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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向交警留虚假个人信息后离开现场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交通肇事后向交警留虚假信息后离开现场

是否构成肇事后逃逸

 

【案情】

2013年9月25早9时许,周某无证驾驶五征牌三轮摩托车沿着某县西韩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西向东推自行车横穿马路的邓某相撞,三轮摩托车侧翻倒地,邓某被撞伤。后村民报警并将邓某送往医院(邓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周某车上随行的李某陪同村民护送邓某前去医院,周某被村民控制在案发现场。交警赶到后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周某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向交警报了假名字、假地址、假电话,并在交警绘制的现场勘查图纸上签订了其自报的假名字,交警在告知其次日早上前来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后许可其离开现场。周某离开现场后即藏匿,后交警大队通过李某查找到周某的真实身份并多次到其家中寻找未果,后通过网上追逃将周某抓获归案。

【分歧】

对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不够成肇事逃逸,理由是肇事后逃逸应具有当场性,而周某肇事后并没有离开现场而是在交警勘查完现场后才离开,其自报个人假信息离开现场并藏匿的行为应属事后行为,另因同车人李某依然留在医院,周某在客观上逃逸不能;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理由是周某在肇事后虽然停留在现场,但是在接受交警询问时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故意提供虚假的个人信息,其主观上有逃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逸的行为,最终被上网追逃后才被抓获归案,其行为应属肇事后逃逸。

【评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简述如下:

第一,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解释》,逃逸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行为人知道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三是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追究。

第二,周某肇事后被村民控制在现场无法脱身,交警赶到后其虽然在勘查笔录上签了字,但签的是假姓名、假地址、假电话号码用以掩饰其真实身份,随后在答应次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后被准许离开现场并藏匿,且在交警部门多次登门寻找的情况下避而不见,最终因上网追逃才被抓获归案,其逃跑的行为显而易见。且《解释》并未将逃跑限定为逃离肇事现场,如果仅将逃跑界定为逃离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相应的法律追究,会严重影响对这类犯罪行为的惩处。另,行为人客观上是否能够逃逸成功并不影响其肇事逃逸的成立。

第三,周某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笔者认为,这里的法律责任应该包括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的任何一种,逃避其中任何一项责任均构成逃逸。本案里,周某离开肇事现场后逃跑并藏匿,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其行为当然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原县检察院  杨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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