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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评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证据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如何审查评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证据


  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证据的审查评断,是指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检察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能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一、自侦案件证据审查评断的内容
(一)自侦案件证据审查评断的核心是确实、充分、合法
1、自侦案件证据确实性的审查评断
自侦案件证据的确实性,是指自侦案件证据的真实可靠程度。它反映了用于定案的证据可能处于一种“亦黑亦白”的灰色状态,而不是将其按照“非真即假”的逻辑进行简单处理。审查评断自侦案件证据的确定性需要从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和证据内容的可信来分析。
(1)自侦案件证据来源的可靠性      
自侦案件证据来源,是指自侦案件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或者是由谁提供的。分析自侦案件证据来源的可靠性,就是要分析自侦案件证据在形成过程中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以及受影响的程度,就是要分析提供自侦案件证据有无影响证据内容的可信度因素。
   (2)自侦案件证据内容的可信度
    自侦案件证据内容,是指该证据所反映的人、事、物的情况。如证人证言所讲述的案件经过情况;书证所体现的人员活动情况;物证所反映的案件特征情况;笔录所记录的人员活动情况等。分析自侦案件证据内容的可信度,不仅仅要分析这些事或物本身的情况;而且要分析这些情况与所要证明案件事实的联系。
    2、自侦案件证据充分性的审查评断
    证据的确定性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条件,而不是唯一要件。作为单个的证据来说,具有确定性的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的。但是,仅靠单个证据的确定性来认定案件事实是远远不够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必须具有充分性,即在数量上有一定要求。数量的要求是指案件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说明;证据之间的矛盾都可得到合理排除,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充分性是建立在确定性基础之上的,离开了确实的证据,就无充分性可言。要达到证据充分,至少要符合以下二个方面:
(1)证据齐全,具有相当数量  
         齐全,是指自侦案件的所有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每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又都有旁证;具有相当数量,是指完全可以克服孤证定案的嫌疑。自侦案件不同,证明对象的范围也不一样。要确定证明的范围,必须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构成要素,全面确定案件的证明对象。
(2)证据的一致性,结论的唯一性
    一个自侦案件证据是否充分,还必须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如果结论是唯一的,说明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自侦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已合理排除,自侦案件主要事实没有任何其他的可能性存在。只有把各种可能性都排除了,剩下的才是唯一的,才有可能得出正确可靠的结论。在排除多种可能性的过程中,要通过分析、印证的方法,对自侦案件的结论的多种多样的可能性加以约束和限制,排除其种种不确定性,找出某一种确定性,从而做出科学的评断,弄清自侦案件的真实情况。
    3、自侦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评断
    自侦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检察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是否依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收集和固定证据,是否具备法律手续与符合法律程序。自侦案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评断,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法律形式是否齐备,手续是否齐全
    自侦案件中的有关证据是否具备了一定的形式和是否按照一定的程序收集。法定形式和法律手续都是保证自侦案件证据质量的前提,对于固定证据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有着重要意义。
   (2)收集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法律对自侦案件规定的程序与法律手续是一致的,手续可以反映程序的合法,但是手续齐全并非代表合乎程序。对自侦案件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但是一般先从法律文书入手。通过对法律文书的审查,可以发现自侦案件收集证据中的是否有违法情况,同时,也可以从法律文书的内容中发现自侦案件收集证据的问题,从而为进一步审查合法性奠定基础。此外,还可以通过同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交谈,审查收集证据的问题,揭露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纠正。
   (3)审查运用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刑事诉讼规则》都对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作了具体的规定。如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证言必须经过质证;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应当出庭宣读,并听取当事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在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采用刑讯逼供、引诱、威胁等方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自侦案件证据评断的方法
(一)   单独审查评断
   单独审查评断是对自侦案件每个证据的分别审查。即单独地分析每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自侦案件事实的联系,看其是否真实可靠,是否有证明力,有多大的证明力。对于那些明显虚假和毫无证明价值的证据,经单独评断即可排除其证明力。
(二)比对审查评断 
比对审查评断是对自侦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证据的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看其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而言,经比对认为相互一致的自侦案件证据往往比较可信,反之,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全部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自侦案件证据也不能盲目相信,因为串供、伪证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自侦案件或差异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证据之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并不影响真实可靠的差异。因此,比对审查评断的关键不仅要找出不同证据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还要分析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规律。
(三)综合审查评断
综合审查评断是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综合审查评断的关键是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检察人员要善于对各种证据进行交叉的逻辑分析,善于发现不同证据的矛盾,以便对自侦案件中的证据做出整体性评估,更好的认定全案的证据。临渭区检察院:田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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