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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网络舆情中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收集
日期:2014-04-09 00:00  作者: 

浅谈网络舆情中渎职侵权犯罪线索的收集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渎职侵权案件可能发生在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国土、教育、卫生防疫等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行外人”一般不易掌握这些行业法规和政策的“底线”,这就造成渎职侵权犯罪难以被一般人发现。在当今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渎职侵权犯罪的侦查工作要转变思路,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生、察民意发现渎职犯罪的重要渠道,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对网络上、新闻媒体上所报道的每一件事都认真收集、分析,一旦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快速反应、及时介入,以期待能切实解决当前渎职案件“发现难、突破难、认定难”的现状。

 一、对网络舆情中渎职犯罪线索收集可行性的认识

目前,在网络里充斥着大量的职务犯罪案件举报信息有待检察机关查实。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等特点,网民足不出户、敲动键盘、轻点鼠标,就能完成对职务犯罪举报,因此网上举报可以说是最经济、最便捷、最互动和最保密的举报方式。还有一些以“爆料”、“求证”为名的等举报信息通过论坛、博客、微信等网络载体展示在检察机关面前。检察机关必须积极挖掘、仔细辨别网络举报信息,通过网络线索收集渎职侵权案件线索。 由此可见,开展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网络线索收集工作是反渎部门拓宽案源渠道,解决线索匮乏问题的需要。近年来,由于检察机关受案管辖范围逐渐缩小,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法越来越智能化、隐蔽化等原因,检察机关越来越难以掌握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而通过切实加强对网络舆情信息的收集工作,努力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网络举报,挖掘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网络线索正成为检察机关拓宽渎职侵权案源渠道,解决线索匮乏问题很好的途径。

二、对渎职侵权犯罪网络线索特点的认识

网络线索其种类和特性具体表现有:一是在线索提供的主体上具有人员数量多,人员背景复杂等特点;二是在线索提供的内容上具有模糊性,难以单独成案的特性;三是在线索提供的方式上具有多样性,如有论坛、贴吧、QQ群、微博、微信等等多种形式。特别是,网络上广泛流行着“人肉搜索”,这种方式虽然在是否侵犯当事人隐私权方面还存在争议,但是其正面作用也不可忽视,其依托不计其数的网民寻找相关信息,源源不断地把虚拟世界之外现实世界中的真实材料搬运到网络上进行人工对比与分析,并完成一系列归纳与解析的深层次逻辑思维,它形成了持久性的“新闻纵深报道”,有一番“真理愈辩愈明”的味道,震撼民心,效果昭彰。

而具体在网络中的线索一定与网络自身的特征不可分离,网络活动的廉价性、便捷性、保密性、追踪性和互动性等特征在网络线索披露过程中也得以体现。任何知情的网民只要愿意,都可以通过简单的敲击键盘和点击鼠标完成信息在网络上的披露,这样的披露既快捷又廉价,正如学者所指出“传统媒体对事件的披露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制作、检查和审报过程,往往是事件结束一段时间后才能告之于公众。在网民遍布各地,信息技术又日益发达的今天,摄像、录音、文字可以同期制作并即时公布于网络,使事件在最短时间内引起社会关注”。而且在这个过程中知情人是在虚拟网络之中进行披露,其个人信息也可以得以保密,免去其后顾之忧,而一旦信息披露准确引起网民的关注就会有更多的网民参与到事件关注之中,更多的信息在网民的即时交流过程中得以披露,进而引起网民对事件持续的关注,直至“真相大白”。

三、对渎职侵权犯罪网络线索收集中存在问题的认识

一是网民素质参差不齐,举报信息真伪并存。由于网民知识水平的局限性、掌握的信息不全面,难以掌握事情的来龙去脉,容易作出错误的判断。特别是由于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监管多以引导为主,使得形形色色的网络公关机构异军突起,“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等,将网络匿名性特点发挥到极致,运用不正当手段打击竞争对手、歪曲捏造事实进行敲诈勒索、通过话题炒作制造虚假网络民意牟利、从事私下交易牟取非法利益等行为给犯罪线索的收集带来不小的难度。

二是网络信息的公开性造成信息泄露。由于民间网站的公开性,举报信息在引起检察机关注意时同样引起犯罪嫌疑人注意,容易造成举报人被打击报复;或者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销毁证据、达成攻守联盟,甚至出逃,加大检察机关的侦查难度。

三是对网络犯罪线索的收集工作重视度不够。部分检察院在进行渎职侵权网络犯罪线索收集中,或因技术力量不够、或因思想重视度不够,导致积极性不高。往往只有在本辖区内的事件在网络炒得沸沸扬扬的时候才去关注民间网络反腐线索。这时犯罪嫌疑人已经做了大量反侦查活动。而且负面消息不断扩散,网络民意沸腾,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处于被动之中。

四、对渎职侵权犯罪网络线索收集做法的认识

一是提高渎职侵权犯罪侦查人员在网上收集线索的能力。针对网络举报带来了众多缺陷,侦查人员必须加强网络素质,用法眼看网络,提高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使网民的“话筒”成为检察机关的“听筒”。通过有关机关单位网站公布的信息,发现渎职侵权线索

二是要善于对一些国家机关公开网站进行复查,并注意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特别是可以从法院公布的案件判决书中寻找。通过对法院公布在网络上刑事判决书进行审查,可以发现如看诈骗案中有否国家机关被骗,被骗的原因是什么,机关工作人员有否过失,是否达到渎职的立案标准;看偷税、非法经营、虚开专用发票等经济案件中,是否存在税务、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征少征税款、违法发售发票、放纵制售伪劣商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案件线索等等。 

三是要健全网络举报制度,保护网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将保护网络举报人合法权益写入总则,作为开展举报工作的重要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事前、事中保护措施,充实了举报保护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要严格执行举报线索的管理、审查和分流制度,防止了举报线索泄密情况的发生。对发现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要坚决做到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切实保护网络线索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李月明)

 

 

 

 

(编辑:晓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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