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浅谈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日期:2014-03-10 00:00  作者: 

浅谈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指导原则

我国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30多年来未作大修,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行了完善和丰富,为了巩固成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对检察院组织法修改已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日程。对于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必要性,社会各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接下来就是如何修改的问题,首先我觉得应该明确修改的指导原则这个贯穿修改整改过程的基本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检察院组织法修改的正确方向。

一、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对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法治等全方位的领导,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集中体现在党领导立法,将党的政策方针等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并通过在全社会一体遵行来保证党的领导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就是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也就是维护党的意志的执行和权威。因此检察机关在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订过程中,只有坚持党的思想、政治、组织领导,才能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政治任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关键在于党要坚持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具体来说,在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的任何制度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要严格贯彻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各项要求。尤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等一些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为检察工作发展和检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过程中,要将党中央的这些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化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国家意志性。

二、遵循法制统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要修改其结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规范性,首先要保证效力上的统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作为基本法律,对检察机关的地位、职权、组织体系、管理保障等原则规定首先必须与宪法规定保持一致,对于细节规定,不得与其它法律法规相冲突,尤其是要同新修订的刑事讼诉法、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不能出现同一行为有不同的规定,以保证法律效力方面的统一。同时在内容的规定上也要充分考虑各类规范的周延,尤其是同两大诉讼程序法的内容协调上,如对于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程序,可由组织法原则规定,具体由诉讼法等规定,这样以来既体现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诉讼法之间的特点,又节约了法律资源。

三、符合国情民意。我国检察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充分体现政治性、法律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必须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简单模仿国外的立法。具体来说,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先必须立足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的人民检察制度,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和产生的一项法律监督制度,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行政权和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实行监督。不同于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原则,三权分立原则体现的是一种权利制衡,我国人民检察制度则是一种专门的监督制度。在权利架构方面不同于西方检察制度。其次要充分体现人民性,在许多制度的建设方面,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仅要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更要突出法律服务社会、保障民生的效果,如检察建议、刑事被害人救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派驻检察室等。最后,在进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时,还必须深刻认识到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发展现实,还将全面深化各项改革,经济体制不断变革,社会结构不断变动,利益格局不断调整,思想观念不断变化,社会矛盾多发,社会问题凸显,新需求、新形势、新挑战层出不穷。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历史阶段进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工作,既不能事无巨细,对诸多实际上还不成熟的问题,作过多细致的规定,为今后法律的改进人为的设置不必要的障碍,也不能因为当前各相关法律制度变化较快,就故步自封,应对于我们在实践中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研究的成熟成果及检察机关探索运行的有效制度,在修订时予以规定,以更好的指导我们的检察实践,也为其它相关法律的修正提供借鉴。

四、体现实践实效。任何一部法律的修订,就是通过对各种法律关系的理清,来对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做出回应,以推进国家管理和治理现代化。因此,在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时,一方面应该通过完善法律结构体系,来协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为强化检察机关职能奠定理论及法律依据,已达到法律的统一实施。另一个方面也必须对检察工作中的实践问题作出回应,如检察监督职能范围的扩大、监督手段及效力的强化,上下级检察机关在人、财、物、事等方面的关系、检察机关内外机构设置规范,还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检察机关领导机构组成、任职条件、检察官选拨和任用程序、主诉检察官制度等等,对于已经成熟的实践做法,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中应确定下来,以保证诸多成功有效的改革能长期有效的发挥作用,对于不成熟要作出回应和方向性引导,以消除检察机关及社会各界在认识上的误区。

总之,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及修改的法律、政治、社会效果,使修改既体现现实需求又符合法律规定,促进检察事业在全面深化改革中不断前进。(白河检察院 刘宝利)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