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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办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浅议反渎职侵权案件的侦办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巨文斌

侦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是新形势下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尽管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有其特有的难度,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最根本最主要的就是通过严格执法,积极办案,严厉查处渎职侵权犯罪,只有这样才能遏制腐败的滋生和蔓延。

一、渎职侵权案件难办,主要的难度表现在认识难统一、说情干扰多。认识上的错误和说情后产生的影响相结合,导致有些犯罪线索难初查、难立案、难起诉、难判刑。要想把渎职侵权案件办成办好,我们必须了解它的特征:

(一)事实上的模糊性。表现在:一是要件事实不清;二是案件性质不清;三是职务不清。

(二)情节上的复杂性。从渎职侵权罪的类型看,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犯罪中,因果关系复杂,以行为完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犯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中,动机、手段、后果表现不一,标准笼统,情况复杂。

(三)社会上的同情性。渎职侵权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的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和人身造成危害,往往有人认为即使要处理,也是党纪政纪上的处理就够了,那仅仅是工作上的失误。这种同情性的客观存在,也或多或少地阻碍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工作的开展。

(四)职务上的掩饰性。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为案情真相提供了掩护。是正确履行职责还是失职渎职,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均不是很容易作出判断的。

(五)责任上的分散性。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交织、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给查办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

(六)法纪上的交织性。由于渎职侵权犯罪都发生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中,刑事责任与党纪、政纪责任交织在一起,渎职责任与贪利责任交织在一起,往往出现多责并存的现象,从而形成了政策性、法律性强的特点。

(七)行为上的隐蔽性。由于渎职侵权案件多发生在执行职务场所中,往往行为真相不为他人所知,加之当事人或相对人都系单一体,行为人反侦查能力强,从而形成直接证据少,客观证据少,口供影响力大,真实行为隐蔽性强的局面,为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事实的客观性带来一定的困难。

二、掌握了渎职侵权案件的特征之后,我们就要进一步掌握其侦查特点,当前制约侦查的原因和解决的方法。侦查特点:

(一)犯罪主体反侦查能力强,真实口供难取。实践中主要表现有:(1)利用职务便利,歪曲事实真相,干扰侦查。(2)纠集参与人和利害关系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侦查。(3)有意识地分散责任、推诿责任,让你主次难分。(4)利用关系,恶人先告状,利用领导压力阻碍侦查。

(二)证人易受干扰,证言易假、易变。在渎职犯罪案件中,证人与嫌疑人或多或少都有工作关系或利害关系,对如实作证顾虑较多。因此,折中性和偏袒性的证言较多,证据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将受到很大影响。

(三)现场容易破坏,物证、书证不易提取。由于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认知度不高,一些部门和单位发生案件后不及时报案,片面强调稳定,甚至促使现场破坏,物证、书证不保留。

(四)行业性、政策性强,罪与非罪不易区分。

当前制约查处的原因:

(1)对渎职侵权犯罪人们普遍缺乏认识,不愿举报,不会举报或者不敢举报,导致案件线索发现难。加上宣传的广度、深度不够,人们对渎检部门职责、任务了解甚少,导致办案“无米下锅”。

(2)社会干扰多,渎检案件取证定性查处难。渎职侵权案件具有权利与职务紧密相连的特征,既与公务活动联系密切,又与社会不正之风、违纪行为交织在一起,甚至是窝案、串案、团伙作案。只要一查处,马上就有人通过各种途径说情,加上少数单位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出于各种自身或部门利益的考虑,有案不送,怕一票否决,怕牵到荷花带到藕,怕引火烧身,对案件查处往往采取低调处理、隐瞒真相,或者以各种理由不让查,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为增加了办案难度。

(3)当前渎检队伍与当前反渎职侵权形势不相适应,办案人员少、新罪名新领域学习领会不够、二人科室仍然存在、岗位不固定,案件一上手,临时拉队伍。一些传统的侦查手段与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要求更高。

(4)办案经费不足,技术装备落后,影响正常办案。目前,基层检察院渎侦装备及其科技含量仍处在较低的水平,完全靠“一支笔、一张嘴、两条腿”的传统办案模式,与渎职侵权犯罪主体的隐蔽性、高智商性以及对抗侦查的高能力、高水平不相协调,不能保障办案的需要,影响了案件的查处。

三、解决的对策

(1)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渎检部门要积极主动根据不同时期渎职犯罪的特点,有的放矢,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和外地侦查终结的典型案例深入持久开展法制宣传,做到以案释法,努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拓宽工作视野,积极寻找案源。一是从平时工作、生活、交往中及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线索,及时捕捉国家重大改革措施中有可能发生的新型犯罪。二是从相关部门的信息、简报中发现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线索信息。三是利用知情人收集与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有关的背景资料。四是通过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广泛收集社情信息。五是围绕反常现象,挖掘幕后信息。

(3)建立案源收集机制,畅通信息渠道。一是建立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二是加强与有关单位协作,建立联络机制,畅通情报信息。1、加强与公安、法院、纪检监察、审计、工商、税务等执法执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起协调、畅通、快捷的案件线索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2、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的联系,发挥他们的特殊地位作用,通过他们的视察、考察评议、检查等活动,从中获取侵权犯罪线索信息。3、加强与当地新闻机构联系,注意从新闻单位曝光、采访的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涉嫌渎职侵权犯罪的线索。三是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情报信息联网。

(4)提高认识,强化措施,推动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取得新成效。一是更新执法观念,探索建立符合渎职侵权犯罪侦查规律的工作运行机制。1、建立快速反应的查案机制。2、树立与现代侦查理念相适应的初查意识,克服急于求成。3、针对当前渎职侵权犯罪与贿赂犯罪交织的特点,加强与反贪、渎检部门的协作配合,用好用活侦查策略,提高突破案件能力。4、建立渎检部门与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机制。二是讲究侦查策略,提高侦破案件能力。1、认真分析举报线索,找准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提高成案率。2、认真研究渎职侵权犯罪及其侦查工作的规律和特殊性,增强侦查意识,讲究侦查艺术,提高侦查技能,突出侦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选准“突破口”,注意结合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全面情况及案件具体特点,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使侦查工作事半功倍。4、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保证案件查处工作的顺利进行。5、重视深挖细查,扩大战果。 三是大力加强渎检部门队伍建设,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首先,要对检察事业负责,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从组织、业务、纪律和作风等方面切实抓好渎职检察部门队伍建设。第二,要加快引进专业人才步伐,从各层面吸纳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组合,把综合素质强,有经验的骨干充实到办案一线,从根本上解决侦查队伍专业结构不合理的状况。第三,要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以推行主任侦查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大力加强现有侦查人才和其他办案骨干的业务培训和培养工作,提高侦查指挥和办案实战能力。第四,积极开展各种岗位练兵活动,强化法律政策和实践理论研究,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第五,健全和完善查办渎职犯罪工作考评考核和奖励制度,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渎检干警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积极性。

总之,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是法律赋予我们的一项权利和职责,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加大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力度,进一步熟知渎职侵权案件的基本特征、侦查特点和当前制约查处的原因,掌握制约因素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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