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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构建良好律师执业环境
日期:2015-02-12 00:00  作者: 

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构建良好律师执业环境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律师更是越来越多地渗透到国家管理、社会治理和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从事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社会公平正义。律师参与司法活动,对于司法机关查清案情、依法公正处理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律虽然赋予律师辩护权、代理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诸多权利,但实践中,由于我们一些司法人员还存在司法观念陈旧,对律师介入诉讼活动有抵触心理,对律师是职业共同体认识不到位,未充分尊重和保障律师的这些权利,致使律师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行使,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的权利,严重制约了律师作用的发挥。

针对律师普遍关心的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即阅卷难,会见难,调取证据难的“三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对检察机关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提出意见权,知情权以及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等6项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

《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除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案件依法不需要经许可会见。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要严格审查决定是否许可,并在三日以内答复;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通知律师可以不经许可进行会见;侦查终结前,许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时,检察机关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

二是要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

依据《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诉讼代理人经检察机关许可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安排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律师说明并安排其在三个工作日以内阅卷。

三是要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

《规定》明确,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证据,包括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告知检察机关后,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调取侦查部门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要及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调取。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未收集或者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检察机关不予调取,同时向律师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决定调取,侦查机关移送相关证据材料后,检察机关要在三日以内告知律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检察机关认为有需要的,要决定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决定不予收集、调取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时,律师可以在场。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检察机关要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检察机关不许可要书面说明理由。

该规定还指出要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知情权,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

实践证明,一些冤假错案的产生,与律师无法充分发挥作用有很大关系。近年来,广受社会关注的几起冤假错案,当时辩护律师基本上都是作的无罪辩护,但未能引起我们的司法机关应有的重视,没有正确地对待和处理律师的意见和建议。因此,为律师执业创造宽松环境,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严防冤假错案发生尢为重要,对此应引起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切没等闲视之。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是包括检察官,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人的共同责任和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律师队伍是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强调加强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对检察机关而言,要牢固树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念,与广大律师一起,在诉讼中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相互尊重对方权利,相互尊重对方的诉讼行为,共同维护法治尊严,维护人民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只有我们进一步增强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认同感和信任感、才能着力构建新型,健康,良性互动的检律关系,为实现法治梦而携手前行,共同奋斗。

(作者: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高级检察官王玉平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 王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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