判定。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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