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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应对之我见
日期:2013-12-20 00:00  作者: 

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应对之我见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郝梓伊

今年来,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中发现,一个生产添加国家禁用无根剂“毒豆芽”的黑作坊,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我们在第一时间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将其批准逮捕。近年来,关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事件层出不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保持了连续的大幅度上升态势,且作案手段越来越多,隐蔽性越来越强。食品、药品安全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长治久安,对于这一犯罪的特点及侦查机关如何应对谈几点看法。

一、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必要性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是我们每个人每天都必须摄入的,而药品则关系到防病治病问题,都是事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所谓食品药品安全无小事,食品药品一旦出了问题,其危害后果往往更为严重,社会影响也更为恶劣,也更容易引起人民群众的恐慌不安,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因此,食品药品问题不仅是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民生民利问题,也是关乎党和政府执政能力与公信力的民生民心工程,其重要性无论怎么强调都不过分。

但是,一段时期以来,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屡屡亮起红灯,已经暴露出的食品药品安全事件数量之多、范围之大、波及地域之广、危害程度之深前所未有、触目惊心,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一再触动人们的神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同样令人担忧的是,随着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市场大格局的基本形成,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健康、有序发展的不利因素,而且严重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声誉。刑法是其他法律能够得以实施的后盾法和保障法,为此,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必须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通过刑罚制裁,达到威慑犯罪分子的目的。

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应对

(一)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犯罪分子逐渐利用互联网、物流等渠道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避免相关部门的监管,损害的对象具有发散性,不容易集中暴露。甚至一些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正规药品的包装用于制售假药,向食品中添加难以检测的工业原材料等非食品添加剂,进行保鲜、调味、着色,这些犯罪活动均具有较强隐蔽性。为此,行政监管机关和侦查机关应加强对物流、网络流通领域涉及食品、药品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对发现的线索要一查到底,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二)犯罪分子具有团伙性。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比例较高,这些犯罪分子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有的甚至是家庭作坊式,成员之间具有较强的信任感,分工明确,生产、仓储、营销、运输等各环节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制售行为,外人往往很难了解其中的生产流通过程。在查办案件时,要注重客观证据的搜集,善于运用犯罪分子的心理特点,逐一突破。

(三)侦破和认定难度高。由于绝大部分犯罪分子没有正规的生产、销售记录,往往给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带来一定的困难。已销售的食品、药品数量和金额难以准确认定,许多案件只能根据现场查获的未销售的食品、药品的库存认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犯罪分子的量刑和对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所以,在审查证据时一定要全面,对犯罪分子拒不交代已销售出去的数额,有旁证能够证实的,应予以认定。

(四)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随意性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高发,暴露出食品、药品的监管还存在着死角和空档,存在着监管不到位或“多头监管、谁都不管”的局面,甚至个别监管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充当保护伞,以罚代刑,该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不移送,失职渎职,导致监管失控。为此,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应加强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日常监督,充分利用与行政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并监督移送线索;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加大查办监管部门应移不移等失职、渎职案件力度,适时开展警示教育活动。

(五)社会危害后果严重。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因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群体性食物中毒、贻误病情、甚至造成伤亡后果,不仅给被害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和经济损失,而且很容易造成群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政府公信力。所以,对于大面积食品、药品中毒或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犯罪案件,应及时向社会披露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判决情况,消除群众疑虑和社会恐慌。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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