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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舆情中“恶劣社会影响”的认识
日期:2014-03-03 00:00  作者: 

对网络舆情中“恶劣社会影响”的认识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规定的一个法定条件,属于非物质性的损害后果,实践中难以把握和认定,多年来一直是困扰检察机关查办渎职犯罪的一个难点。近年来,网络媒体的出现已成了当今人们获得信息的主要途径之一,许多渎职犯罪通过网络传播也引起了恶劣的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是基层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形,由于认识上不统一,导致执法出现一定的偏差,因此,明确对渎职犯罪中“恶劣社会影响”的理解和把握,特别是新形势下的网络舆情中的“恶劣社会影响”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网络舆情中“恶劣社会影响”的定性

所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一定地区的社会不稳定,导致机关、企事业单位无法正常工作等。而“恶劣社会影响”在网络上,主要是通过作为新闻信息被网站刊载,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如:QQ、微信等传播和以“发帖”、“爆料”等名义在网络论坛中出现等具体形式来具现。恶劣社会影响通常是以非物质形态表现出来,是无形的,属于非物质性损害结果,通常具有损害结果的不可计算性、损害后果具有相对的区域范围以及损害后果表现形式具有复杂多样性的特点。鉴于网络的开放性,恶劣社会影响在网络上的损害后果更加难以计算。

二、网络舆情中“恶劣社会影响”的特点

1、网络舆情的影响范围难以确定。许多网站或网络论坛虽然点击率比较高,但因为性质并非新闻类的,因此即使犯罪信息被报道,其影响范围并不大。尤其是网络中的“随大流”现象非常突出。实际上,许多热点事件刚一发生,在事实原委及前因后果尚不明了之时,就会出现许多吸引眼球的“爆料”言论,即便所述内容完全真实的,但也不能排除“爆料”的主观臆断与任意夸大,往往会对受众产生严重误导。

2、作为网络舆情载体的网站或网络论坛的级别和性质难以确定。传统媒体有级别的规定,如何种报刊杂志是国家级的,何种是省级的,何种是地市级等等,这都有明确的规定,如果犯罪信息在级别比较高的媒体上被广泛报道,影响就比较恶劣。而目前网站或网络论坛的数目繁多,许多网站的级别难以确定而且很难确定,这导致对犯罪信息的影响程度判断时面临困境。

3、网络舆情的真实性遭到质疑。传统媒体虽然难以保证所有的信息都准确无误,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严格监管,其信息的可信度还是比较高的。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监管多以引导为主,使得形形色色的网络公关机构异军突起,“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等,将网络匿名性特点发挥到极致,运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敲诈勒索、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网络民意牟利、从事私下交易牟取非法利益,如在2010年蒙牛伊利“诽谤门”中,网络公关就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

三、对网络舆情中“恶劣社会影响”的界定

鉴于网络舆情的影响范围、信息级别和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准确的予以确定,因此在对对网络舆情中“恶劣社会影响”界定时必须结合传统媒体进行综合考虑。

第一,对网络舆情的影响范围进行界定。从渎职信息的传播范围考虑,察看其是否在其他多个网站及网络论坛上传播,以及其引起的网民的关注程度如何。同时,我们还须将网络舆情上的影响同犯罪造成的案发地的社会影响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第二,对网络舆情的影响后果进行界定。要对网络舆情的载体进行等级和性质的划分,简单来说,正规的大型门户网站如新浪、搜狐等网站刊载信息的影响力就远大于其他网站;而网站的新闻报道的影响力又远大于网络论坛。这里要注意的是,要判断是否存在网络公关恶意误导下的恶意点击重复点击提升点击量的行为等炒作行为,从而区分恶意操作和真实影响后果。

第三,对网络舆情的真实性进行界定。由于网络信息发布的便利性、匿名性,导致在网络上发布假消息和谣言非常容易。对网络转载的信息来源要加以确定;对所谓的以“爆料”等名目在网络上发帖的,要查找到真实的个人信息,并予以核查。(李月明)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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