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 >> 政法理论 >> 详细内容
对涉农资金渎职犯罪的认识
日期:2014-03-11 00:00  作者: 

对涉农资金渎职犯罪的认识

     
涉农资金是指以农业、农村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从资金使用的目的来看,涉农资金包括支持农业生产资金类、对农民的补贴类、支持农村社会发展类。从涉农资金使用的实践来看,分为长期性、固定性资金和短期性、临时性资金。资金的管理上,长期性、固定性资金如粮食综合补贴、良种补贴、“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等,由于属于经常性补贴,农户对补贴标准及发放政策比较了解,且一般直接发到农户“一卡通”折子上,这部分资金在申报、审批、发放领域渎职失职问题较大;而短期性、临时性资金管理比较薄弱,如土地有偿使用费、扶贫款、抗旱救济款等,尽管制定了一些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但由于运行时间短暂、透明度较差,给付环节简化,缺乏必要的审批、发放监督程序,往往容易在失职渎职中伴随着贪污挪用和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发生。

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特点
 
涉农资金涵盖的部门多、范围广、涉及资金量大,涉农资金渎职犯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往往会出现涉案数额巨大、损失后果严重的情况,动辄就会出现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国家损失。具体而言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呈现下列特点:

一是串案、窝案现象明显。为确保涉农资金确实落到实处,国家在出台、实施涉农惠民政策过程中有意识地对涉农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发放等环节部署于不同的部门进行把关、监管,实现权力平分与制约。由于这每一个环节是由不同的部门具体负责,且每一个环节都是在前一环节基础之上实施的,所以案件就表现出串案现象。对每一部门内部而言,涉农资金大审批、发放、管理等各个环节一般都是部门领导总体负责,具体人员具体操办,要想享受相关涉农资金就需要部门领导与具体人员的共同认可,所以就表现出窝案现象。

二是徇私舞弊使用涉农资金致使贪污挪用资金时有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类涉农资金在管理和使用中均要求专款专用,但在实际中,一些监管部门负责人员徇私情私利,常常违反规定截留、套取、挪用涉农资金。一是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并造成损失。涉农资金,顾名思义就是指定专门资金或专门用途的涉农资金,涉农资金的管理一般都有“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套取”的相关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在某些部门、某些领域还比较严重。二是违规将涉农资金拆借给私人使用或经营。各类涉农资金均为专款专用资金,严禁私自拆借或挪作他用,但一些管理人员往往为徇私情私利而非法将资金借出,造成重大损失。三是直接挪用涉农资金或以资金银行存单为质押向银行贷款,进行盈利活动或用于赌博、个人日常开支等行为。

三是失职渎职审批各项资金导致资金被骗取现象严重。涉农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严格遵从法定程序和条件,但一些监管人员在核报、审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负责资金发放管理人员在审批过程中,不严格遵从法定程序,不依照法定条件认真审核,导致不具备申请条件的人员非法获得资金,致使资金被骗取,造成重大损失。

四是“弄权卖法”的主观故意性犯罪较多,“疏于职守”的玩忽职守类犯罪较少。从目前查办的涉农资金渎职犯罪案例来看,涉嫌罪名大多集中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其中又以滥用职权罪居多。在该领域渎职犯罪案件当中,大多数情况是属于主观故意型犯罪,是因为循私情私利而故意违规违法操作,从而导致经济损失出现。真正因为水平能力不高或者工作中疏忽大意导致出现损失的情况并不多。这一点实际上也非常符合客观实际,一方面,能够成为掌握支配大量资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哪一个是水平能力比较差的。另一方面,大额资金的收取、支配使用往往需要经过严格复杂的多重手续,一个人疏忽大意、玩忽职守往往不会导致大额资金出现损失,只有在处心积虑的违规使用资金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情况下,出现资金损失的情况,从而导致渎职犯罪案件的发生。

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原因

涉农资金领域渎职犯罪的原因是既有主观上相关部门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放纵欲望致使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引发渎职犯罪,但主要还在于涉农资金在管理、实施和监管上制度的漏洞。为渎职犯罪提供了空间。

在管理上,多元化和权力集中化易引发渎职犯罪。第一,涉农资金使用分散,目标多元化、管理多部门,为犯罪提供空间。据统计,在县一级政府机关涉及到的涉农资金多达40余项,参与资金管理的部门有20多个,每个部门负责分配的资金少则一两项、多则四五项,部门里每个资金又有一个具体管理的机构和分管领导,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涉农资金管理队伍。加上部门间政策要求不统一、信息沟通不流畅,部分资金职能交叉,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拨付属多个部门多头管理,从而加大了监管难度。第二,政策不透明、信息不对称,让犯罪有机可乘。目前有些资金分配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各类涉农资金申报、审批分配政策的知情权仅限于相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大部分农民个人对涉农资金的种类和操作程序不是很了解。这种不公开、不透明助长了部分领导干部的侥幸心理,容易诱发犯罪。第三,权力过分集中致使犯罪易发、高发。一些部门领导权力过于集中,在一个单位一个地方往往形成“家长式”作风。尤其是来自不同渠道的涉农资金供小于求,僧多粥少,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等方面存在资金和资金分配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因此一个涉农资金的分配与领导意图的关系愈加紧密。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争取资金,不惜重金向某些领导干部行贿,进行钱权交易,致使某些领导干部渎职行为的发生

在实施上,随意化和形式化提供了渎职犯罪空间。第一,部分涉农资金审批监管不严。各部门在计划管理方式及资金管理上各自为政,在资金申报和管理上不从实际出发,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从而出现“领导资金”、“人情资金”。第二,资金分配和管理缺乏严谨性。一些资金主管部门和单位只管拨付资金,对资金管理使用不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将违规问题发现和制止在萌芽状态,而是听之任之,放任自流。第三,一些资金主管部门在项目项资金实施过程中没有按要求进行招投标,存在转包现象,或是采用邀请招标和指定承包的方式进行,甚至为了逃避招标,将部分项目化整为零,使项目标准降低在招标标准以下。第四,验收流于形式,走马观花,主要采取抽查和跑面的验收方式,不能深入到每个资金施工现场对项目质量进行深入考察验收。

在监管上,部门化和手段软化为渎职犯罪提供了温床。第一,由于政府领导的分工多为各管一块,互通信息情况沟通不够,政府及其领导很难掌握本地涉农资金的总体状况和真实情况,政府在认真加强领导、组织协调、资金调度、加强资金监管和确保资金安全有效的责任上难以到位,甚至个别领导批条子、打招呼插手资金分配,破坏资金资金的管理原则。第二,财政、审计、纪检等监管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责权划分不明确、部门配合不协调、责任落实不到位。绝大部分资金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上指导,资金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施工,财政负责资金拨付,基于责、权、利等原因影响,各主管部门相互掣肘、推诿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给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从而给为渎职犯罪提供了温床。第三,对重点环节、重要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缺乏必要的管理监控手段,以致于形成部分涉农资金管理干部个人专权,容易诱发渎职犯罪。四是涉农资金透明度低,缺乏完善的公示和举报系统,社会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发挥不充分。(李月明)

 

 

 

 

(编辑:晓侠)

 

 

 

政协网站 政府网站 合作媒体 友情链接 检察网站 中省政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