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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庭前会议制度有关问题
日期:2017-04-03 20:28  作者: 

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该规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庭前会议制度,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制度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这既给检察机关公诉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也对公诉工作带来了新机遇。结合实际,笔者对有关问题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庭前会议制度对公诉工作的挑战和机遇

(一)庭前会议制度制约了公诉权

庭前会议制度的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对公诉权起到制约作用。主要体现为如下:

1、证据开示

新刑诉法规定了律师的阅卷权,相较之前的规定无论是时间方面,还是内容方面,律师的阅卷权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和重视。但是在实践中,审查起诉时公诉部门可能会进行证据补查,律师往往并不知晓。在庭前会议中,辩方提出全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基础在于证据开示。庭前会议中虽未明确规定证据开示,但证据开示是真正实现庭前会议价值的必然要求。即使控方在庭审阶段不开示证据,终究要在庭审中提供,如果辩方有异议,势必会进行另一翻辩论。从经济效率的角度考虑,理性的控方应选择在庭前开示证据。在这个前提下,在庭前会议阶段辩方对证据的掌握,会达到与控方的信息平衡,解决了控辩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非法证据排除

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了明确而重点的规定。在程序设置方面,根据《高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可见,庭前会议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平台。作为庭前会议的处理的重点内容,在庭前会议中,控辩双方会就此提出各自观点并进行论证。因此,这要求控方对证据的审查需要更加严格而谨慎。从这个角度来讲,作为排除非法证据平台的庭前会议,也是对公诉权的一种制约。

(二)庭前会议制度促进公诉工作的效率提高

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实践中,存在如下几点问题:一是从法官的角度看,有些案件,特别是证据繁杂的案件,法官在审理时如不能准确把握争议焦点,会产生休庭或者将司法资源浪费在无争议的事项上等情况;二是从辩方的角度看,在庭审前,律师不能全面掌握证据,面对控方出示的证据,在庭审中,常常提出调查取证的要求,或者会提出回避、重新鉴定等要求;三是从控方的角度看,面对辩方的证据突袭,控方需要时间调查取证。这种休庭—开庭—再休庭—再开庭的情况,使控方因为同一件案子,多次往返于法院。有时检察官还需不断“复习案情”。这些时间被白白浪费,而非有效地集中在对案件焦点的分析与论证上。

庭前会议有效地避免了上述问题。设置庭前准备程序,在庭前准备程序中尽最大可能消除可能造成造成审判中断和拖延的因素,以解决集中解决程序性事宜和相关证据问题,使控辩审三方在开庭前明确争议焦点,梳理证据清单,都做到对案件“心中有数”。在庭审时 ,可以将司法资源集中在争议性大的实体性问题上,对于控辩双方无争议的事项予以简化处理。对于控方来讲,这不仅提高了工作质量,还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实施庭前会议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更新检察公诉理念

庭前会议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步入了精细化、科学化的发展轨迹。无论是庭前会议制度,还是新刑诉法其他制度的设立,其都有保障被告人权利,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倾向。在新刑事诉讼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之下,必须更新检察公诉理念,重视辩方权利。

(二)加大庭前证据审查工作力度

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是公诉工作的关键点。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的重要职能之一。如在此阶段,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而控方缺少足够的理由应对,进而将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很可能影响整个证据链条的完整。或者由于控方工作的疏忽,在起诉前忽视了辩方提出的无罪辩护理由,控方将要面临撤诉或者被告被宣告无罪的败诉风险。一方面,上述风险如果成为现实,将对公诉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被告人被长期羁押,也有违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宗旨。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就需要公诉人认真做好证据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精神存在问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可能导致其无罪判决的情况,现有证据是否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等。

(三)适时行使启动庭前会议的建议权

在庭前会议中,公诉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工作内容的同时,也会面临辩方对某些问题的质疑,这无疑增加了公诉工作的强度。但须明确的是,辩方可能提出质疑的问题,即使其不在庭前会议提出,也会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因而,对于控方而言,其需要面临的辩方质疑是同样的,仅在于质疑提出时间不同而已。但是,这些问题在庭前会议中集中提出,公诉人可以尽可能在庭前集中回应或者争取更多时间来补查。于控方而言,在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中,庭前会议对控方的益处更多。当然,比较简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庭审程序。

因此,对于公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应积极行使启动庭前会议的建议权。(杨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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